沈伯洋/勇夫護孕妻打死賊,緩刑判決是法官太恐龍? | 特約作者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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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伯洋/勇夫護孕妻打死賊,緩刑判決是法官太恐龍?

「勇夫護孕妻打死賊」判決出爐後,何男以防衛過當判以兩個月有期徒刑,質疑恐龍法官的聲浪再起。 圖/shutterstock
「勇夫護孕妻打死賊」判決出爐後,何男以防衛過當判以兩個月有期徒刑,質疑恐龍法官的聲浪再起。 圖/shutterstock

「勇夫護孕妻打死賊」的事件,經高等法院的判決出爐後,不少人又認為是一則恐龍判決,認為:

為了保護孕妻的何先生,勒死闖入家中的竊賊張先生,竟然被判有罪?

高等法院認定何先生乃「防衛過當」,防衛過當在法律上是一個「減刑」的規定,也就是說,雖然有罪,但是刑度減輕。何男因此被論以兩個月有期徒刑,但可緩刑。

事實上,台灣法院類似的判決並不算少。也就是說,類似的「恐龍判決」可是有一拖拉庫。

近期內比較經典的案例,是洪男向某甲討債,討到一半心理不耐煩了,拿出西瓜刀欲砍某甲。某甲見狀立刻反擊(正當防衛),不但奪下西瓜刀,更將洪男砍傷。洪男失去攻擊能力之後往外逃走,嘴巴唸著「我不會放過你!」某甲聽到之後追上去再往洪男頭上砍了兩刀,洪男當場死亡。

某甲最終被判了13年。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認為,雖然一開始是正當防衛,但是當洪男嘴巴念念有詞逃走之際,某甲的攻擊已無必要,因此把某甲往洪男頭部砍兩刀的行為認定為殺人行為,連「防衛過當」這個減刑的優惠都沒有給。

那麼保護孕妻的何先生呢?

何男發現張男在家中時,將其制伏,並使之負傷,這個部分的傷害是正當防衛沒有問題(也就是說,當發現家中有竊賊的時候,將他打傷或束縛,法院是不會反對的)。問題是接下來何男持續壓制張男使之死亡的行為,是否還是正當防衛?

還原當時的狀況,張男是沒有說「我不會放過你」這種話,倒是說了一句「我只是來偷東西,不會傷害你們……」。張男被壓制後臉部發黑,隨後失去意識。此時妻子在旁拍照存證,並報警處理。何男持續壓制張男直到警察到場後才鬆手。

在張男失去意識之後,正當防衛照理說應該完結了,而何男後續「持續壓制」的行為,就成了重點所在。當時士林地院的認定是「防衛過當」,白話文來說,就是前面壓制雖然是正當防衛,但是後續的行為已經超過了必要性,前面的正當防衛行為無罪,但後半段的行為仍然必須論以有罪。

相較於西瓜刀案例,顯然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都採用了「防衛過當」這個減刑的優惠。雖然減刑,但還是有罪判決。而且一般民眾會質疑的就是:「誰能夠算那麼精準,知道什麼時候該停手?」

沒錯,法律的確非常霸道。客觀來說,事後諸葛的我們都知道壓制張男失去意識也就夠了,沒必要使其死亡,但是在當下慌亂、緊張的情緒當中,誰又能判斷地如此精準?客觀的標準人人都能說上一套,但是真的發生的時候,誰能保證不失手?情理法,難道都不用考慮「情」嗎?

這個質疑言之成理。不過法律上,的確會把「情」納入考慮。也就是說,不管是在刑法要件的判斷,還是量刑判斷上,都會考慮何男的知識、心情、體力等等,來判斷他是否能夠像我們事後諸葛一樣,精準地判斷鬆手的時機。如果他不能夠判斷,我們卻強求他,那法律真的是太霸道了。

或許就是因為考慮這個因素,原本是兩年的有期徒刑,法官直接減成兩個月,我們怎麼能強求何男做出如此精準的判斷?但是,客觀上張男的確死亡;客觀上為了保護財產和隱私卻致人與死,也是貨真價實地防衛過當,這或許就是法官最後沒有把刑度降到最低(免刑)的理由。

現在看來,西瓜刀案被判13年的某甲,雖然對方持續叫囂「我不會放過你」,但在當年並沒有獲得防衛過當的減輕(主要理由是因為被害者已經離某甲十公尺)。何男的案件,張男雖然說「我不會傷害你們」,不過何男仍然獲得了防衛過當的認定,主要理由或許就是何男前後行為較具一體性,而且何男亦可辯稱「誤認張男仍會攻擊夫妻」。

對於當下發生什麼事情,或許我們只能從事後拼湊,如果台灣將來真有陪審團,作為陪審團的各位,或許都會面臨這些難題:張男當時的表現,是不是一般人都會誤認成「仍會攻擊」?如果是的話,是不是在當下,一般人都不會鬆手?反過來說,何男知不知道張男會死?是故意還是過失(兩者刑度天差地遠)?一個不同的判斷,都是天堂跟地獄的差別。

法律確實是霸道的,它直接做出了兩個決斷(認定為過失,而且是防衛過當),這個決斷相當程度是內含價值判斷的。法律能做的,就是把決定的過程讓大眾知曉。有時因為媒體片面的資訊,會導致大眾判斷的失誤,然而,更讓人懼怕的,是資訊充足的時候,大眾對於以上的結論到底會是什麼?法律的原理原則是有彈性的,但是會彈向哪一邊?無人知曉。

法律的文字離人民太遠,案件的資訊又很難完整,這樣的背景下,恐龍判決的指控當然如雨後春筍。該案的判決或許並非完美,但是要怎樣才是真的完美,恐怕沒有答案。

  • 文:沈伯洋。律師,現為UCI犯罪學與法律社會學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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