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抄襲的林錦芳如何讓人民信任憲法機關? | 邱顯智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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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抄襲的林錦芳如何讓人民信任憲法機關?

林秘書長應有責任告訴國人,在有抄襲疑慮的這篇文章中,哪些部分是自己寫的? 攝影/記者林俊良
林秘書長應有責任告訴國人,在有抄襲疑慮的這篇文章中,哪些部分是自己寫的? 攝影/記者林俊良

近日,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指出,司法院秘書長,大法官兼副院長被提名人林錦芳,論文涉嫌大量抄襲司法院委託另一位陳姓教授的研究計劃——「妨害性自主罪量刑分析」,之後,林秘書長則回應表示,針對黃國昌的批評,她指出是引用該小組的「數據」,並非抄襲。

然而,觀察林秘書長所投稿於《刑事法雜誌》的文章,該篇文章分四章,包括第一章(研究緣起與目標)、第二章(研究方法與進度)、第三章(妨害性自主罪量刑實況)、第四章(量刑改革對策)。在本論文重點的第三章、第四章,其內容與該司法院研究計劃幾乎高度重合,結論亦幾乎完全相同。

問題在於,既然該研究係司法院委託陳姓教授的研究成果,何以林秘書長得以「引用」,以單獨作者的身分,投稿於《刑事法雜誌》接受刊登?

該文章所謂「引用」之數據,全未加註陳姓教授及其研究團體,亦未表明司法院所委託之研究計劃,因此,讀者當然會認為,乃是林秘書長所研究之成果。

而從內容對照來看,該論文與司法院委託之研究計劃,並非僅是「數據」相同而已,而係文字內容、連標點符號都相同,林秘書長應有義務說明,到底這篇文章內容中,有那些部分是他自己寫的?有那些,是「引用」於該研究計劃報告?

論文抄襲之所以非同小可,原因在於這是一種違背誠信的詐騙行為,是一種剽竊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行為。我們為什麼討厭詐騙集團?因為他破壞人與人之間的信賴感。

德國前國防部長Karl-Theodorzu Guttenberg,即因論文抄襲事件而下台。雖然他一再否認,但論文抄襲於否,仍有一定的認定客觀標準,並非可由當事人否認而被呼攏過去。因此,這位當時被稱為「德國的約翰甘迺迪」的部長,仍然黯然下台。

就在此事件不久,德國教育部長Annette Schavan,也涉嫌論文抄襲,不久也下台。

大法官的地位崇隆,他的任務在於解釋憲法,而憲法解釋並沒有辦法強制執行,大法官解釋能否貫徹,仍然必須回到人們與機關對大法官解釋的尊重與信賴。

更何況我國除了違憲解釋,還有獨有的警告性裁判,在在都需要機關(特別是立法機關)對司法院大法官的信賴。信賴的基礎在正當性,如果連大法官的道德正當性都被徹底動搖,這樣的解釋,要如何能夠受到人民與其他憲法機關的尊重?

如果連一篇法學雜誌上的論文,都涉嫌抄襲他人的研究報告,如何能寫出讓人信服的憲法解釋理由?協同意見書?不同意見書?

因此,林秘書長應有責任,告訴國人,何以司法院的研究報告,可以未加引註,直接以自己的名義,投稿於法學雜誌?

同時,林秘書長也必須清楚說明,在這篇文章中,哪些是自己寫的?哪些是「引用」司法院的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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