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大法庭出道作:宣告詐騙集團「強制工作」爭議何在? | 寇德曼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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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大法庭出道作:宣告詐騙集團「強制工作」爭議何在?

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層出不窮的詐欺案件,改變了台灣近年來的犯罪生態。搶奪、強盜等暴力犯罪大幅下降,確定案件從2008年的2千件出頭,下降到2018年的600件左右1。比起高風險的暴力犯罪,運用科技的智能詐欺,遂成為主流。

基於「治亂世用重典」的古典思維,《刑法》先是在2014年6月新增「加重詐欺罪」,把刑度從原本的5年以下,加重到1年到7年;2019年1月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時,更將「犯罪組織」的定義擴大,納入詐騙集團,讓法院可以在量刑時,宣告這些詐欺犯「強制工作」。

不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對單純的犯罪組織參與者,法定刑僅6個月到5年,低於前述加重詐欺罪1年到7年的量刑規定,因此有些法官遂依照刑法第55條「重罪吸收輕罪」、「想像競合從一重」的理由,認為不可以宣告有罪被告必須要強制工作。有些法官則考量到,既然犯罪組織定義納入詐騙集團,應該宣告被告要強制工作才是。

兩派見解相持不下,直到最高法院於2019年8月依新的《法院組織法》,成立了統一法律見解的刑事大法庭,恰好以此爭議當成「出道作」。刑事大法庭於今年2月13日折衷了正反見解,認為法官有權認定符合一定條件的加重詐欺個案之被告,要強制工作。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是否有給予法院宣告「不用強制工作」的裁量權?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的折衷見解,雖然同時滿足了支持或反對強制工作兩派法官的意見,但一些持反對意見的大法庭法官們,則認為這樣兩邊討好的解釋,邏輯上說不過去。原因是大法庭的見解似乎認為,像強制工作這樣的「保安處分」,不在「想像競合從一重」的範圍,所以就算論以較重的加重詐欺罪,仍有較輕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強制工作規定的適用。

如此一來得到的結論是,法官「應」宣告加重詐欺犯要強制工作,而不是「得」宣告強制工作,畢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的文字是這樣寫的:「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並沒有給予法官裁量不宣告強制工作的空間。

實際上,過往十年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裁量強制工作的比例來說,將近九成的有罪被告都被宣告強制工作。2不過,若依照刑事大法庭前述裁定的結論,卻是限縮為「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法官才可以宣告被告要強制工作。這個結論,增加了《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沒有的要件。

因此,有大法庭的法官就認為,如果要採取折衷見解,就應該放棄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來宣告被告要強制工作,而回歸到刑法第90條之既有規定,授權法官在認為被告「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得宣告強制工作」的規定來處理。3

法院為何不願意一律宣告詐欺犯應「強制工作」?

姑且不論上述「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的要件過於嚴苛,實際適用上亦相當困難。此一見解,雖然企圖彌補大法官該號裁定的邏輯問題,結論上仍是允許法官有「宣告加重詐欺犯不用強制工作」的裁量權。

一般人可能會懷疑,立法院在年初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擴大犯罪組織的定義範圍時,不就正是希望透過強制工作的制度,來嚇阻加重詐欺犯嗎?為什麼大法庭最後的結論,還是得到了一個違背立法者的結論?話雖如此,相信大法庭在裁定時也頗為難。大法庭雖然大,上面還有司法院大法官,這表示大法庭裁定所適用的法律見解,仍可能會被大法官們推翻。

在近來大法官們動輒以比例原則來宣告刑法量刑過重、刑度過苛的氛圍下,4如果大法庭不先行限縮合憲解釋,要求法官都要將加重詐欺犯宣告強制工作,萬一遇到被告就終審判決聲請大法官解釋,判決適用的法條可能還會面臨被推翻的風險。

一律宣告「強制工作」,地檢署與收容機構的難處

此外,更現實的問題在於,由於目前每年遭執行「保安處分」的被告人數非常少,矯正署早就把原本預定要收容強制工作刑人的技能訓練所,挪去當監獄使用了,因此很難空出位子讓這些被告有地方強制工作。

執行強制工作的機構稱為「技能訓練所」,目前都設在台東,分別是東河鄉的泰源技能訓練所、台東市的岩灣技能訓練所,以及卑南鄉的東成技能訓練所。實際上,目前有在收容強制工作被告的,僅有泰源技能訓練所,其他兩個機構已挪去當監獄用,只收容受刑人。

就算是有收治強制工作刑人的泰源技能訓練所,裡頭近九成也是一般受刑人。強制工作的人數已不斷減少,從2012年的400人左右降低到2019年的100人出頭5,而主要被宣告強制工作者,只剩下竊盜、詐欺或其他組織犯罪。

技能訓練所之所以會被挪用,是因為《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條原本就將強制工作場所和監獄並列在同一項。且強制工作在大多被告眼中,和坐牢沒什麼差別,同樣都是被關起來,且還有強迫勞動的義務。有些被告甚至不諱言,寧願被關,也不要強制工作。

再加上,近幾年加重詐欺的有罪被告人數,單是電話詐欺和人頭帳戶兩類,2018年總計有1萬人左右。如果這些被告都要宣告執行三年的強制工作,就算把上述三個技能訓練所的其他受刑人都移到其他監所,合計空出的員額也只有不到4,000人,不足以執行上開數量的加重詐欺犯。這勢必會造成監所嚴重超收,甚至影響到原本法務部自豪的「一人一床」的人權政績。

在立法欠缺執行面配套的情況下,大法庭這樣兩面討好,給予法官個案裁量權的裁定,即使邏輯上為部分大法庭法官所不滿,也算是顧及民意的需求與法官個案裁量的空間。更重要的是,不會讓地檢署和矯正署在執行實務時,陷入超收的夢魘。

結語:左右為難的「強制工作」宣告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的這號裁定,可看出法院一定程度上試圖尊重立法院與民意想要嚴懲加重詐欺犯的想法,而沒有以《刑法》向來「想像競合從一重」的解釋,迴避「強制工作」的爭議。畢竟如果依「想像競合從一重」之見解,立法院只要修法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刑責,提高到比刑法加重詐欺罪更重,爭議不就解決了?

「解釋論」或「罪刑法定主義」之類的反抗,並無法抵擋來自立法院對條文的直接修正。進一步來說,若屆時法院反對修法,還會被民意質疑法院是否意圖輕判被告?這麼做是否有助於犯罪防治?

此次大法庭的裁定,形式上可以宣傳成法院支持重罰,實質上也顧及了法院輕判裁量的可能,或許才是面子裡子面面俱到的作法。

  • 整理自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統計專輯,2008年至2018年。
  • 整理自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統計專輯,2009年至2018年。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刑事裁定,林立華法官不同意見書。
  • 例如近來的釋字第775號解釋宣告累犯一律加重違憲的理由:「……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釋字第777號針對肇事逃逸罪法定刑下限為一年而不得易科罰金之解釋:「……102年修正公布之上開規定,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
  • 法務部統計年報,2012年至2018年;及泰源技能訓練所,近五年在監各類收容人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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