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加重刑期天經地義?一場凸顯矯正制度失靈的釋憲說明會 | 司法流言終結者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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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加重刑期天經地義?一場凸顯矯正制度失靈的釋憲說明會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累犯加重刑期」就字面來看,許多民眾一定舉雙手贊成。違法在先,又不知悔改再犯,刑期當然要加重。然而,卻有三名法官聲請釋憲,要求大法官解釋這條在《刑法》第47條第1項中「受徒刑執行完畢,5年之內再犯有期刑徒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二分之一」有無違憲。

近日大法官就為此召開釋憲說明會,邀請提出聲請的三位法官及相關機關人員到庭,就兩個主要爭點做各自論述。

先來看此次累犯聲請釋憲的爭點:

第一,《刑法》第47條第1項,「受徒刑執行完畢,5年之內再犯有期刑徒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二分之一」:

  1. 有無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2. 不問前、後罪之犯罪類型、犯罪行為人之罪責及犯罪情節輕重,一律須加重本刑,有無違反《憲法》罪責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或法律明確性原則?

第二,《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我國累犯制度現狀

按《刑法》第47條規定,被告若於有期徒刑、強制工作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就是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舉例來說,假設今日某甲第一次至超商竊取物品,涉犯《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倘若於執行有期徒刑完畢後5年內再犯竊盜,依照上開累犯條文,則量刑範圍從原本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7年半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直接將原本的法定刑度5年加上5年的一半,變成7年半以下有期徒刑。

累犯加重接地氣,有何問題?

根據媒體報導,法務部次長蔡碧仲於釋憲說明會中表示,依社會氛圍,累犯就應加重其刑,如果宣告違憲會造成喧然大波,將會動搖受刑人縮刑、假釋及遴選到外役監等。

既然累犯制度如此接地氣,有何問題呢?又為什麼有法官會認為現行的累犯制度會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呢?首先,來說明何謂「一行為不二罰」。特別提醒的是,並不是指一個行為不能被處罰二次,以下說明:

假設小明在校對著老師罵髒話(問候老師媽媽之類的),這一行為同時觸犯兩條校規「辱罵師長,警告1支」、「罵髒話,警告1支」,所以小明應該一次被記2支警告嗎?

依照大法官503號解釋,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小明是一行為觸犯2校規,但若記2支警告,會有1個行為用同樣性質、種類、手段來處罰兩次的問題。就像是考試沒考好,被媽媽打完後,爸爸再打一次一樣。

大法官曾就一名逃漏營業稅者,一方面違反納稅義務,符合行為罰;又因漏稅,符合漏稅罰,是否要罰兩次提出釋字503號解釋:

二者處罰目的及處罰要件雖不相同,惟其行為如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要件時,除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必須採用不同之處罰方法或手段,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不得重複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

簡單來說,一個行為如果同時符合多條法規的處罰要件,除非是因為處罰的性質、種類不同,必須採用不同的手法或手段,才能達到處罰的目的,否則不能重複處罰。這是民主法治國的基本原則。

而我國的累犯制度問題就出在「加重其刑」。處罰的目的是矯治犯罪,但加重其刑是加重有期徒刑,其處罰的性質、種類、手段、方法是一樣的,不符合釋字503中所說的要件,顯然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再者,《刑法》第47條累犯的規定,是無論前案與後案犯罪類型、被告應承擔的罪責、犯罪情節輕重,一律都「機械性地」加重其刑,顯然有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就是比例原則)的疑慮。

舉例而言,甲因家徒四壁、飢寒交迫,迫不得已行搶得手5千元,涉犯《刑法》第325條1項搶奪罪,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監獄內矯正制度的不完善,也無相關復歸社會處遇計畫來協助他改變其生活環境,導致出獄後持續經濟窘迫。

於是有天甲改去偷一條價值50元的吐司裹腹,偷與搶雖然都是不法行為,然而社會普遍認為搶的惡行大於偷應該沒有爭議。但依照目前累犯的規定,甲出獄後的偷竊行為涉犯竊盜罪,量刑天花板從原本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7年半以下有期徒刑,比搶奪罪還高,各位讀者可以試想這樣的規定合理嗎?

更別說搶奪5千元與偷50元吐司的犯罪情節、手段皆不同,但後案的竊盜卻可能因為累犯規定而承擔比搶奪罪還重的刑責,顯然不符合比例原則。

接著來看爭點二,在《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也就是在裁判確定之後,才發現犯罪人是累犯,法官必須回頭重新定刑期,似乎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且也會嚴重影響到已經「確定」的判決的穩定性。

小結

司法流言終結者團隊一直主張,事前預防比事後刑罰更為重要,事後矯治又比刑罰更加重要。國家對於犯過錯之人有矯正其向善的責任,發現問題並解決,比一味處罰更為重要。

誠如上述舉例的甲,追究他的犯罪原因,問題出在累犯嗎?顯然不是,而是他長期以來貧困的處境。

求生是人類本能,一味處罰然後呢?國家是否能向他伸出援手,協助脫離飢寒的困境?是否在監獄時授予他求生技能?又有無可能當他因入監服刑而與社會長時間隔離時,妥適計畫協助其回歸社會?

如果相關主管機關沒有進行部會的橫向及縱向連結來達到以上這些,只著重在處罰甲,並不會使甲停止犯罪,因為生活條件與環境不但毫無改變,甚至可能墜入更糟的情況,尤有甚者,還會遭到犯罪集團吸收。

在司改國是會議中有學者提出「善時制」的制度,這也不妨是一個方向,法務部矯正署既是負責國家犯罪矯治的機關,即應深入研究後提出相應對策,而非抵死不從或是墨守陳規不願改變。

報導指出,這場說明會中,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舉例民國94年至106年間,有前科的受刑人達6至8成,是「少部分人犯了大部分的罪」,難道不該內部檢討矯正署,其現正運作的獄政制度及處遇計畫有何重大缺失嗎?

對於高累犯率,法務部應檢討現今的矯正制度,不致使矯正代替懲罰的理念落入空談,更不該推託至「社會氛圍」來支撐累犯制度,令該制度成為掩飾矯正署自身犯罪矯治的無能,及行政怠惰的擋箭牌。

累犯制度除有上述缺陷外,還有許多隱憂及疑慮,此次聲請釋憲,除了可說是國家的進步外,更凸顯法務部對獄政現況的怠慢,不能再漠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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