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一):績效催生警方違法惡習 | 吳忻穎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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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一):績效催生警方違法惡習

今年4月,桃園地院直指桃園保安警察大隊違法盤查、搜索,依「證據排除法則」認違法取得之證據不得使用,而判決兩案被告無罪。示意圖,非當事人。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今年4月,桃園地院直指桃園保安警察大隊違法盤查、搜索,依「證據排除法則」認違法取得之證據不得使用,而判決兩案被告無罪。示意圖,非當事人。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今年4月,桃園地院先後於109年度審訴緝字第5號108年審訴字第396號刑事判決理由欄,直指桃園保安警察大隊(下稱桃園保大)違法盤查、搜索,甚至威脅被告如果不簽同意搜索書,就不讓被告的老婆、小孩離開,法院因此認定搜索與驗尿的證據取得嚴重違法,屬於警方恣意妄為之舉,主觀惡性極濃,因此依「證據排除法則」認違法取得之證據不得使用,而判決兩案被告無罪。

上開其中一則判決事實以及內容經媒體披露,引發法律圈與警界的熱烈討論。針對此事件,我們應該要關心的是為何連續兩則判決事實均是同一警察單位違法執法?違法執法的背後原因與誘因何在?以及目前我國毒品政策以及檢警查緝重點究竟出了什麼問題?

證據排除法則

「證據排除法則」是《刑事訴訟法》中攸關偵查中證據取得、並節制執法機關(通常是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偵查手段的重要原則,相信不少看過法庭影劇作品的民眾也會印象深刻。

證據排除法則的核心觀念是,將排除違反法定程序所得之證據的證據能力,也就是禁止在審判程序中使用違法取得之證據。這些被排除的證據,不能作為法院認定被告犯罪的證據。某種程度來說,這是對執法機關嚴格的制裁——讓執法機關的違法偵查手段變成「做白工」。透過這種強烈的效果來預防執法機關使用不法手段進行偵查,並藉此保障被告的人權。

理論上,證據排除法則也可以減少違法偵查手段對執法人員的誘因,因為一個理性的人會做成本以及效益的分析,如果大費周章的違法偵查,最後取得的證據極可能在審判中被排除,那麼,如果沒有其他比「法律成本」更高的誘因,公務人員是不可能有動機違法的,這也是證據排除法則的設計初衷。

如果沒有其他比「法律成本」更高的誘因,公務人員是不可能有動機違法的,這也是證據排除法則的設計初衷。示意圖,非當事人。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如果沒有其他比「法律成本」更高的誘因,公務人員是不可能有動機違法的,這也是證據排除法則的設計初衷。示意圖,非當事人。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被」同意搜索書成違法濫權遮羞布

本文首揭的兩則桃園地院判決,均為桃園保大違法搜索的案例,雖分別發生於2018年4月與9月,但令人意外的是,不同的員警、時間相隔五個月,違法搜索的手法卻幾乎如出一轍:桃園保大以交通稽查作為理由、開始對於被告進行盤查,卻在無搜索票的情況之下,數名員警將被告團團圍住,在違反被告意願的情況下,對被告的車輛、錢包大肆搜索,並以違法搜索取得之毒品殘渣袋作為逮捕的依據。

但這兩起事件的當事員警其實也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搜索,因此其等又以警察圈內盛傳「難以明言」的各種直接或間接威逼方式,逼迫被告「事後補簽」同意搜索書。在遭受警方大肆搜索的過程中,被告也不斷質疑警方行為的合法性,被警方逮捕回警局後,其原不欲簽同意搜索書,然而員警卻告訴被告「若不簽,老婆小孩不能回去」,以此方法逼得被告「被」同意搜索。

法院認為,桃園保大將脅迫得來的同意搜索書當成警方違法濫權的「遮羞布」,並認為此等違法嚴重破壞法治國精神,也嚴重侵害人民的人身自由、隱私權等基本權,警方的此等恣意妄為之舉,主觀上存具之惡性極濃,已達任何稍有理性者均難容受之地步,嚴損偵查作為之公正、純潔及可信賴性,難以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權衡法則」1的檢驗,所以警方在這兩件案件違法取得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予以證據排除。

由於所有違法取得的證據都無法使用,因此沒有合法取得的證據可以認定被告有罪,故兩案均為無罪判決。

在其中一件案件審理時,法官訊問證人員警(即案發時違法搜索的員警),該員警坦承自己是警專畢業,在校期間曾修讀《刑事訴訟法》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等課程,於查緝當時知道依法沒有搜索的依據。

於是法官很直白的訊問該名員警:「你們這個就是學校教的正確方式不去理會,而跟著學長亂搞便宜行事,反正很少嫌疑人或被告敢對於警察的作為提出質疑,養成你們肆無忌憚、恣意妄為,不顧程序正義的作法及心態,還可自我麻痺、自我催眠,說誤認檢查、檢視等同於搜索?」員警竟然回答:「如法官所述,我畢業之後就沒有精進法律的認知。」

更離譜的是,另外一件案件的三名員警不只違法搜索,更在之後的審理程序中集體當庭說謊,被法院在審理時戳破,認定他們是在到庭作證前事先勾串,在法院審理時「一派胡言」,因此認為他們的證詞不值得採信。

法官更在判決書中赤裸裸地寫出這段內容:

預先調出本案警卷筆錄,經共同參閱、研究、回想查獲過程後所獲致之『共識』,再秉此始『異口同聲』而為相互一致之如上證詞,純屬一派胡言,謂之屬事先勾串,共謀構編杜撰之誆語、謊言,誠恰如其分,若此虛詞,自不值一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審訴字第 396 號刑事判決

法院認為,桃園保大將脅迫得來的同意搜索書當成警方違法濫權的「遮羞布」。示意圖,非當事人。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法院認為,桃園保大將脅迫得來的同意搜索書當成警方違法濫權的「遮羞布」。示意圖,非當事人。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濫用保安警察的毒品查緝政策

連續兩件違法搜索都是同一個保安警察單位所為,這並非巧合,而是凸顯我國警方毒品績效制度下,濫用保安警察催逼績效的惡果。

有曾於以及現於桃園保大服務員警告訴我:「大家都知道證據排除,問題是,違法的誘因遠遠大於法律規定的證據排除啊!」「而且警方只要移送到檢方,就有核分和績效,誰在乎證據會不會被排除、被告有罪無罪啊?」

以上警察圈內「行話」所描述的現象是什麼意思?

簡單來講,警方高層長期以來,為了虛假的自我包裝廣告行銷,需要基層製造大量的績效數字,而為了催逼績效,在各層級警政機關設置的機動保安警力,便成為警政高層最好利用來「衝數字」的警力,警政高層將這些警力推到了毒品查緝(多數涉及刑事)第一線,但卻沒有人思考,這些警力,是否受有專業的刑事警察教育與訓練、是否具有刑事偵查的專業。

每個案件都有「案件分數」和「人犯分數」,警方高層則每月、每季看著報表,他們不講究辦案品質,只用數字來評估基層員警的努力程度。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保安警察也想出了不少「騙分數」的奇技淫巧。

舉例來說,一級毒品的分數是90分(案分數件70分+人犯分數20分=90分),所以當警察抓到一台藏有毒品、針筒的車,而車內有駕駛、乘客各一人,怎麼計算分數呢?是只算案件分數70分加上真正持有人20分共90分?或是查到共同持有時最多多加20分嗎?

錯了!依照保大員警的說法,他們會盡可能想辦法「拆案」弄成兩件兩人,也就是各自認罪「一個認針筒,一個認毒品」,就變成180分了。至於移送到地檢署後,當事人各自否認、案件開花或證據不足怎麼辦?對於警方而言,有移送就賺到分數了,後續案件成敗與否、能否起訴或判決有罪、追求正義,都跟升官和功獎無關,誰在乎?

除了毒品案件外,槍枝、汽機車竊盜等都有「配分」,也許會有人問,為什麼大家都汲汲營營的要分數呢?因為和年終考績有關。每年年底警方都有大排名,看甲等成數,按比例換算第幾名前可以得到甲等。此外,每季倒數排名的基層員警,要負責去大門「站崗」,還可能會影響到休假等權利。便有員警苦笑:「以上,就是保大每天都在上演違法搜索的根源。」

再以桃園保大為例,該大隊內有數個小隊,每個小隊除了小隊長外,副小隊長及隊員都有分數壓力,因此每個小隊都會在巡邏時拚命「盤查」,而且不思考法律依據、懷疑依據,理所當然的要求當事人(被)同意搜索。但這在知法理性的公務人員眼中,是一點也不理所當然的。因此,便有保大基層員警向我吐露內心的糾結:「沾染了幾年的醬缸陋習與違法搜索的『習慣』,直到我因為一件徹頭徹尾不合法的案件,發覺同事間的理所當然,進而感到驚恐……。」

這樣浪費國家警政與偵查資源的查緝政策,大搞違法搜索,取得的證據被排除,最後只換來無罪判決,這難道叫做正義?

浪費國家警政與偵查資源的查緝政策,大搞違法搜索,取得的證據被排除,最後只換來無罪判決,這難道叫做正義?示意圖,非當事人。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浪費國家警政與偵查資源的查緝政策,大搞違法搜索,取得的證據被排除,最後只換來無罪判決,這難道叫做正義?示意圖,非當事人。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 依照我國實務向來之見解,對於違法搜索、扣押等違法偵查作為所取得之證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為兼顧程序正義及發現實體真實,應由法院於個案審理中,就個人基本人權之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予以客觀之判斷以審酌是否證據排除。審酌的標準包含:
    1.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圖(即公務人員是否明知違法並故意為之)。
    2.違背法定程序時之狀況(即程序之違反是否有緊急或不得已之情形)。
    3.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
    4.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
    5.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之效果。
    6.偵審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
    7.證據取得之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等情狀予以審酌,以決定應否賦予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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