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們暫且擱下監視器爭議,先期待「fix TPE」吧! | 賈培德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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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暫且擱下監視器爭議,先期待「fix TPE」吧!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該不該用監視器舉發違規停車的議題延燒了一陣子,相關討論與資訊非常繁雜,讓我們先去除一些枝微末節的問題,例如:「到底是周錫瑋還是郝龍斌還是柯文哲先提的?」;「到底是已打定主意還是沒那麼白痴?」;甚至是「到底是有人腦袋裝大便還是有人腦殘?」。

回到單純的決策面來看,應該如何評價「用監視器舉發違規停車」這項政策呢?

這項政策的需要性,也就是制定的動機很明確的有兩項:

  1. 減少違規停車,改善交通狀況。
  2. 減少警察人力成本投入。

這兩個需要性完全沒有受到挑戰,我們可以暫定它們是真實存在的需求,也擁有應被解決的重要性。

對這項政策的批評主要是「違法」,這牽涉到三項法規:

一、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

錄影監視系統之設置,應以維護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犯罪預防及偵查為目的,並兼顧人民權益,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除非是硬要在未修改法律的狀況下實行違法的政策,否則「違法」本身並不具有意義,是違反法律背後所欲保護的「價值」才有意義,而柯文哲話雖然說的粗鄙無禮又理所當然,但至少還是說「奇怪耶,條文不是人訂的嗎?條文把它改掉就好」,應該沒有在未修法狀況下強行推動的意圖。因此,在這個爭議中對於「違法」的批評會直接連結到其背後的價值,也就是「侵害隱私權」這個弊害。

我國大法官解釋第585號敘明:「…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秘密空間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可見隱私權在我國法制中的重要性。

讓政府掌握人民的隱私資料,除了對於人民尊嚴維護與人格發展有害,更進一步地給予政府利用這些資料羅織罪名、陷人於罪的武器,就算是單純資料外洩,也會大幅增加引發其他權利喪失的風險。

因此,「減少違規停車及警察人力成本投入」與「隱私權保障」之間的衡平關係為何,就決定了這項政策應不應被施行。可惜目前為止無論是市府或反對方都只有一味地高舉自身主張的價值,沒有一方嘗試踏實的評估這些價值在這項政策上受到的影響為何,所以無法進行損益比較。

從政府的角度來說,至少應說明違規停車熱點周遭停車需求與停車位數量評估、違規停車熱點與交通安全、事故發生率之間的關係、採用監視器舉發違停能減少多少違規停車?因政策採行而減少的警察人力成本投入又有多少?至少拿法國實行過後的數據來他山之石一下也好。

目前能看到的,只是非常想當然耳的,覺得應該有用就把政策構想丟出來與全世界開幹,距離應有的決策品質非常遙遠。

在另一方,由於擔心侵犯民眾隱私權而反對的聲音也有類似的問題。隱私權雖然很重要,但絕不是甚麼擋者必死的帝王條款,無論在哪一部法律中都設有例外,若是為了達成足夠重大的政策目標,在較嚴格的程序要求與條件下,隱私資料還是可以被政府收集與利用的。

所以,單單只是大聲疾呼隱私權很重要很重要一點意義都沒有,就算無法確實的劃出那條界線,至少也該嘗試用舉例的方式,試圖說明,若要准許政府利用監視器畫面,大約是為了甚麼樣強度的目的才可以?直接說只有現行法規中准許的目的才可以,其他都不行也不合理,目的之所以被准許是因為背後有足夠的論據支持而不只是因為目前合法,如果這個標準連形容都形容不出來,要怎麼說服別人隱私權不值得為了交通安全而被侵犯?

這種層次的公共政策論戰營養不足,事實上只有各自養成輿論的效果,對於高品質的理性決策產出幫助不多。(很悲哀的,現在有許多決策確實也只考慮輿論的對抗了)

理想的公共政策討論,應該儘量為順利產出決策提供貢獻,尤其是在最困難的損益比較上,包括損益各自的強度與取捨。同時,像這個案例一樣,雙方對需要性是有共識的,反對政策的一方若能夠更進一步提出可能的替代方案就更好了。

說到替代方案,柯市府其實自己就有替代方案,那就是去年十二月曾經上線的「fix TPE」網頁版與正在開發中的手機APP版。

實行這項方案警察不需長時間監看,人力耗損更小;由民眾提供違規證據資料,政府被動接收,不會有政府大量蒐集民眾資訊與侵犯隱私的問題。

最重要的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這是有現行法律明文授權的制度,沒有違法疑慮,不須經過議會或立法院修改法規。

而且,其實新北市兩年前就做了,成效斐然,汲取前人的經驗更可減少爭議,提升成效。

我實在想不透柯市府,為什麼會在成本低、阻力也小的政策尚未實行前,就急著要推行監視器抓違停這麼具爭議性的方案,若是「fix TPE」網頁版與手機APP版的成效足夠,或許可以將原來的需要性削弱至不須使用強烈手段即可滿足的地步,一切爭議可能就根本不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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