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陽光註記還是櫃子註記?我們到底可以得到甚麼? | 賈培德 | 鳴人堂
親愛的網友:
為確保您享有最佳的瀏覽體驗,建議您提升您的 IE 瀏覽器至最新版本,感謝您的配合。

是陽光註記還是櫃子註記?我們到底可以得到甚麼?

圖/路透社
圖/路透社

今年五月二十日,高雄市政府開放市民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註記同志伴侶身分,原來頗受期望可以增進對同志朋友的權益保障,結果卻遭到許多同運團體批評效果不彰,甚至被戲稱為「櫃子註記」,落得個人人喊打的下場。

我願意相信高雄市政府立意良善,畢竟這樣的政策光是提出就必須面對反對勢力的指責,但從結果來說確實為德不卒,在宣示與實質上都沒有達到原來期望中的效果。

不過,高雄市政府沒有做到不代表這條路必然是死路,讓我們嘗試來了解一下,陽光註記有沒有可能真的發散出溫暖的光芒?

在戶口名簿上註記,可能嗎?

這件事的開端起於,高雄市議員簡煥宗和高閔琳在議會質詢時建議市政府可開放註記同志伴侶關係,不過當時他們提的是在「戶口名簿上的個人記事欄」做註記,而不是後來高雄市民政局開放的戶政所內註記。

現行制度下戶口名簿個人記事欄內所記載的事項包括出生、死亡、結婚、離婚、收養等等戶籍法中規範的登記事項,與目前尚無法律地位的同志伴侶關係性質不同。在實際的戶役系統操作中,這些登記事項是有固定選項的欄位,地方戶政人員僅能從系統設定的既有選項中選擇註記,無法自行新增選項,而系統設定是由內政部負責,地方戶政機關端無權修改,因此除非內政部更改系統,地方政府的確是不能自行增加同志伴侶註記的。

甚麼是戶役系統的所內註記,註記的意義是甚麼?

而戶役系統內的所內註記,其實只是戶政人員為了未來承辦處理案件時更為方便,而針對單一戶政事務所中的現戶資料所做的註記。例如當民眾主張未來其印鑑證明僅限本人申請時,戶政單位便會進行註記,未來若有他人申請該民眾的印鑑證明便可依此拒絕;或是當戶口名簿佚失時,戶政系統內會註記補發日期時間,以確認民眾所持的戶口名簿是否為有效版本。

稍作了解就可以發現,同志伴侶註記與戶役系統所內註記原來的類型不同,不過這本來就是只具參考價值的註記,沒有法令規定甚麼可寫、甚麼不可寫,所以要註記同志伴侶身分當然也是可以,高雄市民政局正是打算這麼做。

那麼,戶役系統的所內註記有沒有可能發揮實質上促進同志權益的效果呢?

首先,大家都知道依現行民法規定,同志是無法結婚的,法定伴侶關係也尚未立法通過,無論是任何註記都不可能證明同志在法律上的婚姻或伴侶關係。因此,在目前僅登載法定事項的戶口名簿與身分證上不會出現也是意料之中。

不過,雖然不能證明同志伴侶的法定關係,但至少可以證明「當事人確曾申請註記彼此為伴侶」,雖然無法證明法定關係的存在,但可以證明申請行為事實的存在。這也就是這篇文章中提到的,當醫院行文時可提出的證明。如果擔心等待醫院行文緩不濟急的話,也可以循人民陳情案件或人民申請案件的程序預先向戶政機關申請,就可以得到一張「當事人確曾申請註記彼此為伴侶」的函文說明公文,上面雖然不會有政府機關的大印關防,但政府機關與人民之間屬平行公文,本來就不是蓋關防而是蓋簽名章,同樣也是官方正式公文。(其實我搞不懂為什麼堅持要大印)

好,我們現在得到了一張公文,這張公文到底有甚麼用呢?可以讓同志擁有簽署手術同意書的權利嗎?

讓我們先了解一下背景知識,事實上依現行法令,與一般人認知不同的是,同志伴侶本來就是可以簽署手術同意書的。

醫療法第63條: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也就是說,手術同意書基本上是要病人自己簽,如果病人無法或沒有能力簽,那麼「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就都可以簽。同性伴侶依現行法律通常不會是法定代理人、配偶或親屬,那會不會是「關係人」呢?

依衛福部頒布的「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病人之關係人,原則上係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人,如同居人、摯友等;或依法令或契約關係,對病人負有保護義務之人,如監護人、少年保護官、學校教職員、肇事駕駛人、軍警消防人員等。

所以,如果單從法令規定來看,同性伴侶無論是以同居人身分,甚至以摯友身分都是可以簽手術同意書的。

可是現實世界沒有這麼理想,同居人證明必須是在同一戶籍之下,或是請該戶籍地或居住地的村里長開立,對受到社會環境歧視的同志來說非常困難,而摯友更是毫無標準可資證明,所以同志伴侶雖然在法令上可以簽手術同意書,但實務上通常會因為無法證明彼此的關係而無法簽署。

那麼前述的公文就「可能」可以成為同志伴侶證明彼此關係的憑藉。說可能的原因是因為同志伴侶畢竟沒有法定關係,是否要採認「曾彼此申請註記為伴侶的兩人為摯友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人」,權力是在醫院手上的,醫院有可能因為擔心事後的爭議而從嚴認定,也有可能不會,每一家醫院會有各自獨立的判斷。

這樣看起來確實是不大靠譜,不過在其他相對不具爭議風險的領域,這紙公文還是可以提供企業單位自由採認其效力,例如對公開認可同性婚姻的「遊戲橘子」,或是其他「同志友善企業」在內部福利政策的資格採認上都可能有幫助。

綜上所述,我認為在戶役系統中做所內註記,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象徵與實質意義,高雄市政府對於「陽光註記」的規劃雖然明顯不足,但仍有補足的空間,同志朋友們可以進一步督促地方政府落實登記與公文申請程序,陽光或許不足,但它依然有可能成為引領同志權益保障的明星。

 

留言區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