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小當家是抄襲還是致敬? | 朱家安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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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小當家是抄襲還是致敬?

photo cedit:柯文哲臉書
photo cedit:柯文哲臉書

柯文哲在臉書放了關於大巨蛋安全議題的圖文解說,用《中華一番滿漢傳奇》中的小當家作為主要圖梗。在圖片裡,柯文哲藉由手繪呈現,化身為和小當家衣著類似的廚師,仿照電視字幕的「回答五個問題,做出你心目中的蛋料理!」格外吸引對於小當家有共同回憶的人們。

然而,圖片發佈後也受到網友質疑:「這樣整份形象和logo都抄襲下來,真的好嗎?」另外一些人則認為北市府的作為比較像是致敬而非抄襲。其中一些討論可能類似這樣:

阿襲:北市府也抄襲,有點丟臉耶。

阿敬:這不算抄襲啦,抄襲哪有這樣大喇喇讓人一眼就看出來來源的。這是致敬!

阿襲:但是這致敬也太大了吧,哪有這樣整套致敬下來的!

阿敬:整套致敬下來有什麼問題嗎?

我不確定過去有沒有人做過致敬和抄襲的定義分析研究,不過參照大家目前的討論,我的觀察是:對於仿作的道德判斷有兩道基準,抄襲╱致敬的爭論大多專注於其中一道基準,因此比較不容易完整解決議題。

致敬?抄襲?

「致敬」和「抄襲」都是「模仿」的子類別,但是它們並不只單純將行為分類,而是摻雜了價值判斷。說一個行為是「模仿」,並不代表或暗示它是道德上好的或壞的,但「致敬」和「抄襲」則不然。

若聽到某人說某行為是抄襲,我們會知道:

他認為,做出該行為的人在未經原作授權的情況下,試圖藉由模仿別人的作品來製造某些不是自己原創的內容,並意圖藉此內容的幫助獲得好處。

「藉此內容的幫助獲得好處」是必要的條件,因為我們不會說那些為了練習而臨摹大師畫作的畫家是抄襲:私底下,你當然可以模仿大師的畫作、重製那些由大師原創的內容,只要你不把這些內容公布或販賣來獲得好處,就沒事。在這種考慮之下,抄襲的典型表現,是類似:

今天晚上就要截稿,但插畫家小B實在是沒靈感了,所以他找到一個尚未成名的阿拉斯加插畫家的作品集,模仿他的角色和情景設定,先生個幾張出來交差。

典型的抄襲偷取創作結晶,為了讓別人不懷疑,仿作者會努力不讓自己的仿作使人聯想起原作。在理想的情況下,當仿作者把模仿的程度降到夠低,他就可以合理宣稱自己是「受到原作啟發」,而不是「抄襲原作」。然而在多數情況下,仿作者會索性選擇不有名的人來抄襲,比較不容易被發現。

考慮到這個特色,在柯文哲小當家的議題裡,我們很容易理解阿敬的想法:

「這不算抄襲啦,抄襲哪有這樣大喇喇讓人一眼就看出來來源的。這是致敬!」

「抄襲」是附帶一些條件的「模仿」,「致敬」也是。在我的理解裡,對創作者來說,「致敬」的意思類似:

為了讓自己的作品和自己喜愛的作品有共通點(共通的風格、圖騰、人物等等……),藉由模仿別人的作品來製造某些不是自己原創的內容。

值得注意的是,典型的「致敬」其實有一些圈外人不容易注意到的微妙眉角。雖然致敬是為了讓作品有共通點,但是太明顯、規模太大的模仿,反而不會被叫做「致敬」。若在嚴肅的武鬥漫畫中,讓某角色用「哆啦A夢拿出道具的那種效果」拿出自己的特殊武器,或許可以被叫做「向哆啦A夢致敬」,但是如果該武鬥漫畫採取的是輕鬆搞笑路線,並且裡面根本就有一個主要角色長得跟哆啦A夢一樣,那就很難說是致敬,並且會被指責是抄襲。「致敬」倚賴的是愛好者之間共享某種拿捏得恰到好處的語言,典型的致敬是:

致敬者在他的創作中使用了某個梗,他小心處理這個梗的呈現方式,讓它沒有明顯到人人都看得出來,但能讓原作的粉絲會心一笑。

然而,考慮到這種情況,或許也會有人說,柯文哲的小當家文宣不算是致敬,因為太明顯了。北市府若要製造出相近於「典型致敬」的作品,或許不該整套沿用小當家的衣著和文字風格。

另一個關於致敬的考慮,是北市府或許沒有恰當地位向小當家致敬。個人可以對中華一番致敬,然而,若要說北市府想要「讓自己的公益廣告裡出現自己喜歡的動畫角色」,則令人難以理解:北市府幹嘛沒事對中華一番滿漢傳奇致敬?當然,幫北市府設計文宣的人可以說自己是在對小當家致敬,但那是他個人的意願,不能代表北市府,而北市府身為公家群體,若沒有道德上特別好的理由(例如緬懷、哀悼、紀念、表揚……)也不應該隨便對作品致敬,即便該作品是某零年代人的共同回憶。

到了這裡,討論沒有什麼明確結果,因為北市府的作為並不是典型的抄襲(沒有刻意避免讀者聯想到原作),也不是典型的致敬(在分寸拿捏上不符合)。你可以說他是某種「有點像抄襲、又有點像致敬」的東西。但這種處於灰色地帶的分類,無法明確繼承抄襲和致敬的種種性質,因此對討論的幫助可能比較有限。

另一個基準

在抄襲╱致敬之外,有沒有其他討論方向可以協助我們釐清北市府這次作為的道德評價?其實有一個很庸俗的方向,就是討論誰佔了誰的便宜。

上述致敬╱抄襲的討論中,雖然大部分沒有涉及佔便宜的判斷,但其實「是否佔了不能佔的便宜」也是我們討論致敬╱抄襲會關注的點:

  • 有授權就不是抄襲:若人在「經原作授權」的情況下試圖藉由模仿別人的作品來製造某些不是自己原創的內容,並意圖藉此內容的幫助獲得好處,他就不算是抄襲。因為即便他因此佔了便宜(獲得好處),這些便宜也是原作允許他佔的。(在一些情況下原著會要求相對的授權條件,所以或許到了最後,也不能說誰佔了誰便宜)
  • 典型的致敬者,會避免自己因此佔了原著的便宜:例如,若一個以中古時代為背景的RPG遊戲裡有個傳奇武器是「光劍」,這或許可以視為對星際大戰的致敬,但若遊戲廠商把這個傳奇武器設定成必須額外付費才能使用,就另當別論了。在這種情況下,即便廠商取得星際大戰作者的授權,也很難再說自己是「致敬」。

仿作者之所以能夠獲得好處,其原因有兩種:

  1. 被模仿的元素本身就是個好點子。
  2. 被模仿的元素身為原作的一部份,獲得了特殊的意義和價值。

(1)例如神奇寶貝裡的皮卡丘外型設定,即使你沒看過神奇寶貝相關作品,也能感覺牠的可愛討喜。(2)例如小當家的衣著設定。對於沒有看過小當家相關作品的人來說,那只是有糾察隊臂章的紅色古代人衣服而已,不容易看出什麼特別之處。然而,因為小當家作品的熱門上映,對於我們這一代來說,那身紅色衣著,可以說是童年回憶的一部份。

我們平常看到,在網路上被揪出來罵的那些插畫家和漫畫家,他們大多是因為(1)而模仿原作。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必須盡力隱瞞原作的存在,才能得到好處。

然而,北市府的模仿並不是基於(1),而是基於(2)。它利用的是小當家整部作品對臺灣年輕人來說的意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大家無法從柯文哲的衣著聯想到小當家,就沒有意義。因此這次文宣的模仿程度,才會如此顯而易見。

該怎麼做道德判斷?

我無法判斷北市府的小當家文宣是抄襲還是致敬,只能說它應該不屬於這兩者的典型。然而可以確定的是,北市府藉小當家影集的人氣得到了一些好處。這個事實使得我們可以在不完整釐清抄襲╱致敬區別的情況下依然有一定的基礎做道德判斷:原則上,借作品的人氣就是佔便宜,一般來說,創作界是用授權來合理佔便宜,如果市府沒有得到作者(或其代理公司)授權,就是不合理的佔便宜。

或許有人會說,雖然那份作品是利用了小當家的內容來取得好處(人的注意力),但作品的內容是關於公共利益,因此依然在某程度上可以自圓其說。這個論點的問題在於,北市府一定有其他不涉及模仿的方案能達成這則散佈公共利益的資訊。

若北市府有事先取得授權,應該盡快出面說明。若沒有事先取得授權,即便原作小川悅司並不在意,身為公家機關,北市府也應該承認自己的錯誤,並允諾在將來更認真對待創作。

NOTE

  • 感謝Julie Lee、Edgar_Hsu、Kai_K、謝東霖、陳冠佑、黃柏憲、Todd Lu、Wayne Tsai、林立以及Sissy Pink 對本文初稿提供的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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