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虐或自願」?展演與休閒農場動物管理所欠缺的科學與行政論述 | 顏聖紘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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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虐或自願」?展演與休閒農場動物管理所欠缺的科學與行政論述

photo credit:Loren Sztajer (CC BY-ND 2.0)
photo credit:Loren Sztajer (CC BY-ND 2.0)

自從可憐的阿河摔死之後,動保團體呼籲很久的展演與休閒農場動物管理議題,終於因為民氣的壓力而受到農委會相關單位與地方政府的重視。這也使得動物保護法終於能夠在第3條下增列「展演動物」與「展演動物業」的定義,並增列第6-1條明令「經營展演動物業之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領執照,始得經營」,使得主管機關可依法進行規範與管理。

自從去年底至今,多個動保團體也在明查暗訪之後,公布台灣的動物展演場所與休閒農場中的管理疏失,然而,事實上目前尚未有任何的施行細則,在實際的執行面仍然有許多的環節有待補強。

科學論述不足

不知道大家是否經常在facebook上看到有人分享一些動物影片,例如:「小狗站起來開門」、「倉鼠玩滾輪失速轉圈圈」、「黑熊玩木棍」或是「鸚鵡學呻吟聲超好笑」。為什麼有些行為被認為「超可愛」、「好療癒」?但有些行為卻被指稱為「受虐後所產生的刻板行為(stereotypy)」?這其中有沒有雙重標準存在?這是值得好好討論的。

包含人在內,一個行為的產生,本身就綜合了先天遺傳以及後天的學習因素。由於過去缺乏腦神經科學、行為科學與認知科學方面的非侵入性研究工具(也就是不需要犧牲動物的研究技術),因此動物福利論述的基礎,諸如動物有沒有近似人類的情感表達、情緒變化,或互動性,在過去因為缺乏可信的證據,使得這方面的論述便受到很大的限制。

有相當多的動物因為缺乏複雜的面部肌肉,以及與情緒相關顯而易見的行為,因此總是令人以為牠們「看來很開心」、「沒有痛覺」、「應該無所謂」,甚至被以為「記憶力差不聰明」。而這樣的觀點也使得有些脊椎動物(例如所有中小型魚類與兩生爬行類)的動物福利位階,因而被輿論與法律體系所忽視。

然而當現代的科學技術更為精進之後,科學證據開始顯示許多動物會有自我認知、會有感情、會顯示同理心、具有長期記憶與學習能力,更重要的是,許多動物會「玩耍」。

什麼叫作「玩」?它是一種與生存繁衍都沒有關係的行為,目的就是找樂子,會開心,而且基於很好的學習能力。這也就是為什麼人工圈養的馴化動物會玩人類製造的那些所謂「玩具」,又為什麼野生動物的圈養需要考量飼養場所的景觀豐富化,讓動物「可以找樂子」。

有些動物福利主張者認為,只要「動物做了不是出於本能的行為就有可能受到虐待」,然而當這些動物並沒有受到強制性的制約,卻又能展現在野外不會出現的的學習技能,這時候算不算是違反動物的「本能」?

所以在什麼情況是「在未受迫與鼓勵下由動物的本能與學習所展現的玩耍與技能學習」,什麼情況下是「受虐所誘發的不正常刻板行為」就有必要好好釐清。其困難之處在於動物種類繁多,每一隻動物被圈養的歷史可能是複雜的,因此有時候難以結果來推論遠因與近因。

photo credit:Travel via Italy (CC BY 2.0)
photo credit:Travel via Italy (CC BY 2.0)

所有的表演都不可以?

修法後的動保法,規定業者必須要申請許可始得經營,並說明所謂的展演動物就是「提供展演與騎乘之動物」。這是否表示我們仍然允許動物表演與騎乘的存在?或是表演與騎乘需要一定的規範?

以「騎馬」來說。馬匹一般被認為屬於「役用動物」,也就是供人騎乘。那麼去夜市騎小馬又為什麼是可議的?是因為「服勤時間過長」?「飼料飲水不足」?「夜市環境吵雜容易使動物受到驚嚇」?還是「業者無法做好消費者的行前教育」? 如果「騎馬」被認為是可以的,那麼「騎陸龜和駝鳥」又為什麼被認為是有疑慮的?是因為「牠們並非傳統役用動物,所以不應該負重」,還是「情感上覺得好可憐」?

倫敦動物園會在特定的時段出現鸚鵡表演。其中所使用的鸚鵡多半是較長壽的大型種類,例如金剛鸚鵡。根據我幾次的造訪,倫敦動物園的鸚鵡展演著重在「鸚鵡形態、生態、行為與保育現況」的介紹。保育員讓鸚鵡在表演場地內飛行,並提醒觀眾輕聲細語。

但是,我從未見過把鸚鵡當成雜耍工具,例如「騎單車」。但是說話呢?有些鸚鵡本身的學習能力就很強,牠們在野外也會學習環境中的任何聲音,因此鸚鵡的學舌一般來說並不認為是違反其意願的產物。

所以如何評估何為「有教育意義的展演」,如何擁有合格的各類動物行為訓練師,並與過去那種拿畸形與珍稀動物方式斂財的手法所有區隔,則是在執行上需要細心留意之處。

物種的多樣性與個體差異所帶來的挑戰

雖然部份動保團體已清查部份農場中的動物福利現況,然而「動物該怎麼養是誰說了算」也是一個令人頭痛的議題。

以鱷魚來說,台灣有許多鱷魚圈養場所的水池狹小,水質惡化,但鱷魚本身還「活著」,但絕無可能在那樣的環境下繁衍下一代。但如果一個圈養場所只能讓鱷魚「活著卻無法繁殖」,這樣算施虐嗎?但若一個農場讓幾隻鱷魚住在一個佔地很大的池塘中,遊客什麼也看不見,這是否又違背其經營的目的?

有些動保團體曾指稱部分哺乳動物飼養場所髒亂不堪,都是糞便也不清理。但如果同樣的狀況遇到某些陸龜,那可就不同。有些大型陸龜本來就會取食其它草食動物的糞便以取得一些有益消化的微生物。所以如果要求一個陸龜展示區「超級乾淨」反而對動物的健康可能是不利的。

還記得有隻花蓮的狗狗喜歡窩在窗台外的鐵籠中嗎?有些狗飼主大罵那叫「虐待」,「狗應該都會怕高」。但也有人認為「每個品系的狗性格大不同,每條狗的性格也大不同」。所以在媒體動輒接獲爆料大賺動保新聞所帶來的點擊效益時,這些細緻的議題能不能觸及?

photo credit:Franz Josef Heinrichs(CC BY 2.0)
photo credit:Franz Josef Heinrichs(CC BY 2.0)

稽查與教育訓練誰來做?

我偶爾會接受一些地方政府單位的邀請,給予一些休閒農場或動物展演單位的動物圈養與展示設計建議,在稽查的過程中我發現存在不少的問題,例如:

  1. 這樣的業務在地方政府究竟由那個局處室來執行是不穩定的:

    可能是農業,也可能是動保。然而動物福利議題可能還涉及漁業與畜產,如果承辦人員本身並不具備專業知識,也只是因為任務分派而硬著頭皮做下去,中央政府尚未具備清楚的論述與訓練課程的規畫,那麼第一線的執行人員就容易感到為難,而失去執行專業的時機。

  2. 許多不適合在台灣飼養的動物在法令上缺乏能夠審查與阻擋的機制:

    以羊駝來說,牠基本上已經被視為家畜,也不算是野生動物,所以只要能通過檢疫就可已輸入。然而在台灣這麼濕熱的環境中要在室外飼養安地斯山高地的動物是何其麻煩?莫怪經常有民眾投訴羊駝生皮膚病,而飼養單位也經常無法提供更好的場地,因為台灣就是不適合。但目前並沒有法令設計可以在輸入關口就擋下這類的動物。

  3. 已經被「養壞」的動物無處可去:

    例如孤獨的母獅被關在玻璃房中打蒼蠅,龐大的河馬擠在狹小的臭水池吃爛菜是多麼淒涼的景象,但是這類活動範圍相當大的動物在全台灣幾乎沒有可收容空間。要讓新的個體融入新家的原有群體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那麼,是不是就默默看著業者把牠養到老死呢?

  4. 業者普遍缺乏環境教育的知識與施作技術:

    坦白說大多數的業者,其經營概念仍然停留在「把動物關起來然後叫人買票進來看」的年代。現代的環境教育重視的是知識的傳遞與後續所能採取的正面行動。但我看很多民眾去看草泥馬也不過就是想丟個零嘴給牠吃,然後噴了口水之後罵個「X」就走了。請問這樣有什麼教育意義?此外,會買動物但不會養動物的業者也相當多,水池那麼髒怎麼辦?植栽不當怎麼辦?飼料調配不當怎麼辦?

  5. 法律的設計走向仍不明朗:

    以阿河的事件來說,業者最後獲判不起訴。雖然動保團體認為這樣的判決可議,但若仔細看現行的動保法條文,僅針對少數畜產動物規範運輸計畫,這也就是說,若無法舉證業者為「故意」,而法律設計對於「虐待與騷擾」又缺乏明確的定義,那麼就無法認定阿河的死在目前的法令設計之下需由業者負法律責任。

目前農委會的主管單位正在研議展演與農場動物的管理辦法,我希望未來公布的細責必須要有清楚的中心思想,並在實務上可以操作。最重要的是,任何的決策都需要有紮實的科學論述支援,而不能因為「情感壓力」或「經驗法則」使其無法操作且途勞無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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