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資穎事件暴露的真相:台灣運動環境落後於古羅馬 | 石明謹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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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資穎事件暴露的真相:台灣運動環境落後於古羅馬

戴資穎於里約奧運爆出的球鞋爭議,凸顯我國的運動環境遠不如古羅馬。 攝影/記者陳正興
戴資穎於里約奧運爆出的球鞋爭議,凸顯我國的運動環境遠不如古羅馬。 攝影/記者陳正興

2016年的里約奧運,台灣派出了史上最龐大的代表團,證明了台灣依然在各個領域持續有非常優秀的選手產出,但與此同時,不論是賽前爆發的謝淑薇事件,或是在羽球女子單打項目結束後的戴資穎球鞋事件,都顯示台灣的運動環境之惡劣,已經到了讓人難以想像的地步。

大家應該有看過各種關於古羅馬的電影,其中少不了在競技場中死鬥的場景,戰士在出賽前可以從一排兵器中,選擇自己擅長的刀刃與盾牌,縱使是古羅馬貴族的奴隸,出賽前都能夠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兵器,而台灣的羽球國手,參加比賽卻不能自己選擇鞋子與球拍,難道不會顯得極不合理嗎?

目前台灣的羽球協會每年接受了日本運動商Y品牌的贊助,但是我國羽球好手戴資穎長年以來則是接受另一知名V品牌的贊助,而戴資穎在奧運會上未穿著Y品牌的球鞋出賽,在賽後傳出可能會被羽球協會懲處的訊息,是本次事件的引爆點,看起來是一樁選手、協會、贊助商之間的合約糾紛,反應出的卻是台灣對於運動選手極度沒有保障,單項協會利用權力橫行霸道、為所欲為的光怪陸離現象。

我們先從事件本身談起,整起爭議的起點在於羽協與Y品牌簽訂的贊助合約中載明,羽球協會旗下的選手,必須在比賽或是頒獎等公開場合,穿著有Y品牌商標的贊助服飾,其中還包括了鞋、襪等個人性的配備,戴資穎多次在比賽中違反了這項規定,因此傳出了羽協將會在九月召開會議,決定對戴資穎加以懲處。

圖/美聯社
圖/美聯社

個人贊助商與團體贊助商之間的衝突時有所見,這是難以避免的,例如在足球比賽中,球員的球衣與球鞋是不同贊助商,是很普遍的現象,那麼在羽球的領域呢?中國的林丹身上穿的是來自中國知名運動員的自創品牌,但是腳上穿的是Y牌球鞋,而馬來西亞羽球一哥李宗偉,甚至可以擁有自己的完全選擇權,除了湯姆斯盃、蘇迪曼盃這兩項團體賽事,他可以全身穿著Y品牌的裝備出賽,不受任何限制,這說明了選手在服飾與個人裝備之間,其實是有分別贊助的空間。

在2009年的時候,泰國羽協曾經與Y牌簽定贊助合約,當時規定的是如果泰國選手擁有其他不同品牌的個人贊助,出國比賽必須自己負擔比賽經費,此舉造成了泰國選手集團反彈,12名國手與4名國家級教練集體退出國家隊,最後泰國羽協與選手妥協,協商結果是泰國羽協不能用禁止選拔跟禁賽等方式,限制非Y牌贊助選手的出賽與代表國家的權利。

我們從泰國的案例可以發現兩件事情,首先是贊助商跟選手之間並沒有簽定合約,而是經由與協會的合約,再透過各種行政手段來箝制選手,事實上契約的效力並不能及於第三人,否則我就可以跟某甲簽約,規定路人某乙必須支付我一百萬元,這樣的契約顯然無法成立,協會其實是透過選訓、出國補助、禁賽等手段,來逼選手就範,而不是在法律上擁有限制選手的權力。

基於以上的概念,只要選手有足夠的法律知識,而且可以團結一致,不願意配合協會無理的政策,協會也不可能履行這些跟廠商簽定的不平等條約,最後還是必須回歸到與選手之間的談判,取得大家都能夠接受的均衡,才可能創造出廠商、協會、選手之間三贏的局面。

圖/路透社
圖/路透社

圖/路透社
圖/路透社

而台灣的選手很明顯的缺乏在法律面與政策面的支援,在面對這樣不合理的對待時,長期以來只能任人宰割,協會利用自己在行政上的生殺大權來控制選手,廠商則是透過與協會簽定的諸多不平等條約,盡情的壓榨選手的商業價值,在這種複雜的三角關係中,能夠有主導權的,只有協會與廠商,選手幾無還手餘地,這正是台灣運動選手的困境。

從目前已經曝光的文件來看,台灣Y廠牌對於選手的姿態已經高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甚至包括個人比賽也必須使用該公司的產品,而且宛如政府機關上對下的口吻,要求對選手進行最嚴厲的懲處,一個在合約內容上充滿不合理,囂張跋扈的公司,加上一個眼中只有贊助,罔顧選手權利的協會,怎麼可能讓國內的選手有良好的發展空間,我們剛才所提到的林丹、李宗偉,以及泰國羽協事件,Y牌正好都是主角,他們怎麼可能不清楚這些案例,顯示他們只敢在台灣這種不合理的環境中,才能如此恣意妄為。

現代運動已經進入高度商業化,當然少不了廠商的贊助,否則將會難以運作,這是我們必須有所體認的,Y品牌對於台灣羽球運動的巨額贊助,也對這幾年台灣羽球發展有不小的貢獻,但是,這與贊助合約是否合理,是兩件事情,出錢的人我們給予感謝與尊重,可是不代表你就是大爺,同樣的,協會負責各項業務的推動,選手應該積極配合,可是不代表選手就應該是協會的奴才。

我們當然希望各種企業能夠投入在運動產業之中,但是台灣畸形的環境讓選手的權利受到漠視,尤其是各項單項協會擁有過大的權力卻不受管控,才是這些亂象的主因,台灣應該要建立運動經紀人的制度,政府也應該輔助成立公開、公正、中立的法律諮詢機構,給予運動選手在各項合約糾紛上的支援,在協會、廠商、選手的三角關係中屬於弱勢的選手,能夠有更多的保障,方為長久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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