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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爆炸案只要把什麼都公開,就確定破案了嗎?

台鐵在7號晚間,行駛列車車廂內發生爆炸事件。 圖/聯合報系
台鐵在7號晚間,行駛列車車廂內發生爆炸事件。 圖/聯合報系

7月7日晚間,台鐵在進入松山車站前,發生爆炸,造成25人受傷,並引起社會惶恐。隔天警方鎖定傷者之一的林姓男子涉有重嫌,林姓男子的本名不但被曝光,警方更在8日晚間召開記者會,宣稱本案「幾乎可以確定破案」

隨即,媒體上充斥著各種對嫌犯相關資訊的詳細報導,包括揣測犯案動機、推論犯案過程、調查嫌犯身家背景,甚至嫌犯本人的照片,也毫無保護措施,就直接被公開。凡此,都凸顯了一個在台灣司法偵查中,常見的爭議——偵查不公開

今天,《法操》就與大家一起檢視,在台鐵爆炸案這個案例上,目前為止,究竟涉及了那些偵查不公開的相關問題。

▎到底什麼是「偵查不公開」?

「偵查不公開」,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目的是為了避免嫌犯遭到輿論攻擊,以致未審先判,同時,也可保護案件相關人的隱私與名譽、確保偵查順利等等。但是,「偵查不公開」也並非絕對。

例如,在社會矚目的案件中,人民應該有「知的權利」,知道檢警對重大犯罪的調查進度;或者,在一些嫌犯還沒落網的案件中,警察也有義務提醒人民小心(尤其是恐怖攻擊或性犯罪)。因此,公開與不公開的分界,往往成為「偵查不公開」議題的重要爭論。

而我國目前兩部界定偵查不公開範圍的重要法令,是《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雖然,這些法令規定得密密麻麻,但還是有很嚴重的漏洞。例如:嫌犯姓名、照片、地址或臉書等可以辨識嫌犯身分的(identifying, identifizierend)資料,就不在偵查不公開的範圍內。

▎過度公開,不只無助監督政府,更會使偵查作繭自縛

如果,今天報導的案件,是貪汙、瀆職等政治人物侵害公益的犯罪,檢警當然可以公布嫌犯的身分,畢竟這是人民監督政府運作的一環。

但是,如果是像「台鐵爆炸案」這種案件,嫌犯的姓名、長什麼樣、住在哪裡、臉書發文有多少人按讚、有沒有離過婚、養了幾隻狗這些資訊,除了滿足部分人的好奇心之外,對於人民監督政府運作又有什麼幫助呢?

即便想要藉此探討社會現象,又何必公布嫌犯的全名與相片呢?同時,當這些資訊被公開後,也會對嫌犯和嫌犯家屬造成困擾,如國軍虐狗案後,士兵家門被噴漆就是個顯例

當然,像台鐵爆炸案這種引起人心惶惶的案件,警方有必要適度透露案件調查狀況,以安定民心。但,「安定民心」與「吹捧邀功」不能相提並論,如刻意營造特定人的「神探」形象、指著某個嫌犯宣稱「破案」,都是大有問題的。

當警察用這種邀功方式,來公開案件調查進度,反而會塑造出「犯人一定是他」的氛圍,如此一來,可能架空了後續檢察官調查與法院審判,也同時提高了冤案發生的機會,更有可能讓警察作繭自縛,自我侷限偵查方向。

如果,警察實際上抓錯了人,卻耗費大把心力要利用輿論將他定罪,就會使得真凶逍遙法外、關鍵證據滅失,後果嚴重不堪設想。

▎警察主導辦案,檢察官成為橡皮圖章?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是偵查的主導者,警察應該聽從檢察官的指揮監督辦案。但在台灣,這樣的規定,似乎成效不彰,大多案件偵辦仍然是由警察主導,檢察官往往淪為警察調查結果的橡皮圖章。原本應該聽從檢察官的警察,反而會站到檢察官的前面。

這個問題,也反應在「偵查不公開」上。刑事案件發生後,往往都是由警察出面接受媒體訪問,檢察官通常只有在案件起訴前後,才會出現在鏡頭前。

根據《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第2點規定,偵查機關應該設置發言人,由發言人統一處理新聞發布事宜。但,這條規定在警界並沒有落實,我們還是經常看到承辦員警親上火線,向媒體說明犯罪調查過程,而非透過一個統一的發言人說明。而且,理應主導偵查程序的檢察官,大多在這個過程中,銷聲匿跡。

以台鐵爆炸案來說,從案發至今,在媒體鏡頭前的幾乎都是警界人士,沒有任何檢察官現身說法。尤其警察在這起案件中,已經大幅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檢察官既然有權利、也有義務指揮監督警察,那麼就應該對這個部分做督導、誡命。檢察官捨此不為,究竟是隱身幕後而默許?還是棄守權責而放任?

▎「先放話,再辦案」絕非台灣司法之幸

由上述討論可知,偵查不公開雖然是一個人盡皆知的原則,但在像台鐵爆炸這種重大刑案當中,警察卻常常在第一時間透露過多資訊給記者,媒體與輿論也就隨之起舞,形成對嫌犯的追殺狂潮。而檢察官則往往棄守權責,或者乾脆放任。

《法操》認為,偵查不公開雖然只是刑事訴訟法上只佔了一個條文,但違反偵查不公開所帶來的社會動盪和司法成本卻是無可估量。而從白曉燕命案、南迴搞軌案,到現今的八里雙屍案、台鐵爆炸案等案件,檢察官和警察似乎還是缺乏偵查不公開的意識,在重大刑案發生的時候,始終採取「先向媒體放話」的策略,這種做法將會帶來非常嚴重的連鎖效應。

以台鐵爆炸案來說,即便再確認偵查方向無誤,如果嫌犯確實像媒體報導一樣生活孤獨,那新聞所帶來的汙名化,恐怕只會將他更逼到絕境,嫌犯的家屬也會因此遭受龐大的公眾關注,未來只怕將不堪其擾。

最後,在某些案件中,如果警察真的抓錯人了,那就代表,真兇還在你我左右,但警察和媒體卻忙著「抹黑」無辜的嫌犯,這,難道就是我們所期待的司法正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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