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語表達意見是藐視議會?語言政策的騙局 | 萬宗綸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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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語表達意見是藐視議會?語言政策的騙局

原民會主委陳秀惠在質詢時以族語表達意見,遭要求公開致歉。 圖/聯合報系
原民會主委陳秀惠在質詢時以族語表達意見,遭要求公開致歉。 圖/聯合報系

台北市原民會主委陳秀惠30日向市議會鄭重道歉,原因是她在先前的質詢中使用阿美語表達「不要這樣說,請不要借別人的手傷害我」,引發藍綠議員不滿,認為陳秀惠意在批評議員「借刀殺人」,是「藐視議會」之舉。根據《聯合報》報導,民進黨議員王孝維批評陳答詢時突然說母語,「讓大家聽不懂而引起爭議,應該先告知議員要用母語來說明」。

如果覺得這新聞有既視感,不難想到上個月管碧玲再次提起扁時代胎死腹中的《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還有這個月,立委Kolas Yotaka邀請客委會主委李永得以客語詢答,以及時代力量黨團公布《國家語言平等發展法》草案,認為未來國會應配有翻譯設備與人力,讓官員與委員都能使用母語詢答。

有人說,陳秀惠應該要使用官方語言來答詢,那麼為何王孝維卻又可以隨後馬上切換成台(灣閩南)語質問柯文哲?難道是因為台語是無可質疑的「準國語嗎」?這些質疑與爭議,顯示出國家語言及官方語言在台灣相關法律中的模糊性,這樣的情形似乎可以期待《國家語言平等發展法》一類法案的出現能夠解決,然而《國家語言平等發展法》能解決到什麼程度?

▎國家語言?官方語言?

確實,語言議題牽扯層面深廣,特別當問題是發生在,「族群意識形態」高度敏感之國會與地方議會,不能不更小心檢視。一個待回答的問題是,中華民國到底有沒有國家語言或官方語言?要解決這道題,我們要先區分這兩者。

首先,國家語言(national language)的概念較為抽象,但其與民族國家(nation-state)的關係密不可分。國家語言與國家或民族認同掛勾,象徵意義濃厚,有時候會在法律中載明,如族群多元的新加坡,在憲法即載明新加坡的國家語言為以羅馬文字書寫的馬來語,新加坡國歌亦為馬來語,此舉是新加坡初獨立時,為彰顯新加坡與馬來世界之和諧,避免馬來人敵視將新加坡當成「第三中國」。然而在以華人為主要族群的新加坡,年輕一輩的新加坡人(除了馬來人以外),大多不會馬來語。

官方語言(official language)定義上相對簡單,即為政府機關行政系統使用的語言,通常會在憲法或是相關法律中載明,政府機關的文件必須以官方語言的版本公告出來,同樣以新加坡為例,新加坡的官方語言為華語、馬來語、泰米爾語及英語,因而新加坡官方文件皆具有四種語言之版本。

每個國家都有其國家語言或官方語言嗎?實際上可能是至少有其一,但法律上卻不見得。我們非常熟悉的美國,事實上其聯邦政府就沒有法定上的官方語言,儘管英語在實際上以官方語言的地位在運作。這代表,沒有人規定美國聯邦政府的官方文書必須以英語為媒介,但某些州政府則明訂英語為官方語言,或是像夏威夷同時列舉英語與夏威夷語為官方語言。

官方語言和國家語言,意義上很不同。愛爾蘭列定愛爾蘭語為國家語言以及第一官方語言,英語則是他們的第二官方語言,卻不可能是國家語言,這是為了將愛爾蘭人與英國人區分開來。印度也以相同的做法區分,列舉了Hindi語在內的數十種語言為官方語言,卻不設定一個國家語言,以追求族群和諧。而以漢語為主的中國,為了避免漢族中心主義的爭議,也有類似的語言政策1

教育部推廣母語教學舉辦海報競賽之獲獎作品。 圖/聯合報系
教育部推廣母語教學舉辦海報競賽之獲獎作品。 圖/聯合報系

▎國家或官方語言怎麼選?

既然國家語言容易牽涉集體認同(什麼語言代表我的國家),對於一個多民族國家而言,如何選定國家語言,便不是一個太容易協商的結果。譬如馬來西亞明定馬來語為其國語,卻讓境內高達兩成的華人社群感到很不舒服。相較之下,官方語言看上去雖然中性許多,但在全世界卻仍然逃不出「效率」和「公平」的爭議:部分人士相信,一個國家要運作得更有效率,官方語言就越少越好,但這必然帶來不公平的影響:誰的語言雀屏中選?而如果為求公平,把大家的語言都列成官方語言,又將帶來沒有效率的罵名。

為了解決這個僵持不下的兩難,當代的國家除了效率與公平性外,會在論述中用其他面向來合理化他們怎麼選擇官方語言,這些標準包含:本土性(偏好原生語言)、一致性(偏好單一語言)、多元性(偏好多種語言)、獨特性(偏好該社群專有的語言)、普世性(偏好其他國家較熟知的語言)、穩定性(偏好既存的語言權利與地位)、激進性(透過選擇來解放受壓迫群體)、有限性(避免出現語言選擇)、自由(非強迫)、現代化(偏好發展出較多文法或詞彙的語言)、大眾性(偏好大眾語言而非菁英語言)、優越性(偏好地位較高的語言)、反老大心態(不偏好使用權力大的語言)、容忍(避免使用會誘發移民或分裂國家的語言)。

台東縣政府舉辦母語嘉年華,原住民小朋友穿著傳統服飾參加母語闖關。 圖/聯合報系
台東縣政府舉辦母語嘉年華,原住民小朋友穿著傳統服飾參加母語闖關。 圖/聯合報系

▎中華民國的國語?

那麼台灣今天法律上所稱的「國語」是什麼概念?這要回到中華民國的脈絡。

由歷史來看,1910年,清國將(北方)「官話」更名為「國語」,中華民國建國後,沿用清國稱呼,在原有北京官話的基礎上,協調出台灣現在使用的國語2

民國34年國民政府成立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法源根據為《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組織條例》,根據法條該機構的工作對象為「本國語言文字」。然而,什麼語言算是本國語言?不清楚、沒有說。

直到了民國62年頒布《國語推行辦法》才有比較明確的界定。根據其中第十一條規範

各種大眾傳播工具,均以使用國語為主,其供民眾閱讀之部份,並視需要,加注音符號。

假定「國語」的指涉對象相當明確,不需經法律再次定義,那麼此條法律,等同於將「國語」明訂為「中華民國之官方語言」;並且因為「國語」本身具有的意涵,使得以北方官話為基底的「這個語言」(在英文語言分類中稱其Mandarin,因中文不若英文有相對應的名詞,下文將以英文Mandarin代稱),也不證自明成為國家語言。

既然已經有法源依據界定了「國家語言」,那麼立委官員諸公應當要用Mandarin詢答才是,也就不該有原住民立委道歉的爭議。不過,現實狀況是,這些法條通通都已經廢除了!所以中華民國還是沒有法定上的官方語言,而「國語(Mandarin)」一詞,雖然在某種意義上,法律默認了它是國家語言,但實際上來說,在台灣,國語所牽涉的集體認同並不穩定,而過去被理所當然視為國語的Madarain,因與「非本土」的大中華認同有所連結,國家語言的地位受到多方挑戰。

話雖如此,「Madarain」還是有一些法律地位。根據民國89年的《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目前位階最高、直接與語言相關之我國法條3),國語、閩北語、閩南語、客家語、阿美語、鄒語、達悟語等等任何本國族群慣用之語言,地位上是相等的。根據此法,由台灣出發的國際航班,事實上可以只廣播,如泰雅語,而不廣播「Madarin」。再者,訴訟相關的法條,譬如《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也都指出若當事人不諳國語,應為當事人指派通譯。

新住民子女學習外籍配偶之母語教學課程。 圖/聯合報系
新住民子女學習外籍配偶之母語教學課程。 圖/聯合報系

▎國家語言發展法能改變什麼

近期各政黨分別提出不同版本的《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民進黨版本的草案第二條明確定義「國家語言」係指「本國各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時代力量版本的草案,則定義「本國各族群所使用的固有自然語言」均為「國家語言」。法案若是通過,將會是現今中華民國法律系統中,第一個清楚定義何謂「國家語言」的法律,並同時將「國家語言」的意義,由過去單一的民族國家認同(大中華認同),重新帶往複數的多族群國家認同。

在這樣的法規中,Mandarin可能將以其他名稱取代(如新馬稱華語、中國稱普通話、日韓稱中國語),避免與相異的族群身分認同,產生混淆或衝突。或是,我們要學習著,不再將「國語」視為「國家語言」之簡稱,僅僅是「Mandarin」的中文稱呼,也無不可。

事實上,名稱問題不是太大,反倒凸顯命名背後的困境。

難以劃分的本國族群

由於台灣並沒有採取如新加坡或中國一樣的種族註記政策,人口制度中並沒有明確的「族群分類」,僅有提供給原住民族的註記政策,使得「本國各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仍然指涉到相當模糊的範疇,這牽涉到已經歸化的新移民如越南人、印尼人、泰國人、日本人、韓國人等等,是否算是本國各族群之一?如果算是本國族群,則該群體所使用的自然語言是否也應列入國家語言?

這關乎著國家資源,如果將各族群都納入本國族群,那麼「積極自由」的主張將受到抨擊。

「積極自由」的概念指政府應當主動提撥經費推廣、鼓勵與協助各族群學習自己的語言。在林佳龍仍是立法委員時,便曾在質詢中要求教育部於國小的本土語言教學加入新移民語言,當時如此「積極自由」的主張,遭到部分本土派人士抨擊,認為這會瓜分原本就已寥寥可憐的「母語教育」資源。這就產生了一個弔詭的衝突:語言自由權是有界限的。

多語政策的難題

即便將目光縮小在台灣傳統認定的閩客原外四大族群,在現行眾多官方文書,連(強勢的)英語版本都無心力提供的狀況下,政府機關有無可能提供多達二十幾種語言版本的官方文書是一個問號──這似乎暗示著,就算有類似《國家語言發展法》的法案實行,我們可能也會面臨需要在法律中載明,「國語(Mandarin)」仍然為我國官方或通用語言的窘境。

如此一來,多元主義語言政策常見的狀況就發生了:由於少數族群無從獲得政治權力,使得少數族群完全依靠「主要族群」是否願意,或樂意賦予弱勢語言聲望及功用,如果主要族群以各種名義拒絕某些語言共存於同一空間,那麼看似多元的語言政策,也難以保證少數族群的語言生存4

新住民媽媽教導孩童母語課程。 圖/聯合報系
新住民媽媽教導孩童母語課程。 圖/聯合報系

▎多元主義的語言政策是個諷刺的幌子?

或許可以大膽地說,如果少數族群無法從中華民國的法律獲得獨立發展之政治權力,那麼多元主義的語言政策,可能會成為諷刺的幌子:它讓我們以為普世的語言權利獲得了伸張,但卻無法有效的幫助即將消亡的語言,更可能因為國家以在「政策上」,提供多元語言的合理發展空間,卻依然沒能有所成效,而合理化少數語言的消滅為自由市場的自然現象。

獨立的政治權力必然帶來劃界,劃界的效用是,將族群間存在的差異,以及彼此間沒有共享相同歷史的現實挑明著講,讓各個族群都知道分寸在哪5。不過劃界不見得是分裂社會,相反地,喊著分裂社會的主要族群,往往想像存在有一個和諧的社會,卻未得見和諧的表層之下,隱藏著壓迫的不定時炸藥。

隨著《國家語言發展法》提出,檢視王孝維令人瞠目結舌的指控,國家面對的不僅是通盤檢討語言政策,同時必須處理纏繞於其中的族群政治問題。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遵循社會主義」的理念,避免漢族中心主義造成種族不和諧,因此中國不具有國家語言,而僅有通用語言「普通話」,法源基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可視為中央政府的官方語言,自治區則可能有兩種以上的官方語言,該法第八條指出「各民族有使用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依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譬如2005年頒布的《內蒙古自治區蒙古語言文字工作條例》就明訂蒙古語言文字為內蒙古之通用語言,因此內蒙古的政府文書有漢蒙兩種版本。

[2].

這裡的轉變有其意義,原先僅是代表朝廷「官方語言」的「官話」,並不具有排斥其他中國語言的效果,各地仍然使用各自的官話(及現在所稱的方言)。但是一旦「官話」成為了「國語」,便意涵著你身為一名中國人,你就必須使用「國語」,拒絕國家語言,便是拒斥身為這個社群一份子的身分認同,是背叛與不忠誠祖國的表現。

[3].

《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 第六條:「大眾運輸工具除國語外,另應以閩南語、客家語播音。其他原住民語言之播音,由主管機關視當地原住民族族群背景及地方特性酌予增加。但馬祖地區應加播閩北 (福州)語。從事國際交通運輸之大眾運輸工具,其播音服務至少應使用一種本國族群慣用之語言。」

[4].

語言學者Bourhis曾指出多元主義的語言政策蘊含著「合理調適」(reasonable accommodation)的意識形態,意指認為在多元主義的情況下,主要族群與少數族群彼此或多或少都會因為接觸與交流而各自產生變化,但實際上,大家都心知肚明的情況卻是往往都是少數族群發生改變,而主要族群相對來講維持原樣,少數族群的語言會受到主要族群影響,並且最後會是少數族群不得不成為雙語者,否則無從生存,但主要族群卻可以不需要會使用少數語言。換言之,多元主義非但無法改變少數族群弱小的權力,甚至連少數民族與主要族群的差異性都難以保住。

[5].

借鏡推動多語政策有成的新加坡,如果有一名馬來裔的官員面對華裔議員迸出了一句馬來語,華裔議員有沒有可能抗議自己使用英語答詢,何以官員可以迸出馬來語?不可能,就算華人佔了七成人口,但華人與馬來人同是四大族群之一,挑戰馬來人使用馬來語,就如同挑戰了全國四分之一的政治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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