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槍打死一名移工之後

聯合新聞網 許伯崧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自從8月31日起,一名越南籍移工阮國非遭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鳳岡派出所員警陳崇文近身連開九槍致死後,網路輿論迅速集結,支持員警用槍擊斃「逃逸外勞」的聲量居高不下。這些支持警察連開九槍造成十八孔的理由,是不是真的符合執法「比例原則」?同時,這些「無條件」支持開槍的說法中,是否又隱含了對「逃逸外勞」的歧視,並且將對移工的歧視內化為正當理由而不自知?

回到事發當時,阮國非(27歲)隻身前往人煙罕至的河邊,根據阮國非(下稱阿非)生前友人的說法,阿非經常前往該處游泳或是釣魚,並推測這或許是阿非為何會以全身赤裸的方式出現在媒體報導中的緣故。警方表示,阿非因行跡可疑,疑似要偷竊停放在河岸邊的貨車,不料當員警陳崇文協同李姓民防前往查緝時,阿非不僅出腳踢警察,並扔擲石塊攻擊。警方聲稱警棍與辣椒水皆無法有效嚇阻阿非,且阿非「意圖」搶奪警車,因此近身連開九槍,直到他倒地不起為止。

這樣近距離且近乎行刑般的「執法」行為,是否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第六條與第九條的規範?目前此案也有監察委員主動介入調查。然而,此案的用槍方式是否有可議之處,或許可從廣大鄉民的反應中觀察。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逃逸外勞,還是無證移工?

首先,關於「逃逸外勞」這個詞彙,移工與人權團體不斷呼籲該名詞一開始就將「逃跑」行為犯罪化、污名化,出動員警及民防抓捕「逃逸外勞」,更讓一般民眾認為「逃跑」是犯法、犯罪行為。如近日新莊一家屠宰運銷場被查獲78名失聯移工,新聞媒體以「破紀錄」「創紀錄」為標,「正面」表達此案是近年來單一地點查獲非法移工最高人數。而更經典的案例則是在2010年,一名被美譽為「逃逸外勞終結者」的高姓員警,由於他當年度抓捕了三十多名逃逸外勞,靠的是不是別的,就是「眼神」。這樣的「績效」被大賀其采,卻罔顧「逃逸外勞」本身的違法強度僅是違規停車、亂丟垃圾等行政規定,此盛讚之舉背後,恐怕反襯出該情景有多荒謬。

究其實,必須一再強調的是,逃跑行為並非「犯罪」,所謂的「行方不明」違反的不過是與雇主的雇傭契約,而在台灣畸形的《就業服務法》中,第五十三條規定,非經雇主同意,移工不得自由轉換雇主,當移工因種種因素,如無法接受低薪、高工時或其他不當勞動行為,遂而單方另尋其他工作的話,這種行為在就服法的行政規定下成了「逃跑」。試問那些不滿雇主剝削、無法接受老闆奇思異想、上工幾天發覺工作與想像有落差而離職的勞工,雇主會書面通報主管機關說你「逃跑」嗎?

上述違反《就業服務法》的行為,在台灣的蓄奴制度中將使移工簽證失效稱為「無證移工」,成為行政處罰性質的錯誤,沒有合法證件從事特定行為本身,是否真的需「除惡務盡」?

若要說「犯罪」,其實《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也列出對雇主的規定:如不可指派移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不可變更工作場所、不可對移工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不可扣留或侵占移工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等,移工與人權團體卻發現看護身兼生意幫手或跑腿、看護從事與照顧病患無關的工作、甚至成了照料全家大小的幫傭等個案。這些大多源於移工在不熟悉規定、不了解自身權益的情況下被雇主剝削,而這些雇主是否也如同「逃逸外勞」一樣犯了罪、犯了法?需要通報員警抓捕?

在此,順帶一提《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又是如何強化了蓄奴條款,設下天羅地網、無堅不摧的奴隸制度。

由國民黨前立委楊玉欣一手修法推動的《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移工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報主管機關。然而,貌似理所當然的規定,卻成為惡質雇主卸責或是報復移工的依據來源。

事實上,從2013年前立委楊玉欣提出該法修法後,在行政機關缺乏監督執法的能量下,徒增惡意扭曲與任意解讀的空間:只要雇主或仲介的一紙申請書通報,警察便可前往抓捕。過去許多案例都指出,儘管移工待在雇主或仲介安排的宿舍與住處,但因「不聽話」「爭取權益」,甚至因職災導致雇主必須給付醫療費用時,惡劣的雇主與仲介便會操弄就服法第五十六條,通報失聯且無須舉證,甚至是謊報1,使移工必須聽話,並忍受雇主無理的要求,甚至,遭雇主、仲介性侵的移工更難以與之對抗,往往只能強忍傷痛,息事寧人。

況且,遠渡重洋來到台灣的移工,往往背負著4000-7000美金的仲介費,家事移工與漁工更未受《勞動基準法》的保障,在雇主巧編名目的扣款,以及仲介每月可「合法」向移工收取「服務費」的層層剝削下,龐大的債務壓得移工喘不過氣,這些由政府夥同私人企業打造出的單一雇主與單一工作牢籠,如果「逃跑」換來的是「正常」的工作條件與薪資收入,你會不會逃?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襲警偷車,被打九槍剛好而已?

此外,支持警方用槍的群眾認為,阿非襲警在先,被打死剛好而已。若台灣是個法治國家,警方亦需遵守法治,這九槍是基於甚麼樣的心情連續扣下扳機,現階段未能得知,然而,後續該警局的應對作為反倒令人匪夷所思。

媒體報導指出,在阿非父親阮國同來台處理阿非後事,準備返回越南前,警員陳崇文所任職的鳳岡派出所卻提出願以八十萬作為和解金。在調查未完整釐清前,這筆「和解金」代表了甚麼?是警方承認錯誤?或是其他理由?但現況是,警方對於該起案件仍未鬆口坦承錯誤,那麼這筆費用的意涵為何,令人引發想像空間。

「襲警」本身是否構成連開九槍的要件或許是問錯了問題,實情上,若該案真如警方的說法,在警棍、辣椒水皆失效下而開槍,那麼在扣下第一發扳機後,阿非的「襲警」原因是否已受控制?《警械使用條例》第七條規定,「若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槍械使用的目的在於「消減」因反抗而來的緊迫行為,但近距離的九槍十八孔致死是否合理?有無逾越比例原則,這部分靜待檢調的偵察結果。

簡言之,上述言論並非為警方所說的襲警行為開脫,而是襲警本身是否該受九槍十八孔的對待,這是成熟的公民社會必須深思的問題。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在一片叫好聲浪中,看見歧視如何殺人

在該事件新聞底下,有網友留言認為,「外勞制度戕害本勞的就業條件,阻礙台灣的薪資成長,為了滿足少數人的需求,而葬送國家的未來」。必須追問的是,是「外勞」制度阻礙了台灣薪資成長,還是因低薪的血汗勞動條件導致年輕勞動力不願投入,因而引進「外勞」?

綜觀移工在台灣所從事的產業多有3D產業之稱(困難difficult、骯髒dirty、危險dangerous),這些產業正好是大老與媒體經常用以檢驗台灣年輕人吃不了苦的最佳佐證。然而,在少子化、勞動人口不足,以及社會價值觀的轉變,一份低薪、艱苦且充滿風險的工作,老闆們打算以多少薪資聘請本國勞工呢?

看回引進外籍移工的歷史背景,實為1989年政府因應公共工程的14項建設需求,引進給予工程建設的營造廠商,且為了維持工程建設的穩定,而限制移工的工作流動。政府也為了防止產業外移或出走,引進薪資相對低廉的移工協助企業節省人力成本。之後,因應「公共性」的制度設計,則開放至一般民間私人企業如製造業利用,並隨著台灣成為高齡化社會,也開放社福型家事移工及看顧工來台,成為今日台灣有66萬移工的現象。

面對超越原住民人口總數的移工人數,執政者卻在文化、教育以及制度上顯得顢頇。在缺乏良好互動制度的引導下,許多因偏見或刻板印象而來,對移工的負面想像或經驗,就成為唯一看待外勞的視角:不僅片面,也充滿了對立與衝突。

如此不友善的氛圍與近期湧升的警察尊嚴議題,在「逃逸外勞疑襲警偷車」這組字詞設定下,污名與偏見再一次強化,而面對這樣的「罪犯」,支持用槍成為力挺警察尊嚴的具體行為。制度會殺人,由歧視而來的制度更是殺人於冷眼之中。確實,警察權益需要人們關注,但不必然捍衛警察權益就必得以犧牲他者,甚至是一條性命的方式來作為。

警察是人,移工何嘗不是?「逃逸外勞」不是除惡務盡的大過大錯,錯誤的績效指標才是迫使警方對逃逸外勞窮追不捨的壓迫來源。而在該起案件真相釐清以前,人們可以做的,即是先釐清移工制度中有形與無形的歧視,為何他們只能逃跑?為何他們只能不斷地躲藏,為的只是賺錢、養家、清償債務等生存問題?

來到台灣以前,他們懷抱著賺錢改善生計的想像,來到台灣後,逃跑卻成既定的宿命,為了改善經濟的移工,以逃跑來換取生計的延續,當打黑工的預期薪資比合法移工還要來的高時,該檢討的不僅是「逃跑」這個詞,也是單一雇主單一工作的集體壟斷體制下所催生的惡果。

一條生命的消逝不該是「剛好而已」,因移工制度所形構的歧視偏見,是這場不幸事件背景色,當一名移工成為異鄉亡魂,我們該做的是繼續將成見當作殺人的合理理由,還是警覺這般非友善的氛圍,並徹底改善它?正視歧視與偏見,反省制度上的缺失,或許才是一片仇恨聲浪中,微不足道、但還值得保有希望的一點小事。

▲ 公視獨立特派員隨著阮國非的家屬記錄了這趟「回家之路」。

許伯崧

世新大學新聞所畢,現為媒體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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