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與庶民的歧見:酒駕刑事政策何去何從?

聯合新聞網 寇德曼
大量酒駕案件,伴隨部分的肇事結果,隨著新聞的報導,讓民眾對於酒駕的厭惡有增無減。...

不能安全駕駛罪——俗稱酒醉駕車——自1999年立法以來的這20年來,與毒品(16.14%)、詐欺(15.32%)、傷害(13.14%,主要是車禍)、竊盜(8.11%),佔了地檢署偵查結案的被告人數三分之二1,成為台灣最主要的犯罪類型之一。雖然從1999年立法以來,本罪多次加重處罰,並多方宣導、教育民眾,但被告人數,仍從2008年的6萬人以下,2011年時超過7萬人,2013年突破8萬人,2014年時更達到歷史最高峰的9萬7千多人2,近3年雖然略為減少,但仍在8萬人以上。

大量酒駕案件,伴隨部分的肇事結果,隨著新聞的報導,讓民眾對於酒駕的厭惡有增無減。近日法務部在行政院的指示下,再次研擬酒駕是否再加重處罰,除肇事刑度朝向「殺人罪」處理外,對於累犯也要加重處罰,但這樣的修法方向,在實務界眼中,不少意見表示無法接受,可見法院與庶民在這件事情上,存在相當大的歧見。

法院對於酒駕的態度

法院對於刑事犯罪量刑上有兩種明顯的特徵,第一種是偏好是能不關就不關,第二種則是能判輕就判輕。

第一種偏好可以用個常見的例子說明,過去的普通竊盜罪不能易科罰金,法官如果不想關被告,只能判處罰金刑或緩刑(通常要與被害人和解)。

但在2001年修正《刑法》後,放寬了易科罰金的規定,普通竊盜罪只要宣告刑在6個月以下,就可以易科罰金,許多原本會習慣判罰金刑的法官,之後就將被告「加重」為拘役或六個月以6有期徒刑,理由很簡單,反正都不用關,乾脆判重一點3。同樣的情形也出現在加重竊盜罪上,2001年修法後,有期徒刑判到法定刑下限的6個月時,被告就可以免除牢獄之災,法官量刑上隨即產生「減輕」的現象,原本過去會判超過6個月,之後都輕判為6個月4。從上述這兩個例子,可以看出法官量刑的偏好之一,就是讓被告不用關。

第二種特徵,同樣以竊盜罪來當例子,加重竊盜罪的法定刑是6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法官量刑從來不是在6個月到5年之間常態分佈,而是1年以下的法定刑下限區間,佔了科刑人數的90%以上,真正被判到超過1年、2年、3年的,可說少之又少。

兩大量刑偏好作用下,酒駕犯罪即使立法院在2008年、2011年、2013年三度修法加重,將一般酒駕法定刑上限從1年提高到2年,但一審法官量刑絕大多數仍維持得易科罰金的刑度,比例從2007年的99.5%以上稍微降低到2013年的97.5%5,甚至以法定刑有期徒刑2月來判刑者約莫三分之一,若把有期徒刑3月的區間也納入,可以接近7成,充分反映出前述所謂「能判輕就判輕」、「能不關就不關」的法官偏好。

曾經有位法官,對於自己承審幾十件酒駕案件,只要是初犯,幾乎不問對象,一律判最輕的有期徒刑,氣得配對的公訴檢察官(法官檢察官基本上固定配對)訴諸媒體,更罕見的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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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什麼會有這種量刑偏好

法院會有樣的量刑偏好,不僅僅是個案法官上的決定,很多時候會考慮到被告和檢察官的需求。對檢察官而言,單純酒駕屬於輕犯罪,只要起訴後不判無罪,原則上都可接受,對被告或辯護律師來說,不用入監服刑是最低可接受的範圍。如果逾越了雙方的底線,幾乎都會提起上訴,挑戰法官的判決。

也因此,處理單純酒駕案件,法院幾乎都會用簡易程序結案,判有罪、不用關,來滿足檢察官、被告的需求,以此程序結案後,雙方也不能上訴,法官的判決也是達到「折服」當事人的效果,可說皆大歡喜。

修法若要限縮法官的量刑權限,甚至強迫被告要入監服刑的時候,法官和律師自然就會群起反彈。法官擔心法定刑太重,自己不能輕判讓被告免關,對方就會上訴挑戰自己的判決,影響折服率;律師擔心法定刑太重,自己不能替被告爭取免關,對客戶不好交代;甚至法定刑太重,也會讓監獄人滿為患,造成檢察官和矯正署執行上的問題,法務部也未必會支持。

在這種各取所需的立場下,法律圈碰到庶民倡議要修法重刑化時,自然會表示反對,認為重刑無用,畢竟庶民無法證明如果加重刑責,就一定能夠解決酒駕問題。

特別是客觀統計數字上顯示,儘管2008年以來三度修正酒駕刑責,被告人數並沒有明顯減少,還如本文一開始所引述的一般,自2008年到2014年還持續增加,就表示修刑法不足以解決酒駕的問題,反而應該從教育、宣導不應酒駕的方式,來取代重刑。同時,主張酒駕背後社會問題眾多,若不以社會政策來根本預防,徒然加重刑度,只會累死第一線的院檢警人員。

庶民為何不能理解法官?

法律圈往往疑惑,民眾為何不能理解此種「重刑無用論」的思維,而一味要加重刑度,彷彿重刑化就是萬靈丹一樣;但站在民眾的立場,也會疑惑為何法律圈總會認為被告可以教化,所以不要處以重刑?

2008年到2013年固然修過三次酒駕刑責,法定刑是加重了酒駕的刑度,但實際上並沒有增加被告入監服刑的比率,甚至還因為警方大力取締酒駕,被告人數增加的關係,這個比率還減少了。

依照法務部的統計,2009年酒駕入監服刑人數,相較於當年判處拘役以上自由刑的被告人數,約為24.7%,但在2011年、2013年兩度修法加重刑度的隔年,入監服刑的比率反而降為18.7%和14.3%6

理論上,法定刑上下限提高的結果,法官量刑應該尊重立法者的意思,加重刑度不是嗎?為何從入監服刑的比率上,看不到此一結果?在民眾看來,自然會懷疑法官根本沒有在重判酒駕被告,犯罪人數自然無法減少?所謂「重刑無用論」根本就是假議題。

再來,法律圈總推崇教育宣導的社會政策,才能根本改善酒駕犯罪問題。但自這20多年來,政府機關從上到下,宣傳酒後不開車的標語,恐怕從來沒少過,但酒駕累犯比率反而越來越多,從2016年的24.3%提高到2018年的31.3%,民眾反而會懷疑,為何法律圈不能理解重刑化的必要性,迷信只要「教育宣導」就像召喚寶可夢神獸烈空座或是亞瑟王要追尋的聖杯一樣,就可以解決酒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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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刑化對社會的利與弊

若要說服民眾放棄酒駕重刑化,實務界或技術面的術語或是苦衷是不夠的,像是重刑化會導致監獄人滿為患、司法預算不足、第一線人員累倒等等,圈內人可以接受,但對民眾來說根本無感。

監獄人滿為患?法務部不都要推行一人一床政策,顯然增加不少空間啊?司法預算不足,那改用教育宣導或其他社會政策就不花錢了喔?第一線人員累倒?台灣社會有誰不過勞,更何況院檢薪水還高過一般勞工或公務員。

法律圈真要說明的,是將學界向來如何批評酒駕這種短期自由刑的流弊,或是台灣現行監獄環境惡劣,如何沒有教化作用,翻譯成白話讓民眾了解,告訴民眾,重刑化為什麼無助於解決酒駕問題,如果民眾覺得重刑化的弊未必大於利,自然也不會如法律人所言的「盲目支持」了,不是嗎?

結語:歧見是因缺乏溝通而起

可惜這些理由,實務界法律人就算知道多半不會說出來,因為指控監獄環境惡劣,無疑是不給法務部面子;說判處短期自由刑不當,豈非打了過往諸多如此量刑的法官的臉嗎?民眾不理解、胡亂批評院檢事小,得罪圈內自己人,影響未來工作事大。如此一來,法院與庶民的歧見在各說各話的情況下,自然永遠難以弭平,不是嗎?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寇德曼

理組出身,陰錯陽差碰到貴人而轉職法律,現為執業小律師。在工作之餘,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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