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屍案連三變:失控的偵查一路大公開

聯合新聞網 司法流言終結者
高雄前鎮日前發生一起「冰屍案」,鑑識人員連夜採證。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11日,天還沒亮,網路新聞上一篇報導先是指出,在高雄前鎮有名不堪長期受家暴的婦人,因日前丈夫手持開山刀疑似要對妻子施暴,在雙方爭執中,婦人反奪刀砍殺丈夫致死,原先這樣的案件或許僅是社會新聞或地方新聞的一小版,但案情卻在破曉後急轉直下,一再跌破眾人眼鏡。

在天亮後,媒體接著報導指出,妻子殺夫的案件,後續由兒子協助藏屍冰櫃達三個月,並指出案情並不單純,懷疑真正的兇手另有其人,在此先為後續逆轉的劇情留下伏筆。接著過沒沒多久,媒體再度發佈新聞,該起「殺夫案」的兇手原來是先前協助藏屍的兒子!他為了保護母親不受父親暴力相待,情急下失手殺了父親。面對案情一再峰迴路轉,甚至有媒體小編在粉絲團說,「希望法官考量他們的狀況,從輕發落」,事件發展至此,眾人或許飽受驚嚇之餘,應該也覺得本案已暫告段落了吧?

孰料,在當日接近中午時分,前一段落才坦承因護母心切而失守殺了父親的兒子,應訊時則坦言,因為「覬覦(父親)從祖母處得到的祖產,加上不滿管教,所以與高、蔡二名友人談妥,各付二人五十萬元,由兩人替他殺父。」原先以「孝子」形象正逐漸獲取大眾同情的兒子,此時卻成了買兇弒父的嫌犯。案情轉折至此,實在也令人瞠目結舌。

一件兇殺案,從妻子不堪受長期家暴而弒夫,激起大眾同情,轉變成長子為保護媽媽而失手殺父,換來大眾同情。最後,居然演變為長子因父親敗光祖產且覬覦另筆財產而買兇殺父,瞬間又點燃大眾怒火。

髮夾彎般的劇情,簡直比白海豚還會轉彎,更如名偵探柯南密室殺人還離奇曲折,筆者以為在八點檔才看得到,沒想到在台灣,媒體一天就讓閱聽人吃到飽。但這起風波除了是人們茶餘飯後的「話題」外,也涉及了司法議題,究竟有哪些問題呢?讓司法流言終結者一一分析。

報導刑事案需要這麼鉅細靡遺?

若我們翻開《刑事訴訟法》,在該法第245條1項定有「偵查,不公開之」規定,此外,依據《刑法》第132條1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什麼要引述法條呢?就是因為我國明明定有刑事偵查作業的管理規範,但總令人不解的是,為何一直以來許多兇殺案,閱聽眾卻又可以從媒體報導中得知詳盡的案件細節?包含案件所使用的凶器、為何採該種凶器、如何下手?在何處下手?下手時應該從何處著手?如何保存屍體?如何保存屍體不會發出惡臭?殺害後若要分屍應該用甚麼刀具?從何處開始切?分屍完如何裝袋?如何運屍?如何棄屍?又該往哪丟?被警方查獲後應該如何說?

這麼多的報導,如此考究與縝密的細節,若將這些報導加以搜集、拼湊起來,或許能開設殺人分屍專班了吧?勞動部是否考慮發行殺人分屍甲、乙、丙級證照呢?還是考選部直接開設殺人分屍國家考試呢?

司法流言終結者質疑的是,媒體這樣的報導方針真是為了守護大眾「知」的權利?還是為了守護自己的點閱率?這樣對刑事案件掃描式的報導,又是否會造成「模仿效應」呢?

什麼是模仿效應?

「模仿效應」指的是參照特定事件或人物的方式所進行的行為,別稱「維特效應」,也就是當每天新聞打開就是那些負面且詳細的消息,這些訊息會在你不知不覺中存入腦海,當情緒上來時,那些訊息會很快地閃過你的腦海,因此有類似情緒的人很有可能就在那個當下進行新聞模仿。你可能會覺得「我?我怎麼可能?」但也別太有自信,人一旦被情緒捲入時,再怎麼理性也難保被不理性給反噬。此外,再加上競逐心態,往往手段會更兇殘、甚至出現「凌虐比較」等情事。

撇開模仿效應,撇開點閱率,再撇開是否守護大眾「知」的權利,從這件新聞報導,我們可以看見兇殺細節,也看見有員警接受採訪公開偵辦過程贏得大眾喝采,然後呢?偵查尚未終結,檢察官尚未起訴,諸多疑點尚待釐清,究竟是媒體擅自杜撰?還是警方恣意違反偵查不公開?

偵查公不公開?法律怎麼定?

事實上,法務部檢察司訂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其中第三點明定適用對象: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等;第四點規定,「偵查不公開之範圍,包括偵查程序及內容均不公開。」第八點更是羅列各種禁止公開之情狀,包含「案件在偵查中,不得帶同媒體辦案,或任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少年供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雖然訂有這些規範,但也不是鐵板一塊,什麼都不能透露,《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也訂有得公開的例外規範於第九點,但僅限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使得公開。

然而若追溯歷次刑事案件細節外流媒體的源頭,發現多以警方為主,無論是在乎自己的聲譽或做給長官看,偵查不公開大多成紙上談兵,誰管你啊!看回我國刑事案件偵查一路大公開的斑斑血淚史,或許我們的警察機關從過去的批評所得到的警惕依然有限。又或者,只要在新聞上喊「基層無奈」「司法不挺警察」,甚至是無視自身所掌有的國家權力與民粹輿論為伍,實在還需要再加把勁自我提升。

最後撇開偵查不公開,來說說「弒夫」或「弒父」有什麼差別嗎?有的,如果是弒夫,是觸犯《刑法》271條1項普通殺人罪,十年起跳,但如果是弒父,那就是《刑法》272條1項的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無期徒刑起跳。

各位讀者是否也被新聞風向吹得暈頭轉向、頭昏腦脹了呢?請切記小模案的道歉風潮,當時一堆媒體、名嘴講得如同自身就在命案現場、如何頭頭是道,讓鄉民網友沆瀣一氣,紛紛湧入該小模臉書謾罵。最後呢?道歉、刪留言的人潮用門庭若市都不足以形容,用張惠妹演唱會來比擬似乎還勉強恰似。切記勿隨媒體起舞,細細查證,因為你永遠不知道這樣的風向是不是在利用你而已。

司法流言終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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