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家倩/獨創參審皮陪審骨?國民法官不該硬拼亂湊 | 特約作者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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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家倩/獨創參審皮陪審骨?國民法官不該硬拼亂湊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 文:文家倩,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筆者曾在鳴人堂發表〈不重視「實體正義」的陪審制,台灣民情真能接受?〉一文,說明美國陪審制為何不適合台灣國情文化的原因。適逢日前媒體報載,有民間團體主張採行「參審皮、陪審骨」的「拼裝式參審制」,筆者認為此一拼裝式參審制,對台灣人民及司法制度所造成的負面影響重大,實不宜貿然採行。

目前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是由3位職業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共同審理及評議,評議係採三分之二多數決,需有6位法官(其中需有1位職業法官)認為有罪,才會判決有罪。

而民間團體所主張的「拼裝式參審制」,是由3位職業法官與8位國民法官一起審理,評議程序採兩階段,先由第一階段8位國民法官一致決認為有罪,再由第二階段3位職業法官評議,其中1位職業法官認為有罪,才會判決有罪;但第二階段若無職業法官認為有罪,則應判決無罪。又若第一階段國民法官一致決認為無罪,則應判決無罪,不用進入第二階段職業法官評議。

拼裝式參審制引發國民法官收賄疑慮

由上述可知,拼裝式參審制與目前草案參審制,最大不同之處在於評議規則。拼裝式參審制是採用國民法官「一致決」,也就是說,只要有1位國民法官不同意有罪,就無法判決有罪,但若國民法官無法達成有罪或無罪共識,產生陪審制僵局時,檢察官只能選擇放棄起訴或重新起訴。此等一致決及陪審制僵局的設計,明顯是來自於美國《聯邦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3項的規定,該條規定,若陪審團無法達成有罪或無罪決議,法院只能宣布審判無效,檢察官可以重新起訴。

因此,只要有1位特立獨行或刻意阻礙評議共識的國民法官,就會造成評議僵局,使得已經進行的審判程序因而無效,所有已付出的司法資源(包括選任國民法官及審理程序的鉅額耗費)付諸流水,檢察官甚至還可以重新起訴,再走一遍所有程序;若第二次審理結果還是產生評議僵局,第二次審理程序將再度空轉。

直言之,這個「一致決」的設計,在美國早已為人所詬病,並有論者倡議改採絕對多數決,台灣民間團體卻打算採行這個有問題的制度,豈不怪哉!

更有甚者,如筆者前文所指出,因為陪審員不具有職業法官的身分保障,且只參與一次性審判,被有心人士刻意收買的機會大於具有終身職身分保障的職業法官。因此,陪審制相較於參審制,更容易產生陪審員收賄的問題。

是以,一致決較之「絕對」多數決,更有買通國民法官的誘因,因為在一致決下,只要買通1位國民法官,就可以造成評議僵局,讓審判無效,程序重新進行,但是在絕對多數決下,只買通1位國民法官的效果有限,需至少買通三分之一(即3位)以上的國民法官,造成行賄難度增加。換句話說,採行一致決更容易引發國民法官收賄的問題。

扭曲訴訟制度的拼裝式參審制

此外,如筆者前文所述,美國陪審制是陪審團判決無罪時,檢察官不得上訴,即使是錯誤的無罪判決,檢察官也不得上訴。台灣民間團體所主張的拼裝式參審制,既然是以陪審制為精髓,是否也移植美國法「無罪不得上訴」的規定,報載並未多加說明,若答案為肯定,顯然顛覆我國二審仍為事實審的制度。

事實上,採用拼裝式參審制的案件,一審判決無罪就不得上訴,一審判決有罪仍得上訴到二審,與其他採用一般訴訟程序的案件,一審判決有罪或無罪皆可上訴到二審的情形完全不同,造成一國兩制的結果。反之,目前草案參審制並未更動原本審級制度的架構,一審判決無論有罪無罪皆可上訴到二審,不會有動搖刑事上訴制度的疑慮。

再者,美國陪審制是由陪審團決定有罪或無罪,由法官決定量刑,法官無從介入或知悉陪審團的評議過程及理由,法官也無需就陪審團所認定的有罪或無罪結果,撰寫判決書及判決理由。

台灣民間團體所推行的拼裝式參審制,雖然是以陪審制為基礎,但評議過程比陪審制更為複雜。若第一階段國民法官一致決認為無罪,則應判決無罪,不用進入第二階段職業法官評議;若第一階段國民法官一致決認為有罪,第二階段有1位職業法官認為有罪,才會判決有罪,但若第二階段無職業法官認為有罪,則應判決無罪。

因此,若第一階段國民法官判決被告無罪,既不會進入第二階段由職業法官評議,職業法官自然無從知悉國民法官的評議過程,也無從撰寫判決理由。但是,若第一階段國民法官認為有罪,第二階段有1位職業法官認為有罪,而判決有罪,或無職業法官認為有罪,而判決無罪,此時既然職業法官也有參與評議,是否仍有撰寫判決書的必要,拼裝式參審制並未就此多加著墨。

倘若,認為此時職業法官仍須撰寫判決書,則會造成第一階段判決無罪的案件沒有判決書,第二階段判決有罪或無罪的案件有判決書的詭異狀態。又或認為此時職業法官不須撰寫判決書,也還是會產生採行拼裝式參審制的案件沒有判決書,但是其他採行一般訴訟程序的案件有判決書的歧異情形。

甚至,若拼裝式參審案件沒有判決書,但又可上訴到二審,二審要如何審酌一審判決的妥當性及適法性,都會成為問題。反之,目前草案參審制是由職業法官及國民法官共同評議,職業法官知悉評議過程中心證形成的理由,因此仍需撰寫理由簡化的判決書,才不會產生上訴後,二審無從審核一審判決妥當及適法性的問題。

民間團體所推行「參審皮、陪審骨」的「拼裝式參審制」,其中一致決的評議設計,不僅造成國家資源的耗費,訴訟程序的空轉,更容易引發國民法官的收賄問題。而上訴與否及判決撰寫的規定龐雜不明,讓人民無所適從,台灣人真的準備接受這樣的制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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