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冠廷/長榮空服員罷工:資方屢控工會違法,何以荒謬? | 特約作者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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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冠廷/長榮空服員罷工:資方屢控工會違法,何以荒謬?

即便是歷經漫長程序、過五關斬六將取得罷工權的罷工行動,依然被媒體定調為「突襲」罷工。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即便是歷經漫長程序、過五關斬六將取得罷工權的罷工行動,依然被媒體定調為「突襲」罷工。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 文:劉冠廷,律師、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法律顧問)

長榮空服員罷工進入第6天,從宣布罷工開始,長榮資方顯然態度強硬,除了不斷對外放話,高層的發言也呈現出企業文化中威權的一面。

而本次由空服員工會發起的罷工行動,即便是歷經漫長程序、過五關斬六將取得合法罷工權後,依然被媒體定調為「突襲」罷工,輿論也因此展開激烈爭論,認為空服員突襲罷工「自私自利」。日前長榮資方更對媒體表示,將對工會提出民事求償與刑事告訴,求償金資方指出經計算後,將向工會求償每日3,400萬不等的營業損失。

勞工董事訴求違法?

在上述爭議外,嫻熟媒體戰的資方另多次對外主張,工會訴求的「勞工董事」違法,認為勞工董事並非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調整事項,並稱該訴求實際未經調解而不成立。是以,本項爭議有3點:

  1. 勞工董事訴求違法
  2. 勞工董事非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調整事項
  3. 該訴求未經調解而不成立

首先,事實上工會關於勞工董事之訴求,係就未來勞工參與公司治理之部分與公司進行協商(完整訴求文字為:開放勞工參與公司治理,提供經營必要資訊。例如:工會參與推派獨董或增設勞工董事),而何謂「參與公司治理」?參與方式、手段等制度面都還未進行實質討論,何來訴求違法?而提供員工經營之必要資訊又何以違法?

其次,法律所稱「調整事項」,本不限於傳統認知的工資、休假等,公司治理、管理制度等,本來就是勞工勞動條件中的一環,資方刻意限縮法條解釋,指摘工會訴求違法,或有誤導大眾之嫌。

且就工會所提勞工董事之訴求,勞動部長許銘春已於2019年5月27日接受鍾孔炤立委質詢時,已明確肯認該訴求是調整事項,訴求合法;多名學者,包括政治大學勞工所成之約教授、文化大學法律係邱駿彥教授及交通大學科法所邱羽凡教授,亦均公開表示勞工董事之訴求屬調整事項,為合法訴求,故工會所提之勞工董事訴求合法無疑問。甚至,成之約教授更指出,長榮資方對此提告,「有點巧立名目,於法無據」。

最後,長榮主張勞工董事訴求實際未經調解不成立云云,更是蓄意曲解事實與法律。兩造早已於2019年4月17日調解不成立之會議記錄中,明確列有勞工董事之訴求,這份會議記錄公司手上也有。如今故意混淆視聽,只為恐嚇自己員工,如此行徑實非大企業該有作為。

工會宣布罷工後,旅客至櫃檯詢問相關因應事宜。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工會宣布罷工後,旅客至櫃檯詢問相關因應事宜。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罷工設置糾察線,資方竟以強制罪提告?

工會發動罷工,其內涵不是只有會員消極的不提供勞務,法律上還保障工會可以積極的設置罷工糾察線,在雇主營業處所之緊鄰區域,對於未參加罷工之勞工或對消費者進行勸諭或阻止,讓本來想提供勞務的勞工或消費的民眾支持罷工,以達到迫使雇主妥協之效果。罷工糾察線只要不影響人身安全及公共利益,第三人對於工會權利的行使即有忍受之義務。(勞動部2018年1月2日勞動關3字第1060128991號函釋參照)。

工會宣告罷工後在長榮公司門口集結,就是在依法行使罷工糾察線之權利,過程中也完全沒有使用暴力對他人的生命、身體安全造成侵害,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3項規定,工會的罷工糾察線就是法律所允許的。

另舉2017年間普來利工會罷工為例,當時資方對在營業場所前拉糾察線阻擋之工會成員提告,新竹地檢署早已做出不起訴處分(106年度偵字第11902號),其處分書內容已經明揭此意旨。

長榮公司主管日前對工會罷工糾察線惡意攻擊的行為,或可解釋為缺乏法律常識,不知工會有此權利,但對其展開告訴,是真的不知道有法律規定,抑或是執意要打壓工會?

此外,公司數個月以來態度強硬,協商毫無誠意,針對協商形式錙銖必較,提出的對案卻是反覆跳針,迫使工會必須走上罷工。

對於罷工開始後,長榮公司仍不願意正視工會訴求,只想曲解法律恐嚇自己的員工。本人作為工會律師,對此提出澄清,希望以正視聽,並對長榮公司之行為予以譴責。

空服員發動罷工後到南崁營運總部設置糾察線,遭部份內勤與地勤人員比倒讚。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空服員發動罷工後到南崁營運總部設置糾察線,遭部份內勤與地勤人員比倒讚。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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