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家豪/禁觀眾入場?從德國球場禁令案看中職球迷「黑名單」(下) | 特約作者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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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家豪/禁觀眾入場?從德國球場禁令案看中職球迷「黑名單」(下)

中信兄弟球團與中職聯盟能否限制球迷入場?限制主張、依據與期限又為何呢?示意圖,非本案當事人。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中信兄弟球團與中職聯盟能否限制球迷入場?限制主張、依據與期限又為何呢?示意圖,非本案當事人。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 文:許家豪,斜槓法律人,旅德棒壘球教練。主攻憲法、行政法、財稅法學。)

我國公法學受德國廣泛影響,對於基本權間接第三人效力普遍是受到承認的。以下嘗試以本案中聯邦憲法法院提出的標準,審視中職禁止球迷入場事件的合理性。

平等權/平等原則的間接可適用性

中信兄弟球團與中職聯盟主張賽事營運為私法上家宅權,故得以限制球迷入場。而中職賽事應屬單方面向不特定多數人公眾開放的運動活動。

而職業棒球係屬我國重要運動賽事,且涉及社會生活重要範圍,中華職棒大聯盟與台灣職業棒球大聯盟於2003年合併後,雖我國仍有棒協、學生棒球聯盟、大專體總等具官方性質的組織舉辦正式棒球比賽,但無論比賽規模、比賽性質、比賽頻率、賽事水準、觀眾人數、商業價值等,皆不能與職業棒球聯盟相提並論,故中職具有壟斷我國職業棒球賽事的地位,或有其結構性優勢。

因此,在中職壟斷職業棒球活動並擁有決定性入場判斷權力時,須受基本權第三人效力制約,一旦祭出禁止入場的禁令,便需具備事理上的理由。

事理上理由的審查

套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標準,中職禁止特定球迷入場的決定應具事理上理由,而該民事關係事理上理由並不以刑事案件為基礎。無論該辱罵球員的案件是否進入偵查程序或刑事司法程序,且無論結果為何,都不影響聯盟的禁止入場決定。

具體討論事理上理由,觀察中職官方公告中說明「基於保護所有參賽人員及觀眾之安全為前提,並使比賽皆能順利進行……對於影響場內秩序之人員……希望所有球迷觀賞球賽時保持理性,與聯盟、球團共同維護安心的看球環境。」可以得知,聯盟禁止球迷入場的理由,是球迷汙辱球員,造成參賽人員和觀眾安全上以及比賽順利進行的疑慮,其目的在維持比賽之秩序,並維護安全觀賽的環境。

由此發現,聯盟著力點在部分不理性球迷的衝動行為,將導致球賽活動進行的安全性與秩序受到干擾,這與德國球場禁令案極為相似。此類擔憂對於運動賽事受干擾而致生危險的理由經寬鬆密度分析,在該球迷辱罵行為為客觀存在事實、而非聯盟主觀的臆測下,勢必能通過恣意禁止公式審查。

附記理由與陳述意見

然而,陳述意見部分由於該案件就目前資訊來看,當事人似乎沒有不服提起訴訟,因此也無法觀察法院對此如何進行判斷。假設該名球迷對此爭執,則案件因屬私人法律爭執,將由民事法院審理,但下述二點標準在法院中如何爭執,則未必相當清晰。

第一,中職官方雖發布聲明禁止球迷入場,但公告中對於該行為的依據卻隻字不提,即中職依據中華職棒規章何種規定禁止球迷入場,還是該行為並未規範於規章之中,為單純聯盟私法上家宅權的展現?

其次,祭出該禁令的理由雖部分觸及球場安全與比賽進行,但略顯簡單,且就陳述意見部分似乎全然並未處理。

儘管依據前面提出的標準,假若本案件進入民事訴訟,當事人於訴訟中表達意見也被認為算是給予表達意見的機會,該為陳述的瑕疵將被治癒,但在此陳述意見是否有意義?陳述意見在我國社會能否得到制度上的目的,也值得懷疑。

中職官方雖發布聲明禁止球迷入場,但公告中對於該行為的依據卻隻字不提。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中職官方雖發布聲明禁止球迷入場,但公告中對於該行為的依據卻隻字不提。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小結

1. 球場禁令案給台灣的啟示

也許我國對於意見陳述的形式程序看重程度,並無德國行政法學理般重視,甚至陳述意見本身,在多數社會生活中也無決定性的效果。然而,在當今民主法治社會中,意見與思想的對話與交流皆具重大意義,陳述意見也非單純聽取當事人的利己說明而已,也唯有透過意見表述,才有利於真相得以清晰與呈現。即便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採用相當寬鬆的標準輕輕放下形式上的瑕疵,仍不可因此否認資訊互動的涵義。

如果我們不希望未來再有此事發生,但又難以防免有激情的球迷做出脫序行為,一旦未來聯盟欲再度祭出禁令,不妨讓當事人得以陳述意見,如內容言之有理或確實深刻反省,似可作為解決聯盟與球迷衝突的一劑良方。

2. 中職規章的具體內涵

筆者走遍各大網路資源,竟無法覓得中職規章文本。如該規章訂有禁止球迷入場的規範,不易取得、且不對外主動公開,卻對球迷造成巨大影響,實則宜考慮提供更簡便獲取的管道;如規章未明文提及禁令等規範,則聯盟亦應思考將相關規範納入,避免具有組織架構的聯盟舉辦職業比賽卻無相關依據,徒遭非議矣。

此外,對外公開的規章也具有規範意義。雖不能想像所有球迷進場前都已詳閱規章,但對於違反球場秩序將受到如何懲罰於規章中可以預期,也一定程度能嚇阻對賽事不友好者影響安全秩序或比賽進行的功能。

3. 禁止入場公告的效力

依據當前觀察到的禁止入場公告,被列為不受歡迎名單,聯盟並未說明該禁止決定為期多久。但本文所舉的德國球場禁令案,因德足協有《球場禁令指令》,並於第5條第3項明定不同情況下有12、24、36、60月等各種禁令期限,而該案當事人也受到期間具體明確的禁令。

但反觀中職,現行並無相關明確的禁令期限,建議未來處理該類事件時,聯盟如可具體條列各種情況的禁止入場期間,使規範具有操作性。

畢竟,殊難想像違反球場安全秩序或比賽進行的任何行為,動輒令球迷終身不得入場觀賞職棒賽事,此一舉動有過度影響大眾生活嫌疑,且作法也過於死板僵化無法因應個案實情調整。

4. 實際操作禁令的可行性

當前受到疫情影響,採用實名制的購票流程可實際執行禁止入場公告。然而未來疫情趨緩回歸原先售票機制,如何執行該禁令將產生困難。

確實,聯盟可透過開放不記名售票排除前述不定期限禁令的困境,但其實是凸顯目前聯盟規定的缺陷,較佳的作法還是清楚規定關於禁令的規範並讓大眾得以知曉。

至於運作上如何進展,是否需要如德國熱門賽事門票採用預購抽籤的方法,將考驗中職營運團隊的整體決策與專業判斷。

中職現行並無相關明確的禁令期限,聯盟未來應訂立各種情況的禁止入場期間,使規範具有操作性。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中職現行並無相關明確的禁令期限,聯盟未來應訂立各種情況的禁止入場期間,使規範具有操作性。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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