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島・現在(四):「除汙」——除不盡的輻射汙土 | 陳威志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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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島・現在(四):「除汙」——除不盡的輻射汙土

日本政府欲變更放射性廢棄物定義,來解套過於龐大的放射性廢棄物。 圖/美聯社
日本政府欲變更放射性廢棄物定義,來解套過於龐大的放射性廢棄物。 圖/美聯社

先前我們談過避難者、地方社會分裂,以及肇事電廠是否能平安除役等現況,而輻射汙土的處置,則可說是現在福島面臨的另一個棘手問題。核能發電所衍生的核廢料處理,一直都是未解的難題,核電廠事故無疑是讓問題更雪上加霜。

除汙,即核災後為清除放射性物質而進行的刮除表土、除草等作業的總稱。在系列文章〈福島・現在〉(一)(二)中,也曾提及除汙是日本政府解除避難指示、推動居民返鄉,讓一切看起來似乎恢復正常的重要前置作業,但就像掃地完還要找地方倒垃圾一樣,除汙完並不是就沒事了,還有廢棄物處理的問題要面對。

讓輻射汙土變「安全」的魔法

這些突如其來的放射性廢棄物,遠遠超出日本所能處理和承載的量,因此日本政府必須「想辦法解決」。回頭來看,當時他們做了兩件事來因應。一是用改變放射性廢棄物定義來解套,具體來說就是放寬標準,讓許多原本必須特別處置的放射性廢棄物,華麗變身成可以簡單處理的一般廢棄物。日本地球之友的報告書指出:

依據災前就存在的〈原子爐等規制法〉,銫含量達每公斤100貝克以上者,即屬「放射性廢棄物」,必須保管在核電廠內。但日本在災後通過〈放射性物質汙染對處特別措置法〉,據此,除汙產生的放射性廢棄物,若銫含量每公斤8000貝克以下者,可當作一般廢棄物處理。

此舉鬆綁了輻射汙土的「有限去處」,讓其可以在電廠外處置。畢竟,肇事電廠已經一團亂,很難再保管這些額外產生的放射性廢棄物。然而,電廠外處置,未必僅指掩埋,既然等同於低階核廢料的輻射汙土,已變成「一般廢棄物」,所以日本政府進行了第二件事:為其尋求廢棄以外的路。

日本地球之友的報告書說道:

現在暫時堆置在福島各地的除汙廢棄物,將陸續集中到福島第一核電廠附近的〈中間貯存場〉,且最晚30年後(註:2045年以前)要全數遷出、移至福島縣外的〈最終處置場〉。但基於用地取得困難,環境省把減量視為重要工作。2016年決定了把銫含量8000貝克/公斤以下的輻射汙染土,拿來「再利用」,用在全國公共建設的方針。

這裡的公共建設是指道路、防波堤興建與填海造陸等。在這個新措施下,據估計有一半的輻射汙土(1000萬立方公尺)可以拿來再利用。如果減少廢棄物體積的技術研發也成功,官方預估最終處置量最多可減少九成。

但這造成了法律上的雙重標準,一般核電廠產生的低階核廢料如果銫含量超過100貝克/公斤,必須保管於廠內,但核災所致、輻射濃度高80倍的輻射汙土等不僅不受此限,竟能流通在外,甚至使用於「公共建設」,回到居民的身邊?

這類的雙重標準可說是核災後常見現象,災後日本政府把汙染區的輻射年容許劑量放寬為原本20倍的20毫西弗,也造成民眾無所適從,甚至引發家庭成員及社會的對立,自主避難者就是在此背景下產生。

除汙完並不是就沒事了,還有廢棄物處理的問題要面對。
 圖/美聯社
除汙完並不是就沒事了,還有廢棄物處理的問題要面對。 圖/美聯社

輻射汙土誰使用?弱弱相殘的再現

按上述做法,若以帳面上計算,的確可以消化很多輻射廢棄物。但問題是若有天然乾淨的砂土可用,誰要用輻射汙土?

地球之友的報告書提及,環境省對「再利用」亦訂出施作規範:

為了讓作業人員及一般民眾在施工期間不增加年1毫西弗以上的輻射曝露,並且完工後也不讓一般民眾每年多受曝之劑量超過10微西弗,則工期一年的道路或堤坊建設,必須使用6000貝克以下的輻射汙土,且覆土要在50公分以上。

看起來環境省似乎有把關,但道路遇地震等災難而崩壞是常有的事,屆時輻射汙土就有露出的可能。這也反向印證了,基於安全考量,放射性廢棄物應集中管理的理由。花費巨資進行的除汙工作,正是要把散落四處的放射性物質集中起來,但如今卻以再利用之名,使汙土分散到各處,甚至是其他未被核汙染的區域,這真的很弔詭。

地球之友的報告書也指出,環境省將以回饋金等提供經濟誘因的方式,來鼓勵地方政府使用汙土。這個作法充滿既視感,因為在日本核電推動歷程中上演的諸多戲碼之一,正是以為用回饋金等各式名目的金錢補償,就可作為地方發展催化劑。但最終結果,回饋金卻使地方徹底失去活力,必須依賴或接受新的核能設施才能存續的血淚篇章。

日本綠色和平組織調查福島的汙染狀況。 圖/歐新社
日本綠色和平組織調查福島的汙染狀況。 圖/歐新社

最終處置場最終落腳何處?

縱有上述矛盾點,但環境省仍要推行汙土的再利用,最主要也是現實的困境未解;8000貝克以下以及8000貝克以上除汙廢棄物各自的「最終處置場」,至今仍未明朗,主要的原因都是預定地靠近水源地,不僅在地人反對,附近鄉鎮也不支持。

有關前者,日本地球之友的報告指出:

民間企業規劃在長野縣宮田村設置收容大關東地區的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與8000貝克以下除汙廢棄物的「最終處置場」。但預定地的山谷位於天龍川與太田切川的匯流處旁,有多條水脈流入,地下水相當豐沛,所以遭到周邊居民以「對天龍川流域整體的農業、觀光、經濟與人身安全有極大影響」為由,強烈反對,至今已有10萬人以上連署反對。而宮田村周邊的9個市町村的議會也做成反對放射性廢棄物/除汙廢土擴散的決議。

至於濃度更高的8000貝克以上的除汙廢棄物,地球之友的報告書則指出:

依法由環境大臣認定為「指定廢棄物」,國家必須負責處理,雖已規劃於宮城縣加美町或栃木縣塩谷町設置最終處置場,但因該處為水源地,所以當地人舉全町之力反對。

輻射汙土的處理問題,絕不只是把它清掉看不見就好,它映射出許多複雜的問題:民營公司的電廠肇事是否該由民營公司自己想辦法,而不是花費人民的稅金?但民營公司之所以推核電,也是因為響應國策,且全體國民並沒有出聲反對,因此核電的消費者是否也應該共同負擔核災善後?福島核電廠供電給大東京都會區,那麼大東京是不是應該承載所有除汙廢棄物,而不是複製核電廠選址過程中,以經濟誘因為前導,實則犧牲弱勢地區的模式?然而,日本的法律卻明定:原子力相關設施不能設在人口密集處。

此外,就連冠上「循環經濟」而推動的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也有許多案例被指「以再利用之名,行再汙染之實」,更何況是放射性廢棄物?這些問題既矛盾又衝突,也總讓人想起台灣的蘭嶼遷出核廢,與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選址的困境。或許,思考不該停留在要不要遷出,或是不是要設在哪個縣市等層次,而需要更多的「集思廣益」與「社會溝通」。

災難的善後處理從來就不容易,綜觀此系列四篇文章應可得知,像核電事故這樣影響範圍之大,既關係到全體國民(甚且是全人類)的健康,還涉及複雜倫理問題的,恐怕更是絕無僅有。

值得思考的是:若有其他的可能方向,為何不走?究竟是什麼樣的機制,讓部分人士還糾結在存有巨大風險的核電,而不願儘早從這夕陽產業撤退?福島的現在,會映照出哪一種台灣的未來,終究是我們自己的決定。

2017年10月福島地方法院判決東電與日本政府須賠償災民5億日圓,約新台幣1億3480萬元。 圖/歐新社
2017年10月福島地方法院判決東電與日本政府須賠償災民5億日圓,約新台幣1億3480萬元。 圖/歐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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