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亂象(一):學術倫理如何建立?兼談管中閔接任台大校長疑議 | 賴伯琦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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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亂象(一):學術倫理如何建立?兼談管中閔接任台大校長疑議

1月25日上午,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中)、何欣純(左)、蘇巧慧(右),指出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論文抄襲。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1月25日上午,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中)、何欣純(左)、蘇巧慧(右),指出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論文抄襲。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繼台大校長遴選過程遭質疑未利益迴避、資訊未揭露等爭議後,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日前又指出,新任台大校長管中閔在中央研究院和台灣大學共同舉辦的「網路與貿易研討會」中,與暨南大學教授陳建良聯名發表《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政策效果評估國際貿易實證》一文,其內容與暨大張姓研究生的碩士學位論文有二十多處雷同,被指為「抄襲」。

隨後民進黨團也提案要求教育部重新審視台大校長遴選,中央研究院發出聲明宣稱「此論文非正式學術論文」,台大研究誠信辦公室根據中研院提出的相關資料,也認定抄襲不成立。

這個學術倫理上涉及「抄襲」的爭議點,主要在於張姓研究生的碩士論文於2016年口試獲得學位,論文中的確註明參考自陳建良與管中閔的研究手稿,該份手稿直到2017年5月份才在研討會上發表,時間比學生的論文晚,但陳建良教授則公開反駁上述時間順序1

其實,這樣的高等教育亂象已存在多時。不久前教育部長蔣偉寧在前屏東教育大學資訊科學系副教授陳震遠的論文造假案「被掛名」共同作者;管中閔今日爭議則因前台大校長楊泮池也在台大郭明良教授研究團隊爆發論文圖片造假案「被掛名」共同作者,這些「掛名」論文的爭議都指向「學閥壟斷」的學術環境。

2006年自由時報曾報導,有學生發表自己的碩士論文,卻遭到指導教授控告,學生只好向教育部求助,該文中指出:

教育部高教司坦承,目前碩、博士論文的著作權歸屬,確實存有許多灰色地帶,僅能依據經濟部著作權法來處理,但是否完全適用於學生論文著作,恐有爭議。

正因為論文的著作歸屬權存在爭議,在高等教育的論文指導關係中,學生經常擔心「換指導教授就得換論文題目」的窘境2

台灣高等教育的學生與指導教授間「為何」會存在這些學術倫理的爭議?簡而言之,高等教育學生所進行的學位論文可謂是「仰賴」指導教授的資源與協助,使得學生缺乏獨立自主的學習機制,更不清楚相關的權益保障。

英國經驗借鏡——學位論文是學生的智慧財產權

在英國高等教育中,指導教授與學生論文的關係就相對清楚許多。

學位論文是學生的「完整」智慧財產權,若指導教授改寫其學生之學位論文並進行期刊發表,則是指導教授與學生共享的學術成果。也就是說,如果要進行期刊發表,指導教授「必須」取得學生的認同才「可以」進行改寫,作為期刊發表的文章。倘若學生無發表意願,即使指導教授認為該論文是重要的研究成果,也「無權」擅自進行發表,因為那是學生的研究成果。

若指導教授「無權」在未經學生許可下改寫學生論文並發表,那麼,學生是否可以未經指導教授的許可就發表呢?基於學位論文的所有權是學生,因此英國學術界對於學生逕自將學位論文改寫後發表於期刊,基本上是不違反學術倫理的。

此外,英國學術界對學生的權益不只是尊重,還有相關措施加以保護。在英國伯明翰大學攻讀博士的時候,我意外知道博士班學生提出口試的申請「不需要」指導教授同意(提出論文口試申請的文件中完全沒有教授的簽名處,也不出現指導教授的名字)。

校方會制訂相關行政程序,是因為多年前曾有博士生認為自己的研究已經完成,足以進行口試,卻被指導教授阻撓,因而提出申訴抗辯,校方召開評議委員會後決定「學生口試之申請不必經由指導教授同意,可逕自提出」。這項規定對於維護學生權益上,可謂是極致而完整。相對的,學生在得以保障學位論文所有權利的條件下,也必須對自己的學位論文結果「完全負責」。

1月31日,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進行七小時馬拉松會議,決議新任校長管中閔當選一事「毫無疑義」。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1月31日,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進行七小時馬拉松會議,決議新任校長管中閔當選一事「毫無疑義」。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論文發表時的「通訊作者」是什麼?

從英國指導教授與學生的學術倫理關係來看,也顯示了「通訊作者」在學術論文發表的重要。由於學生在論文完成後即將離開學校,可能會去向不明。因此論文發表後,若有相關研究人員對該論文有興趣或疑議,便可連絡任職學校或研究單位的指導教授。

因論文研究過程,指導教授是學生主要討論與研議的對象,對於該論文的發展與歷程具有相當程度的瞭解,且發表的最終版本是由指導教授潤飾並投稿,因此,指導教授便成為論文發表的「通訊作者」。

也因指導教授參與學生學位論文研究的程度頗深,「幾乎」等同於該學位論文的共同作者,因此,在論文發表的慣例上,通訊作者的重要性也等同於第一作者(主要作者)。若不是在校學位研究的師生關係,而是研究機構的學術發表,「第一作者」則是論文主要的撰寫者(通常也是主要的研究計畫執行者),「通訊作者」則是該研究計畫的主要領導者3

何謂學術倫理?

在學術研究的關係中,「倫理」指的是「研究者的權益被保障與所有權被維護」的作為與態度,而所謂的「研究者」並非專指取得「研究職位者」,而是泛指「進行研究發表」的所有人,當然也包括學生、業界人士。

如果特別探討「研究生」與「指導教授」間的學術倫理關係是否應屬「夥伴關係」,電影《天才無限家》(The Man Who Knew Infinity)中有一段劇情可做為參考:哈代教授(Godfrey Harold Hardy,英國數學家)在沒有告知拉馬努金(Srinivasa Ramanujan,印度數學天才)便將其數學研究成果逕自發表,但是,發表論文上只有「拉馬努金」一位作者,並沒有哈代教授共同掛名。在廿世紀初的英國,學術界普遍對印度人還有歧視的氛圍下,哈代教授那樣「無私」的舉動並不算是「學術社群共同接受的行為準則」4

甚至,如果哈代教授研究成果占為己有,在當時的學術氛圍也未必認為違反學術社群共同接受的行為準則。但是,哈代教授對待拉馬努金一直是「共同研究的夥伴」,不會因為拉馬努金在劍橋大學沒有研究員身分,而忽視他所做的研究及其價值。哈代教授沒有徵得拉馬努金同意就逕自將他的成果以其名發表於期刊上,這樣的「未告知」是否違反學術倫理?簡單地說,如果以「保障研究的權益並維護其研究所有權」的標準來看,即便「未告知」作者,也是合乎學術倫理5

台灣的學術倫理是建構於「權」與「錢」?

綜觀台灣學術界,學術倫理的爭議層出不窮,其根源不外乎「研究經費(錢)」的分配。這一點與「學閥」密切相關,而學閥的形成來自於高等教育體系中,學生與指導教授的「權」力關係的不對等。甚至,在指導關係中,學生是完全沒有權利/權力可言,一切由指導教授決定。

也因學生與指導教授的關係不對等,學術研究所重視的「原創性」很難出現在學生的角色上。學生的研究主題經常是與教授的研究計畫關聯,因此,研究議題、構想、見解,基本上已是由指導教授所主導,學生的「原創性」在一開始就被抹煞,因此,該學生的研究成果有又如何可以「合理歸屬」學生所有?

若要建立台灣的學術倫理,首要工作便是「解放」學生研究的限制,讓學生可以自由發揮、發展自己的研究議題。唯有如此,學術倫理中所重視的「研究者的權益被保障與所有權被維護」才有其立基之處。

前台大校長楊泮池也曾爆發論文圖片造假案「被掛名」共同作者。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前台大校長楊泮池也曾爆發論文圖片造假案「被掛名」共同作者。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 陳建良教授說明他的研究已進行四年,早在2015年9月就曾在政大的學術研討會中報告過,也曾在台大報告過。
  • 其實,「換指導教授就得換論文題目」對於論文指導關係而言並無不合理,每位教授原本就有其專精的領域,並不是「任何學生」有興趣的研究主題都可以指導,那麼,為什麼學生會面臨這樣的困擾呢?其原因不外乎學生所進行的論文之著作權歸屬爭執,是學生?還是教授?或是共享?
  • 早年學術發表的慣例,第一作者與通訊作者是論文發表的主要作者,而第二作者之後,則視該研究者對於研究成果的貢獻度而定。近年由於大型科學研究計畫是由研究團隊的形式進行,因此,團隊成員對於科學研究的貢獻度難以明確區分,會於發表時特別註明「所有作者貢獻度均同」的聲明。在科學史上,有關研究發表的學術倫理爭議,最令人關注的可謂是「DNA發現者」華生(James Watson)與克里克(Francis Crick)使用英國女研究員羅莎琳.法蘭克林(Rosalind Franklin)所拍的第五十一號DNA照片的公案(可參考《DNA光環背後的奇女子》,天下文化出版),相關討論可參見中山大學顏聖紘教授「標本的採集者就應該是必然的論文作者嗎?
  • 根據《科技部對學術倫理的聲明》(103年10月20日修訂版本)中提到有關「違反學術倫理」的認定:「蓄意且明顯違反學術社群共同接受的行為準則,並嚴重誤導本部評審對其研究成果之判斷,有影響資源分配公正與效率之虞者。」作為國家最高的學術研究管理單位,對於學術倫理的認知是規範於「學術社群共同接受的行為標準」,在大學、研究所等高等教育單位行之多年的學生與指導教授間的學術倫理關係充滿不明確與爭議性(教育部所宣稱的「灰色地帶」),那麼是否就無須建立研究者「應有」權益的學術倫理?更重要的是,如果台灣的學術界始終仍由「學閥」所建立的「學術社群」行為作為主導,「學術倫理」的內涵豈不正凸顯「學術自由」的民主精神何等缺乏?
  • 哈代教授「未告知」斯里尼瓦瑟·拉馬努金就將其研究成果發表,在這個案例中,哈代教授知道斯里尼瓦瑟·拉馬努金是「強烈希望」自己的研究成果被世人知道,才會不遠千里來到英國劍橋大學,與在文章稍早提到的「倘若學生無心於學術發展,那麼,即使指導教授認為該論文是重要的研究成果,也為那是學生的研究成果,而「無權」擅自進行發表」並不相同。然而,若要嚴格地批判哈代教授的行為,「未告知」是在道德上的瑕疵,那侵犯個人的「自由意志」:沒有人可以任何理由為他人做決定。然而,面對學術研究的發展,這樣的道德瑕疵是否可以接受?那就是另一個更深切的哲學議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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