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智慧監控爭議:你被「人臉辨識」了嗎? | 吳維雅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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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智慧監控爭議:你被「人臉辨識」了嗎?

台鐵預計將於今年11月啟用「智慧型影像監控系統工程」,引發侵犯隱私權與適法性的疑慮。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台鐵預計將於今年11月啟用「智慧型影像監控系統工程」,引發侵犯隱私權與適法性的疑慮。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報載,台鐵預計將於今年11月啟用「智慧型影像監控系統工程」,透過監視系統攝錄鏡頭,擷取進出車站旅客人員影像,透過人工智慧進行人臉辨識分析,與建立的「黑白名單」相結合,針對特定人臉辨識結果,作為站務警示及提供特殊服務之依據。

雖然台鐵宣稱依據所謂「11項偵知條件」進行蒐集辨識,但這些標準用語模糊曖昧,裁量空間極大,且擷取影像的時間、範圍未加限制,連帶擷取的對象也將無法特定。在無對應監督機制下貿然行之,難保不演變成全民監控。

以打擊犯罪為名擴張行政權

在美國,也有許多關於政府部門(多半為司法警政機關)在公共場所,設置監視器蒐集人臉影像、涉及濫用的相關辯論。

贊成者認為,此舉有助犯罪偵防、防制恐怖攻擊、維護社會治安及國家安全。但在欠缺一套明確規範情形下,運用這套科技蒐集人臉特徵,其成本不高,資料保存及複製性均佳,安裝在人潮絡繹不絕如車站等處,可以輕易蒐集到海量人臉資料,加上電腦演算與雲端儲存空間成本降低,配合社會上打擊犯罪、維護治安的呼聲需求,行政權極易淪為恣意,而有違反比例原則濫用之情形。

從蒐集目的來看,台灣現況受到恐攻威脅的可能性相對較小,如台鐵蒐集人臉目的,在減少、預防犯罪,則目標對象應為具高度危險,或可能涉有犯罪的嫌疑人,但這套系統卻讓「所有」行經車站的旅客人員都可能被蒐集人臉,無疑用大砲打小鳥,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況且台灣地小人稠,台鐵幾乎是許多人每日上下班通勤必備的交通工具,此機制一啟動,能夠蒐集到的幾乎是所有通勤人口的人臉。

再者,台鐵周邊與捷運、高鐵、百貨公司、飲食店及地下街賣場等人潮密集之處緊密相連,不只台鐵旅客,其他路經或逛街飲食的人也可能被攝錄影像。

究竟這些攝錄鏡頭屆時設置地點如何選擇?設置密度、範圍多大?是採秘錄制還是有醒目標誌告知民眾攝錄地點?

此外,取得的人臉資料為敏感性個資,如何保存?保存期間多長?是否已建制資料安全機制,確保不被駭客或他人無授權下逕自取得?是否為其他政府部門所取用?取用的標準及限制為何?涉及孩童及少年人臉影像的部分,是否基於保護目的加以排除?如何排除?

在這些重要監管機制付之闕如下,就要大規模採取人臉特徵並進行蒐集分析,顯然過於輕率。更遑論當代犯罪學研究早已發現,在公共場所設置監視系統,其與減少、預防犯罪之結果並無直接相關(British Studies 1, Studies 2)。

監視巨獸下,個人自由權利受危害

大規模蒐集辨識人臉特徵還有另一項弊端,這些資料日後會提供給哪些機關使用?基於何種目的而使用,均屬不明。

加州已於今年10月,立法禁止警方將執勤時大量蒐集的人臉影像,運用於人臉辨識軟體作為犯罪偵查工具。因為這套由Amazon開發的人臉辨識軟體,在測試時竟把120位加州議員中的26位,比對為資料庫裡的罪犯,錯誤率高達五分之一。

此外,位於麻州的薩默維爾(Somerville)市議會、奧勒岡州的波特蘭市議會也都立法禁止警方使用人臉辨識科技偵辦案件,已有研究證明,臉部辨識軟體對於有色人種的辨識正確率偏低,顯見作為偵辦犯罪、辨識嫌疑人的工具,此項技術仍未成熟,誤判風險極高。

令人憂心的是,如不適度對司法警察機關使用人臉辨識技術加以限制,一旦面臨偵辦案件巨大壓力時,難保日後不會發展出設置密度更高、技術更精良、解析度更強、放大倍數更高、可視範圍更遠、甚或可以遠端遙控、夜視或透視的攝相鏡頭作為刑事偵辦工具。如此一來,國家機器儼然成為監視巨獸,對於一般民眾私生活領域之侵入危害,難認為輕。

另外,我們知道,人會因為知悉自己受到監視而改變行為模式,對於自身言論舉止將有更高度自我審查的傾向。

處處都是人臉攝錄辨識系統的結果,人的一切行止將變得不再自由,也極易被標籤化——日後在公眾場所,可能須開始注意自己各項行為舉止。例如改變慣常在捷運、公車上所選擇閱讀的書報種類,有助形塑特定社會印象;改變所穿著的服裝形式,以免攝錄後被誤認為罪犯、恐怖份子、毒販、幫派成員或從事性交易者。

某些族群,如LGBTQ,可能對於前往其社群聚會場所將不再感到自在安全;特定政治言論偏好者,可能不再公開發表政治言論或從事政治性集會遊行;特定宗教信仰者,可能也將不再公開宣教或前往教會從事宗教活動。

因此出現的寒蟬效應,將嚴重危害作為人的基本價值及憲法保障的言論、行動、集會結社、宗教信仰等自由權利,不可不慎。

在台鐵的人臉辨識系統引發軒然大波後,目前台鐵表示該項計畫因隱私權與適法性有所疑慮而中止。本次爭議或可作為有關機關警惕,在貿然實施人臉辨識系統之前,必須先有效回答上述問題,並審酌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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