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教化之可能?從富少超速撞死工人看人民的法感情 | 司法流言終結者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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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教化之可能?從富少超速撞死工人看人民的法感情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日前,一名實踐大學的李姓教師於蘋果日報發表一篇名為〈加害人的策略正在考驗法官的智慧〉的投書,不能不說深具洞見,確實讓筆者看到人民情感需透過法律服務來加以滿足的需求,且「六法全書唯一死刑」如何成為一種政治正確。另方面,筆者也憂心那些被錯誤觀念「循循善誘」的學生,更無法樂觀看待,我國的法普究竟已被忽略多久,又被忽視到什麼程度?

該篇投書以「富少」超速撞死工人為題,而其論點,主要可歸納為五項:

  1. 車禍之初便傳出車子似有問題,並質疑既然如此為何還要開上路?
  2. 當富少親人指責別人也有問題,不就是為爭取減輕刑責?
  3. 富少的父母出面道歉,不就證實其實屬媽寶無誤嗎?
  4. 遇害者公祭當日,富少前往致意,一臉懺悔無奈,不就是一場公關大戲嗎?
  5. 富少父母強調會照顧遇害者家屬,質疑「這有什麼好強調的」?

綜前所言,這名李姓大學教師之所以鋪了這些梗,一來是認為富少欲推卸責人並爭取教化之可能,二來是富少充分知悉法官的智慧,而法官也無力還擊,即使社會批判不斷,還是秉持自由心證,最後與社會為敵,依舊好法官我自為之,誰能奈何的了他?

人們眼裡的法官即便不聰明,但也不會是笨蛋

富少這件車禍案件,涉及刑法276條第1項的過失致死,僅得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0元以下「罰金」,除非能證明他出車禍就是預謀故意要撞死某人,否則難以271條殺人罪論處。所以,富少超速撞死工人的案件,沒有輕不輕判的問題,自然也無有無教化之可能之爭議。

另外,也許有些讀者會以為遇到這類事件,加害人往往會以「道歉SOP」予以回應,但是,不是加害人發了聲明就沒事了,法官除了依法審理外,也會去檢視加害人是否「說到做到」。也順帶藉此說明,道歉是身而為人對事件應有的自省與歉疚,不是在媒體記者前輕許承諾,法官就會採信。的確,法官即便不聰明,但也不會是你說什麼他就照單全收的笨蛋。

至於租貸來的跑車是否有問題,仍須靜待事件調查報告出爐,並將鑑定提交給法院才能進一步獲知(指摘是車子本身有問題的網友們,只能希望車商是吃素的了)。大部分事故,指責他人的錯誤是人類為保護自己的天性,但如果你認為這些「指控」只要提交法院,法院就一定採信的話,那恐怕是對我國司法體系過度失去信心了。否則,據媒體報導,因涉入刑事案件的富少「土豪哥」,他為了交保連要「割包皮」的理由都拿出來了,法院不還是拒絕其交保?

投書中指稱發聲明、道歉是要博取同情、只是演戲,然而筆者必須要說「似乎很難滿足所有人呢?」發聲明道歉並表示願意賠償,會被指責「演戲、博同情」,但倘若保持沉默不說話,又會被指責「連一句道歉都沒有、賠償的口頭承諾都沒有!」閉嘴或開口都會遭受不同的指責,人生實難。

刑罰萬能論

父子騎驢的寓言故事大家應該耳熟能詳、倒背如流,大家除了看父子容易受旁人影響的笑話外,有沒有發現其實自己可能就是在旁邊出張嘴,指責父子到底該不該騎驢的旁觀好事者?

道歉、賠償、照顧死傷者,就人類道德而言的確天經地義,但民事上該負的責任、賠償,並不會因為發個聲明道歉,就能免於賠償。然而刑罰的最終目的是什麼?是否又去探討為何訂有刑法第57條各種科刑的考量?

引用台大王皇玉教授於《刑法總則》一書中所述:

刑法雖具有維護社會秩序,預防犯罪與保護法益等任務,然而此等任務,不能期待只是透過刑法來實現,而是必須透過法治國之下各種維護法秩序的手段與制度之共同作用,甚至制定良善的社會政策(例如改善貧富不均)、教育政策或福利政策,才有可能達成。相較其他手段與制度而言,刑法必須是最後的手段措施。

然而,許多人卻常盲目的相信或期待刑罰制度能像萬靈丹一樣,解決所有社會問題或人際紛爭。此等「刑罰萬能」的錯誤認知,一直被操弄成為社會的主流聲音。

或許,我們必須問問自己,我們究竟是希望犯過錯之人洗心革面付出社會,還是想除惡務盡?就如同一名教師、教授的教學內容被家長、學生投訴反應是「誤人子弟、毀人不倦」,那麼教評會縱認教學內容也有不當,是該直接通報教育部全國性封殺該名老師?還是做成決議要求修正繼續為教育付出?

筆者不想評論富少與其家屬的種種舉動是否為博取同情,只想繼續追蹤富少與其家屬是否落實其所承諾,負起應負的責任,完成遇害者的遺願。司法無法滿足所有人的需求,一定會得罪一方,僅能基於審判獨立與立法者所明文訂定的遊戲規則,做出適切的評價。而此,也都一直公開受大眾檢驗與質疑。

法普,結果普了什麼?

法普要走進校園,坦白說有很大一部份的努力必須有賴教師的傳授,然而這些傳播出去的法律資訊,是基於正確認知後的知識,還是人云亦云的假學問?在缺乏校園端實質回饋的處境下,該篇投書所顯見的,實在令人憂心。

此外,校園中除法普資訊不足,尚對司法有著深沈的的偏見與怨念。筆者向來不為司法辯護,但是卻希望大家能「正確的討厭司法」,媒體上的投書往往流於「量越多、點閱也越多」的迷思,面對來稿,總持以「有就好」的心態,而核稿費時費工,來稿照登成為不得不的作業模式。因此,錯誤的(司法)訊息——縱使是大學教師之投書——總是源源不絕見諸媒體。

被告所辯,不足可採。

這句話或許你多少聽過,司法沒有那麼好操弄,許多人對司法的偏見,或許來自媒體、親朋好友,但是面對司法,輕浮的態度將會加劇信任的瓦解,而一旦信任蕩然無存時,真相是什麼?在情緒面前,似乎也沒人在意真相是什麼了——除了無法安撫情緒,更會惡化不能再糟的心情了吧。

如果不在意真相,只在意刑罰是否能夠滿足人們的情緒與感情,那麼是否等於放棄文明的現代,回到憑感覺給予嚴刑的衙門時代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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