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開辯論等於法官擺爛?你真的誤會很大 | 司法流言終結者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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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開辯論等於法官擺爛?你真的誤會很大

南韓電影《證人》電影劇照。示意圖。 圖/甲上娛樂提供
南韓電影《證人》電影劇照。示意圖。 圖/甲上娛樂提供

有媒體報導,苗栗地院何姓法官升任試署法官的人事案,在司法院人審會卡關,報導並稱,其原因在經常出國、利用公費進修的名義陪同老婆赴美待產,以及近3年有70個案件再開辯論,造成案件拖延等。後續也有其他媒體跟進報導

本文無意評斷何法官有沒有擺爛、該不該升等,只是我們觀察到,媒體再次打司法求掉寶的過程中,「再開辯論」跟「延宕訴訟」悄悄地被劃上了等號。本文的主旨,就是破解這個司法流言。

什麼是再開辯論?

「再開辯論」是「再開言詞辯論」的簡稱。「言詞辯論」是訴訟程序的一環,是法官跟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以言詞(口頭)進行訴訟行為的程序。

當案件進行到可以下裁判的程度,法院就會宣告「言詞辯論終結」,也就是終結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一個宣判期日,法官必須在那天之前把判決寫出來,並且在自己指定的宣判期日進行宣判。

「言詞辯論終結」的時間點,在訴訟法上有許多意義,其中最重要的是,在言詞辯論終結之後,當事人不可以再提出新的主張、抗辯、事實或證據(法律上統稱為「攻擊防禦方法」),法官下裁判時,也只能審酌當事人在言詞辯論終結之前,就已經依法提出的攻擊防禦方法。

再開辯論的意思,就是把原本已經終結的言詞辯論程序,重新給打開來;再開辯論的效果,就是從原本已經言詞辯論終結的地方,繼續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為什麼法院要再開辯論?

什麼情況可以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

按照這些規定,有沒有再開辯論的必要,應該由法院斟酌判斷,當事人並沒有自行再開的權利。而「如有必要」、「必要情形」等等要件,十分抽象。不過,一般訴訟實務上,會再開辯論的原因大致有下列幾項:

1. 判決寫不出來

毋須諱言地,有些時候法院會再開辯論,是因為到了宣判期日,判決還是寫不完,只好再開辯論,爭取更多時間來寫判決。同樣毋須諱言地,判決寫不出來的原因,有時候確實是法官擺爛,但也不盡然如此。

判決寫不出來,有可能是一開始定的宣判期日太近、或在宣判期日前有突然增加的工作、或法官本人或家裡發生變故,以至於法官已經很努力、甚至加班到晚上睡在法院,還是趕不出判決來(我們絕對不承認這是本團隊成員的親身經歷)。

2. 有補正程序事項的必要

有時候法院會再開辯論,是因為程序上有需要補正的事項。比方說,當事人事先沒有請假,開庭的時候沒有到,等到法院進行一造辯論,且言詞辯論終結之後,未到庭的當事人才寫書狀來說當天有突發狀況(急病或車禍等),不能來開庭。

這類情形,法院也只能再開一個庭,把應當補正的事項補好(例如前面的例子,讓來不及請假的當事人有到庭陳述的機會),才能夠結案下裁判,否則就會導致判決違法。

3. 有進一步查明事實的必要

有時候法院會再開辯論,是因為在寫判決的時候,才發現某些證據或事實不夠明確,有待進一步查明,而再開辯論才能調查證據,也才能請當事人就證據或事實補充陳述。

4. 當事人提出重要的新主張或新證據

如前所說,在言詞辯論終結之後,當事人不可以再提出新的主張、抗辯、事實或證據。但有時當事人在言詞辯論終結之後,才以書狀提出非常重要的主張或證據,法院就可能會再開辯論,讓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這些主張或證據。

5. 當事人表示有意和解或撤回告訴

在民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項規定,訴訟上和解應作成和解筆錄,而要製作和解筆錄,就必須開庭。如果當事人在言詞辯論終結之後,才以書狀向法院表示有意願和解,法院就可能會再開辯論。

在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如果告訴人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後,才以書狀向法院表示要撤回告訴,法院就必須再開辯論,否則撤回告訴就不生效力了。

小結

一個法官在3年內有70個案件再開辯論,這個數字算多嗎?光看這個數據,就足以推斷一個法官認真還是擺爛嗎?

請容我們卑微地提醒,現任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錢建榮,在102年到104年這3年,任職桃園地院行政簡易庭的時候,就有80多個案件再開辯論,與何法官相比,硬是多了十幾件。

然而,諸多的人權團體跟司改團體,並不會因此否定錢法官在那些案件上的用心,更不會因此批評錢法官擺爛或延宕訴訟。

可見,單純以再開辯論的案件數,來評斷法官是否擺爛或延宕訴訟,恐怕有失公平,應該更深入去探討再開辯論的原因。

再開辯論一定會把結案的時間往後延,但絕大多數的時候,再開辯論的目的,其實是要把案子給辦好。如果法官為了不被想罵擺爛、不想背延宕訴訟的黑鍋,該補正的沒補正、該查明的沒查明,就硬著頭皮判下去,這難道就是人民要的司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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