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基層,無能為力啦」——全員皆基層的警界怪象 | 吳忻穎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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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基層,無能為力啦」——全員皆基層的警界怪象

示意圖,非本文所指相關案例。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示意圖,非本文所指相關案例。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一、兩年前的某日,時任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的我於內勤二值班,審核強制處分(指拘票、搜索票、鑑定許可書、通信紀錄之調取票……等《刑事訴訟法》及其特別法所規範的強制處分令狀)的聲請案件時,發現有員警為了快速聲請令狀,所以職務報告所陳報的偵查作為並未落實,而是拿舊照片、舊紀錄來「舊瓶裝新酒」。

強制處分攸關當事人人權,也對於一個案件的發展有很重要的影響。對於這類有疑慮的聲請案件,我向來都是一律駁回,並以書面記載具體理由。如果是因為便宜行事,而未落實應調查事項,但案件有發展可能性者,我會書面要求補正,並請當天下午或隔日補正後再聲請。

那天的值班正值警方專案績效期間,當天上午,我駁回了數件卷宗內容的記載、調查過程、情資來源有疑慮的案件。警方內部群組的消息流傳很快,當天下午來請票的員警銳減,大多都是卷證完整、胸有成竹而來,或是新北轄區以外的外地員警前來請票。類似的現象,在地檢署也不是什麼秘密。

隔幾天後,據信警方私下流傳的訊息指出:「專案期間不要去找(特定的幾位)『門神檢察官』請票啦!」

一位「基層」員警的心路歷程

在那起請票漣漪過了半年到一年後,我收到一位基層員警發送給我的訊息,並分享了他的感想:

檢察官您好,我是去年○月○日向您聲請○○票被您駁回的員警。我想告訴您,自從那次後,不管是在派出所受理案件、破獲案件,或者是再次至地檢署法院聲請搜索票、拘票,我都是以最嚴謹的態度來做,嚴守程序正義。

自從那次後,也聽了很多警界同事提過您。有些想法想與您分享:我於○○年○月○日分發至○○分局○○派出所,剛下單位與所內學長聊天時,他告訴我當警察一點也不難,就是「學長說」與「所長說」,只要他們說什麼你就做什麼,就能當一個稱職的警察。

為了當一個學長口中稱職的警察,我每天努力做好學長及所長交代的每件事,因此在畢業後很快就順利成為派出所便衣(此指某些地方警察局為了「某些績效目的」,在派出所設置「專案」警察,不穿制服,從事的工作與偵查隊無異),當時我以為自己很風光,但是最後發現自己只是所長開會不要被罵的工具。每個月都有不同的專案期間,每個專案都會評比,今天達成率沒達到,講難聽點,所長開會被罵,回來我們就沒好日子過,導致案件品質相當的差,因為只要案件移出去核分就下來了,有了分數就不會被長官苦苦相逼。

到了最後我覺得根本不是為了正義在當警察,是為了不被罵,而長官們是為了作秀才能升官。

訊息內容很長,他描述了自己從警以來的心路歷程。最後,他有感而發地表示:

如果沒有專案期間的時間壓力,就可以好好的辦好每一個案件,讓案件有好品質。我想新北市的狀況受到政治影響真的太深了,導致許多事都被扭曲了,特別是警察又是一個很好作秀的機關,要改變可能不是短時間就能辦到。

難道「高層」不知道問題?

以上的問題,在警界不是秘密,由下而上,大家都知道問題所在。但何以多數人覺得「改變很困難」?除了施家榮檢察官在〈警方績效制度背後的政治常態〉一文所點出的,「警方的績效會是執政者拚選舉的利器」外,難道沒有其他因素?

我在擔任檢察官生涯中,發現警官們有個很有趣的現象——往往會訴諸「我也是基層」與「不得已」的悲情牌。

不管在哪個位子上,好像所有局長、分局長以外的警官都可以自稱「基層」,在下屬面前私下抨擊政治、罵政府、批評長官,說自己也是被上級壓迫的,一面訴說自己的無奈誰人知,一面又明裡暗裡的對下屬鼓吹「追車」、「衝績效」。這一套拉攏人心的兩面手法,成功將不少基層員警騙得團團轉。最後,在他們的下屬心目中,錯的是政府(執政黨),而這些警官,繼續靠著衝績效、作秀、成為媒體英雄,一路平步青雲的升官。

為何連貴為偵查隊長、小隊長、派出所所長,各個都自稱「基層」呢?就當案件辦不好時,也可以對著檢察官說「我也是基層,無能為力」。

人人都自稱基層、得到下屬的愛戴、一路靠著「相挺」衝績效升官,成為一條華美的升官之道。但令人疑惑的是,等到他們升官成為局長、督察長、分局長等高位時,難道不知道實務上的問題?難道沒有力量推動改革?

到底是誰縱容了邪惡的官場之道?

在法律面前,「基層」不是藉口

我想起今年5月在警大演講時,一位同學、未來的警官,在課後問我的問題:

為什麼程序違法,被追究的都是「基層」?為什麼當違法程度嚴重到觸犯刑法時,被起訴的也是「基層」?

當時,我和他說明了刑法的原則是「個人責任」、「行為責任」,在偵查實務上,也只有能夠成功舉證到達起訴門檻的行為人與行為,才能成為起訴書的一部分。接著,我告訴他:「最重要的是,你今天敢為了績效違法,明天升官後就敢為了官位讓底下的人違法。」

以檢察史為例,一名想要攀高枝而不惜違背良心、鑽營人事、投高官所好的檢察官,日後如果靠著「上級提拔」成為檢方高層,也會為了某些政治圖謀而關說、洩密、投政客所好。同樣的道理,一名貪圖績效與功獎而不惜違反程序法規的基層員警,日後如果成為中、高階警官,也會為了為了更高的官位成為令人厭惡的警政高層。

所以,還有多少的不得已?警員、偵查佐不得已,小隊長、所長不得已,隊長不得已,分局長、局長也可以說他們不得已!人人都「不得已」,難道就要在溫水中繼續煮青蛙,讓《刑事訴訟法》的目標、精緻偵查的理想永遠遙遙無期?

「基層」這兩個字不是擋箭牌,沒有一個阻卻違法事由叫做「基層」。就像我過去面對承辦員警解釋自己是因為「績效要求」、「怕被罵」,所以才草草移送的原因時,我總告訴他們:「你今天膽敢為了績效、功獎、獎金、不想被長官罵而違背法律良知,你明天升官以後,就敢為了更高的仕途,催逼基層不擇手段。」

分享自己心路歷程的那位員警,當年被我駁票並指責錯誤後,也許他一度還是相信「學長說」、「所長說」。但值得慶幸的是,他時隔半年後,自己想通了,告訴我,希望自己可以守法、踏實的把案件辦好。我相信他只要堅守這樣的信念,未來雖未必飛黃騰達,但是只要永遠記得那次被駁票的教訓,雖未必仕途順遂,但無愧於心,也可以平安下樁。

一個執法者的職業生涯中,不是只有「升官發財」才叫成就;不愧對職責,對得起法律的要求,才是真正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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