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他怎麼死的,我才能放心——關於「要不要解剖」的真實案件 | 吳忻穎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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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他怎麼死的,我才能放心——關於「要不要解剖」的真實案件

本文擬從一件過去曾經承辦的相驗案件,以及家屬的反應、不同意見的提出,來討論解剖的意義,以及迅速保全證據(屍體檢驗)的急迫性。示意圖。 圖/美聯社
本文擬從一件過去曾經承辦的相驗案件,以及家屬的反應、不同意見的提出,來討論解剖的意義,以及迅速保全證據(屍體檢驗)的急迫性。示意圖。 圖/美聯社

日前一位藝人正值壯年卻因不明原因於自宅死亡,經報請檢方相驗後,家屬想要了解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因此贊同檢方解剖之決定。消息經媒體批載後,網傳有律師公開表示要家屬「最好先看一下韓劇,那個過程是很殘酷的」,並自稱20年前以軍中「長官身分」觀看同袍死亡案件的解剖過程,稱屍體在手術台上被「開腸剖肚」,解剖完畢後覺得「那個已經不是一個人了,只是一個皮囊」。

消息一出,引發不少民眾譁然,有民眾留言提出反駁意見,希望「尊重法醫專業」、「查明死因才是最重要的」、「解剖就是死後的手術,屍體會縫合完整」,也引發不少檢察官與法醫不以為然的議論。

媒體亦從善如流,於同日更新報導內容,整理法普粉專「法律快易通:檢仔聊天室」的內容作為衡平意見:解剖是尋求真相的重要科學方式,能避免死者的生命終點留下滿滿疑點的遺憾,不應用「死無全屍」去形容。本文擬從一件過去曾經承辦的相驗案件,以及家屬的反應、不同意見的提出,來討論解剖的意義,以及迅速保全證據(屍體檢驗)的急迫性。

另考量當事人隱私,因此本文在不更動重要事實的前提下,將案例予以抽象化、避談細節以及可能指涉當事人的資訊,並將人物的性別、關係與身分等略作調整。

一個自宅死亡案的疑點

外勤值班檢察官1收到警方傳真的報驗單,記載一名年過七旬的老人在自己的房間內死亡,發現人為同居的看護人員,依照看護人員的警詢筆錄紀載,他在早上起床敲死者的房門時,發現無回應,開門進去後發現死者趴倒在床邊的血泊之中,血泊範圍面積直徑超過100公分,床邊與牆邊都是半乾涸一半的血跡。

報驗的分局偵查隊認為,這應該是老人深夜起床時滑倒,頭撞到牆壁,因為無人發現而死亡。但鑑識科員警拍攝的完整現場照片顯示血跡不少,頭皮處破裂形狀難以判斷是撞到什麼物品、或是他人敲擊,現場沒有發現可疑的凶器,鑑識科的報告中並記載「到場時屍體已被移動」。

因此,檢察官指示警方保全現場、屍體不得再行移動,並與法醫到現場進行相驗。法醫認為從外觀來看,無法確認頭皮處的外傷是撞擊何物所致,且發現人所描述的陳屍姿勢也有一些疑問,死者到底是因為跌倒撞擊牆壁、或是被他人敲擊倒地、或是還有沒有其他的原因,容有疑問。因此,法醫認為有必要將屍體冰存,擇日由法醫研究所進行解剖。

解剖會到不了西方極樂世界?

案發地是個非常傳統又保守的村莊,人們有個信仰,認為要「保留全屍」、「老人應該在家中安詳離開」,屍體不能「抬出去後再抬回來」,如果進行解剖程序,那就是在死者身體上「動刀」,需要找神職人員進行很多額外的法事。所以家屬和鄰居包圍檢察官、法醫以及員警,試圖阻撓移動屍體到殯儀館冰存。他們甚至堵在門口不讓檢察官和法醫等人員離開,站在門口的員警沒有想到家屬會有這種反應,嚇得先行逃出民宅,忘了檢察官、法醫和書記官被困在裡面。

家屬跟鄉親包圍檢察官,也有家屬指著檢察官鼻子罵:「我們大家都覺得是意外死,你們就開張意外死的證明給我們就好了。」「家屬沒有意見了,檢察官可不可以就不要查了?」

書記官沒有見過這種情況,感到非常害怕,緊緊躲在檢察官身後,在檢察官身側的法醫首先回過神,出面要求鄉親冷靜,不可以妨害公務人員執行公務,接著和檢察官一起帶著書記官奮力殺出重圍,走出案發地的民宅。然而家屬與鄉親仍然在門口不斷要求檢察官不要解剖,他們認為一旦解剖了,死者就「無法到達西方極樂世界」。

要不要解剖?仍由法律專業判斷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驗是檢察官的職權,該法第218條第1項明文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也就是在發現非自然死,或懷疑不是自然死的屍體時,就應該由該管司法警察單位製作報驗卷宗,報請該轄地檢署檢察官督同法醫相驗。

如果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無法透過屍體外觀以及現場跡證來判斷,就必須進一步透過解剖程序來釐清疑點。至於有沒有解剖的必要,會由檢察官本於刑事偵查的專業、法醫本於法醫學的專業,共同討論後決定。事實上,檢察官與法醫決定解剖,反而是增加工作負擔,之所以決定解剖,純粹是基於專業以及探求真相的使命。因此,每件解剖的決定,都是基於高度專業與審慎討論後的判斷。

解剖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213條:「勘驗,得為左列處分:......三、檢驗屍體。四、解剖屍體。......」意思就是依照法律,檢察官具有屍體的相驗、解剖處分權,在法律上,就算家屬阻攔,但檢察官認為有解剖查明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的必要時,仍然有權為之——這個立法目的是因為死者不會說話,只有透過相驗程序(也包含外觀檢察、解剖)才能讓死者的屍體,透過科學方法告訴刑事司法機關他為何死亡。

所以在這起案件中,就算家屬跟鄉親在門口圍堵,檢察官與法醫仍然必須基於專業做出判斷,也必須堅持《刑事訴訟法》的使命。後來檢察官和法醫好不容易從人群中脫身,回到距離死者民宅較近的該轄分局偵查隊開臨時偵查庭,偵查隊長拿著電話跑來找檢察官:「死者家屬的律師朋友想要跟檢察官說話。」

該律師是死者大兒子的朋友,家屬聽聞檢察官的決定後,拜託該律師打電話說服檢察官「不要解剖」,但檢察官基於偵查不公開,且在執行解剖前,並不適合向無關的第三人透露太多案情疑點,只能就法論法,向律師表明本案可能有一些疑點,以及解剖的法律依據。律師其實也知道,但仍問:「《刑事訴訟法》確實是規定這是檢察官的權力,但是家屬都希望以意外死結案,全體家屬都沒有爭議。既然沒有他殺嫌疑,難道有必要解剖嗎?」

「我們解剖的目的就是從外觀上無法確認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解剖才能確認有無他殺嫌疑。」檢察官反問律師:「律師和我都是學法律的,不是學醫學的,家屬也不具有這方面的專業,在法醫還不能確定之前,我們怎麼能斷定沒有他殺嫌疑呢?」

「我想知道阿公到底怎麼死的?」

就在遺體送到殯儀館冰存保全後沒多久,死者在外地的孫子得知祖父死亡的消息,他對於祖父的死因以及家中長輩「不想調查」的態度充滿懷疑,但他是死者的二等親,在他之上還有許多父執輩的長輩,警察在聯繫時通常是聯繫最近親屬,而沒有聯繫他。他也不了解相驗與司法程序,不知如何在保守大家庭裡「不得罪長輩」並聯繫檢察官提出疑點。

於是他開始上網搜尋檢察官的姓名,四處詢問如何聯繫上承辦檢察官,最後,他從電視新聞、網路資訊中輾轉找到檢察官的姓名與臉書帳號,發送訊息:

不好意思,打擾妳了,我是○○○命案的孫子,你好難找,我還是透過電視才找到你。真心希望你能抽絲剝繭查出真正的兇手,你一定也很忙,但希望能早日水落石出,衷心拜託你。

看到這封看似沒頭沒尾的訊息,要檢察官「找兇手」,檢察官也猜出可能家屬中有人對於案件有所懷疑。然而,孫子不知道,案件的當事人(包含家屬),其實不宜私下與檢察官聯繫,檢察官也不適合私下回覆家屬,只能將這則訊息列印後,黏貼在辦案進行單上,請書記官以正式公務電話紀錄聯繫警方,逐一調查死者的家屬並連繫,最後聯繫上這位孫子。

「我想知道阿公到底怎麼死的。是生病,還是意外,又或是有誰對阿公動手動腳?」孫子告訴檢察官:「我在外地,看到爸爸傳給我的照片,阿公的房間好多血,但是他並非一人獨居,為什麼會流那麼多血?為什麼其他長輩都不想查清楚?這讓我覺得有點奇怪。我沒有懷疑誰是兇手,如果檢察官解剖後認為沒有他殺嫌疑,我才能放心。我不希望留下疑惑,更不想要以後親戚之間互相猜忌,這樣沒辦法過日子。」

檢察官並不知道死者家屬之間的互動關係,畢竟每個家庭各自有各自的難關,也沒有必要去探究他人隱私。但檢察官多少也能夠理解孫子的疑惑——阿公過世了,但親人還是要繼續生活下去,如果沒有一個答案,讓大家活在猜忌中,那才是最殘酷的折磨。

開完庭後,檢察官和法醫由衷慶幸,幸好當時決定將遺體冰存,不然孫子和其他的家人恐怕將一生在疑惑中度過。

「保留全屍」不應該是滿滿的問號

如同法律快易通:檢仔聊天室所言,「死者自己不能講話,縱使被害也無法提告,而解剖有助於釐清案情,是對死者來說最能幫到他們的方式。」「對於死者而言,重點應該是查明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讓他得以瞑目吧?」

在講求科學辦案的現代,檢察官不能像連續劇《包青天》一樣通過死者託夢的方式,或訴諸於靈媒「觀落陰」來「訊問死者的靈魂」,因此只能透過解剖的科學方法,讓死者的遺體告訴我們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這也是現代科學版的「讓死者說話」的方式。

關於解剖的過程,其實並非如網傳的如此駭人,也不是民眾所幻想的「大卸八塊」、「死無全屍」,其實只要上網或前往圖書館查詢,就可以找到一些現代解剖的基本常識。早在2018年底,筆者便於〈載浮載沉的一世空白——淺談檢察官的「相驗」工作〉一文中說明解剖大致流程如下:

首先,法醫使用一般解剖刀做Y字型胸腔切口,從兩邊鎖骨下方斜線割劃,最後匯集到胸前直線向肚臍方向,仔細檢查死者的內臟,包含內臟外觀檢查、秤量重量、切片等程序。

其次,是腦部的解剖。使用電動鋸骨鋸將頭骨整個切開(上方半圓切開)以觀察腦內狀況,取下頭骨後注意蜘蛛網膜有無出血之現象,實務上不乏因該處出血而死亡之案例,且除疾病所致自發性出血外,也可能係因外傷所致。接著除去腦膜,進行腦內部的外觀檢查與切片等檢驗程序。

以上流程,是現今各地檢署檢察官與法醫進行解剖的一般程序,檢察官也會告知家屬以上的程序,且相驗程序中,家屬只需要觀看死者臉部與特徵部位,確認死者身分避免發生「認錯屍」的烏龍,至於屍體檢查與解剖過程,家屬不必在場,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也不會讓軍中長官、同僚等其他無關的人在場。

解剖程序中的切片採樣其實只是採取部分組織,解剖完成後,會將臟器放回身體內部並由法醫進行縫合,事後再由葬儀人員穿戴衣服與帽子,家屬看到的仍是完整的死者容顏與身體(但如果屍體本身腐敗程度嚴重,那也是自然腐敗,而不是解剖造成的),當然也是「保留全屍」。此外,解剖為刑事偵查調查程序,因此費用是由國家買單,包含遺體冰存費用等都不會向家屬收取,家屬亦可領得補助費。

相驗與解剖,除了是科學辦案的偵查方法外,也是至關重要的保全證據方法。因為一旦採取火葬儀式將屍體燒掉,等於是將證據焚毀了,就算是採取「保留全屍」的土葬儀式,但入土後也會自然腐敗,最後化為白骨,如果之後發生爭議,或是發現新證據、出現犯罪嫌疑,將很難追查,且在舉證上也困難重重。又或如本文談到孫子在祖父死亡第一時間沒能表示意見,之後才提出疑惑,如果檢察官第一時間沒有決定冰存屍體,那麼孫子及其他家屬一輩子都無法解開這個疑問。

解剖程序,是以科學方法來找尋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是透過專業來向死者探詢他生命終結那一刻的真相,過程並不殘酷。真正殘酷的,是在不明究裡下妄議程序、人云亦云下散布錯誤資訊的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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