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天恆/吹哨者的道——Candice Delmas的觀點

聯合新聞網 沃草烙哲學
圖/朱家安

許多「揭發」的行動,對當代社會產生深遠的影響。典型的吹哨者,像是Bradley C. Birkenfeld揭發了所任職的瑞士銀行的假帳;艾未未則是揭穿了中國政府的和諧,讓四川大地震的傷亡得以曝光。或許這些人可被稱為時代的英雄,但另一些吹哨者卻是毀譽參半:有些人認為Chelsea E. Manning (過去為Bradley E. Maning)、Edward Snowden洩露美國機密是叛國,但也有人認為他們展現了崇高的愛國精神。

在道德上要如何評價吹哨這種以對抗不義為出發點,但是通常違法或至少違規以致讓人多少覺得有道德疑慮的行為?Candice Delmas(^)論述說,目前在檯面上對吹哨者主要的質疑都站不住腳;而在特定的條件底下,吹哨的行為是道德上正確的。

Delmas首先將討論範圍限縮至不完美但是大致上自由民主的國家。這是因為她認為只有自由民主國家具有統治的正當性,但事實上沒有任何國家完全地自由民主。當然不是所有人都同意統治的正當性來自於民主,而的確有人會主張非民主國家的人民也有義務要守法;但是至少許多國家自詡為自由國家,同時宣稱自己統治的正當性正好基於民主;她的討論至少適用於這些國家。

違法的吹哨

針對吹哨的行為,Delmas特別關注

「目的為控訴惡行、促進公眾討論、防止不義再發生」,「故意於體制外揭露特定個人或團體違法或不道德的事蹟」。這類行為通常涉及「未授權地獲取機密資料」和「違法地揭露」。

特別關注「違法」的吹哨,是因為許多人認為我們多少有守法的義務,以致違法的行為最具道德爭議。相對地,在體制內的合法揭發爭議較小;如果體制外的吹哨在道德上站得住腳,那麼體制內的也站得住腳。

這類行為通常受到的質疑,包括違反專業倫理中的保密協定、背叛國家、危害個人或國家安全以及自以為替天行道。Delmas針對這四點分別論述,指出這些都不構成道德上禁止吹哨行為的理由。

專業倫理與保密協定

通常任職於政府或軍事單位的人,都會簽署一份保密協定,而簽署了就等同「承諾」會幫政府或軍方保密。一旦洩密了,就是違反承諾。違反承諾在一般情況下違反道德,而有些人因此認為吹哨洩密就是不對。

然而,Delmas指出承諾的約束力不能無限上綱。如果你答應要幫忙濫殺無辜,「不可濫殺無辜」的道德要求通常會凌駕「遵守承諾」的道德要求,此時道德會要求人違反承諾。同樣的,幫忙國家保密的承諾也不可無限上綱。如果保密等同於協助國家的惡行,那麼保密承諾的約束力也很可能會因此失效。

或許有人會認為嚴格遵守職務規範、保密是國家機器得以運作重要的一環。

這也有討論空間。在此Delmas引用Kimberley Brownlee對於國家機器的看法:社會上有許多重要的職責需要實現,而國家設立一些公職來實現這些職責。然而,公職的指南與規範,很可能與所當實現的職責之間有極大的鴻溝。此時,公職人員就必須違反職位的要求,才能實現根本的職責。就吹哨者而言,她的職責很可能是制止國家的惡行,但是職位卻要求她成為不正義的幫兇。此時道德上正確的事情就不再是協助國家保密,而是揭秘。

背叛國家

違法揭露國家的惡行是不是叛國?

針對這個問題,一個關鍵在於要如何理解國家忠誠。Delmas認為有兩種理解:一種是服從政府機構,另一種則是促進社群、人民的福祉。這兩種理解,後者似乎較佳:國家機器的存在就是為了保護人民的福祉,如果政府做不到這件事情那不如換一個政府算了。如果效忠國家機器的後果是傷害社群、人民的福祉,那麼這種效忠不要也罷。吹哨者的行為,很可能是背叛了國家機器,但是效忠於社群、人民。

然而,就算效忠的對象是社群、人民,愛國不見得就是好的。二戰時期納粹的作為有可能是基於該國人民的福祉;但是跟參與種族滅絕比起來,背叛國家才是正確的選擇。就吹哨者而言,就算真的是一種背叛,如果這種背叛能夠防止侵害人權等極度不正義的事情發生,那麼道德會要求背叛。

危害個人或國家安全

Delmas認為吹哨者揭秘時必須非常小心,以免讓無辜的人員因為行動曝光而陷入危機。但是只要控制得夠好,這些很容易避免。

有些人認為吹哨者會危害國家安全。

洩漏特定的國家機密的確有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但是吹哨者揭露的通常是國家的丟臉事蹟。舉例來說,Manning揭發美軍過去違反人道的罪刑,而我們真的很難想像掩蓋這種事情到底是如何能夠提升國家安全。

或許有人認為揭露國家的瘡疤會傷害人民對國家的信任。

對此Delmas引用Onora O'Neill的理論,指出信任本身沒什麼好;值得信賴才是重點。如果國家不斷地欺騙人民以致於不值得信賴,那麼吹哨者降低了人民對國家的信任程度,也沒什麼不好。

自以為替天行道

國家壟斷暴力。在一個具有統治正當性的國家底下,道德禁止人民私自擁有暴力、自以為替天行道、動私刑。有人因此認為吹哨者自以為在法律之上,踰越分際。

對此Delmas認為具有統治正當性的國家的確在道德上有權利制止人民私自擁有暴力、自以為替天行道。然而,吹哨者通常是在國家統治正當性動搖時才出現。Delmas,如同之前所說,認為國家統治的正當性來自於民主。當民主無法良好運作時,國家就逐漸喪失正當性。當國家隱瞞所行的不義,高舉正義地大旗欺騙人民,讓人民在資訊不足的情況下選擇支持國家的行徑,很難說是民主良好運作的結果。此時國家統治的正當性動搖,也就無權制止人民以自己的力量、方式追求正義。

相對地,吹哨者把國家隱瞞的惡行公諸於世,讓人民能夠在資訊更正確、充足的情況下做決定,讓民主得以更良好地運作。就此而言吹哨者不但沒有挑戰國家統治的正當性,反而是強化了國家統治的正當性。

什麼時候要吹哨?

Delmas認為在以下三個條件達成時,吹哨的行為就在道德上站得住腳:

1. 國家的隱瞞動搖了國家統治的正當性

隱瞞讓人民在資訊不足的情況下做決定,資訊不足影響了民主的良好運作,以至於侵害了國家統治的正當性。此時揭發國家的惡行,反而能夠強化國家統治的正當性。舉例來說,掩蓋美軍的虐囚的確傷害了這個國家統治的正當性,而揭發了、處理了不正義,對這個國家來說是好的。

2.最終手段

Delmas認為追求正義時必須盡可能採取溫和的手段。如果體制內合法的手段有效,就必須採取體制內合法的手段。只有在已經窮盡體制內的合法手段確認無效,或只有清楚的證據知道這樣只會有反效果時,才可以訴諸體制外的違法手段。Manning在對外揭發之前,確實有在體制內向上呈報,卻得到「別管了」這類的回應。Snowden則是看到之前尋求體制內揭發的同事遭到國家機器的追殺,不得不選擇體制外的手段。

3.傷害控管

揭露機密的確有可能會讓無辜的人員因為行動曝光而陷入危險。然而這是可以控制的。Delmas特別指出,Snowden並非私自將國家機密傾倒於網路之上,而是尋求與專業人員的合作,逐步地揭發以免殃及無辜。

回頭看

或許我們自詡為一個自由民主國家,認為自己國家存在的正當性正好立基於自由民主之上。當然這不是每個人都同意,但是至少政府這樣宣稱,許多人民這樣認為。我們的國家似乎也經常以「機密」的名義掩蓋弊案或糗事,而從事公職的人員也經常在「保密」的要求下為國家「隱瞞」。

我們可以先思考兩個簡單的問題:如果Delmas的論述成功,任職於政府或軍方的人員,在經手「機密」時該怎麼做?一般人該如何評價那些在機會來臨時,選擇「依法行政」或「違法揭露」的人?

此外,另一個或許更根本的問題:國家制度要如何設計,才能讓體制內的揭弊管道就足以防止國家惡行,才能避免讓個人背負吹哨的道德責任?

(^) 本文盡可能忠實重現Delmas, C. (2014). The Ethics of Government Whistleblowing. So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41(1), 77-105中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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