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貴智/枕頭套與被單:司法改革在於拉近與人民的距離 | 法律白話文 PLM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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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貴智/枕頭套與被單:司法改革在於拉近與人民的距離

台南地院則透過枕頭套被單組為例,以枕頭套與背單需為同色,說明法律割裂適用為高院所不認同的。這樣的敘述,使不具有法律背景知識的讀者也能理解該原則如何運用在本案之中。 圖/shutterstock
台南地院則透過枕頭套被單組為例,以枕頭套與背單需為同色,說明法律割裂適用為高院所不認同的。這樣的敘述,使不具有法律背景知識的讀者也能理解該原則如何運用在本案之中。 圖/shutterstock

對於法官而言,有道難題是,如何在判決中向沒有法學歷練的當事人闡述法律名詞及各項規定。法律用語有其專業性,猶如醫師撰寫病歷、會計師編纂財報、建築師繪製藍圖、甚至水電工程師傅對於各項儀器技術均有專業詞彙,即使是線上遊戲也有諸多術語,非業界人士本就難窺堂奧。因此法官在判決書中使用術語,似乎也沒什麼不對。

然而法律這門專業與其他領域不同的是,法律無法脫離眾生運作,法律也必須依附於語言而存在;人們都受法律規範,而法律用語言規範人們。若法律人所使用的語言讓常人無法理解,則不僅是用專業掩飾傲慢,更彷彿回到白人才能擁有財產、男人才能投票的年代:懂法律的人才有資格受到法律保護,不懂法律的人只能任其擺佈。

地院 PK 最高院

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66號刑事判決中,法官證明了即使法律知識艱澀專業,仍然能夠設法將其轉化為老嫗能解的語言。

在該案中,由於被告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的轉讓禁藥罪,被告是否可以主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的減刑規定(供出毒品來源),難處在於用A法的劍斬B法的官好像怪怪的,因此最高法院有個見解叫做「整體適用原則」,它是這樣說的:

有罪之判決,關於主刑、從刑或刑之加重、減輕、免除及保安處分等事項所適用之法律,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一體適用,不能與主刑所適用之法律任意割裂。上開因法條競合而優先適用重法之結果,基於法律整體適用原則,應全部適用重法,而不得部分適用重法,部分又適用輕法,致有割裂適用法律之違法。故該當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者,既優先適用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論罪……,亦不得再適用毒品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當下級審法官見解跟最高院不同的時候,一旦案件上訴到最高院後,自己的判決就很容易被撤銷,而自己的案件在上級審被撤銷越多,考績就越難看,因此無可避免地,我國司法實務有遵從最高法院見解的文化。臺南地院的這則判決,也因此採納了「法律整體適用原則」,但是用了完全不同的說理方式:

在最高法院領導之下的我國司法實務界,適用法律的時候有一個重要的原則必須遵守,叫做「整體適用原則」,意思是當你決定適用甲法律時,你必須從頭到尾適用甲法律,不可以用甲法律處罰,再用乙法律的特殊規定加重或減輕處罰,就像床組中被單和枕頭套要用一整套,不可以國產的蘋果綠色的被單搭配進口的墨綠色枕頭套。如果一部分用甲法律、一部分用乙法律,我們稱他為「割裂適用」,也就是蘋果色被單和墨綠色枕頭套同時使用,這是目前最高法院不同意的適用法律方法。本案第二、三次轉讓行為,我們既然決定使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的轉讓禁藥罪處罰被告,就沒有辦法再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的規定,為被告減輕其刑。

本段落清楚地交代了什麼是「整體適用原則」,並且用字遣詞淺白清晰,同時能兼顧法律說理品質。

法律規則及法律原則本來就十分抽象,而將抽象的法律運用在具體的案例之中,本是法律人的職責所在;然而對於一般人而言,經常無法理解法律的抽象意涵,進而導致不知如何運用法律捍衛自己權益。

清晰淺顯 vs. 論述詳盡?

本文將兩判決意思相同的部分加粗標出後,可以發現在說明「整體適用原則」此一抽象原則時,最高法院以更抽象的「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說明,使得文句變得更不好懂;相反地,台南地院則透過枕頭套被單組為例,讓抽象的原則擁有具體的形象,使得不具有法律背景知識的讀者也能理解該原則如何運用在本案之中。

除此之外,儘管兩院講的是一樣的事情,但要看懂最高法院的敘述方式,首先必須知道什麼是「主刑、從刑或刑之加重、減輕、免除及保安處分等事項」,才能理解「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所指為何,進而理解最高院的邏輯推演:因為本案適用了「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所以不能適用「不是主刑所適用之法律」,因此得出不可以用「不是主刑所適用之法律的特殊規定」來加重或減輕「依據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所科予的處罰。

頭昏了嗎?台南地院十分直白地寫出「不可以用甲法律處罰,再用乙法律的特殊規定加重或減輕處罰」,是否頗有清涼暢快之感?在該篇判決書裡,不僅完全沒有使用文言的句式及詞彙,且也將專業法律用語背後蘊藏的意涵流暢地寫入文字之中,讓當事人能夠直接理解法官想傳達的資訊。因此判決白話文雖有其極限,但相信只要法官願意,在其能力範圍內應能做到一定程度的普及。

我們不能要求法官把每個人都變成律師,但是法官應負起一定責任,讓當事人理解影響他權利義務的事情到底是什麼。忽視兩者之間無法對話的事實,只會讓司法與人民越走越遠。與其將法律白話文運動視為司法改革的爭論焦點,不如將其視為把法律人跟非法律人連結起來的契機,好讓兩邊的人從無法聚焦到開啟對話,才能拉近彼此,真正解決人民不信任司法的核心問題。

(本文改寫自法律白話文發表於SOSReader的深度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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