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掛名牌的一小步,是維繫民主重要的一步

聯合新聞網 許仁碩
2014年3月24日當晚,警察在強制驅離當中,相關的課責與調查程序,至今仍未能開...

一轉眼,太陽花運動將屆滿三年,日前民間團體重回現場集會,抗議監督條例的立法,至今仍未完成。

然而,三年前運動留下的懸念,並不只有監督條例,三月二十三日深夜群眾佔領行政院,事後上百位民眾遭起訴,一審尚未宣判。但另一方面,當晚警察在強制驅離當中,武力動用情形如何,又各是依據什麼法律,相關的課責與調查程序,至今仍未能開啟。關於那一夜,警民間各有版本,信者恆信,無從解起。

其關鍵之一就在於,即便當時現場拍下了再多影像,在員警未配戴名牌的情況下,根本找不到當事員警,自然無從開始。

千呼萬喚出不來的警察名牌

這並非第一次在抗爭衝突後因「找不到人」而無從釐清。例如在2004年4月10日國親訴求總統大選不公的抗爭當中,時任親民黨立委的秦慧珠與沈智慧,就曾控訴在驅離當中遭警方毆打,要求進行調查,但當時因台北市警局表示無法辨識現場員警身份,因而不了了之。

公務員執行勤務時配戴名牌,一方面除了在發生爭議時使特定當事人得以開啟調查釐清始末及責任,另方面也認為能提升當事人依法執行公務的自覺,以及民眾的信賴感。在過往司法改革的訴求當中,就有過法官應於出庭時放置名牌的主張。而在1999年法官掛出名牌後,也確實改善了法官開庭的品質,根據司法院的問卷結果,民眾對此一措施多表支持。

在2006年,立法院以總預算案附帶決議的方式,要求應修法加強員警身分辨識,並配戴名牌。然而警政署大兜圈子,先把名牌改為警徽,再以太貴太重為由反覆開會修正,最後於2009年以「世界經濟惡化」為由「緩議」。監察院雖指出警政署的做法有違失,但其調查報告也未能改變現狀。

公務員執行勤務時配戴名牌,普遍認為能提升當事人依法執行公務的自覺。 圖/本報系資...

圖/本報系資料照

外國針對警察名牌的相關爭議

針對警察執法該如何有效課責,並非台灣所獨有的課題,為解決匿名帶來的調查困難,並提升員警守法意識及民眾信賴。目前包括美國、加拿大、英國在內,已有許多地方的警察要求員警執勤時,在指定位置(如最外層衣物、胸前等等)配戴印有全名的制式名牌。

然而,要求警察掛名牌並非毫無爭議,在政策上路後,在各地均引起了不少抵制以及反彈。

例如2011年美國奧克蘭州有員警在抗爭現場執勤時,以黑膠帶貼住名牌,抗爭者向(掛著名牌的)指揮官質問理由,在指揮官要求下,當事員警才悻悻然地撕掉,過程影片被貼上網路。

而這並非個案,在2009年的倫敦2010年的多倫多,都發生過大規模抗爭勤務中,員警集體摘除或遮蔽名牌的現象。當時多倫多警方在事後懲處了約90名摘掉名牌的警員,被一狀告上安大略省勞工關係局,認為要求掛名牌本身就不合理。

反對掛名牌政策者認為,配戴名牌可能會增加員警遭到攻擊的風險,或是被肉搜後影響親友安全,同時也侵犯了員警的隱私權。

對此,勞工關係局駁回了其主張,認為要求配戴名牌的主張合理。因為在比較2006年配戴名牌政策上路前後之襲警事件數據之後,沒有證據顯示配戴名牌增加了員警遇襲風險,亦未出現任何針對特定員警家人的報復犯罪。而且一般民眾僅憑著員警名牌,要取得員警個人甚至家人的其他個人資料,也並非易事。

同時也有論者指出,比起名牌,員警個人的社交網站,或者是官方的新聞發佈,反而透露出更多個人資訊。確實,只要翻翻台灣的新聞報導或各警政單位臉書專頁,不難找到因破獲重大案件,或熱心為民服務而被表揚的優秀警官資訊;警方也經常由現職員警拍攝宣傳照片或影片,並同時介紹其姓名、年齡、單位等資訊。

圖為加拿大警方於示威現場與陳抗者發生衝突,加拿大警方的右胸處附有個人姓名之名條。...

圖為倫敦警方與陳抗者間的衝突,倫敦警察的辨識方式以肩章呈現,英文為部門名稱,數字...

留下暗角,還是挺起胸膛?

要如何在發揮名牌帶來的課責以及風紀的正面效益下,同時也平息第一線員警的疑慮,是今後的課題。例如在一些特定的攻堅或追緝場合,是否可例外摘下名牌;或者是仍舊維持配戴編號,但開放一般大眾查詢該編號的員警資訊等等,均是現在進行式中的討論。

中央警察大學洪文玲教授曾指出,警察同仁間有必要對彼此可能的濫權行為,積極提醒監控。然而就至今的實務經驗來看,警察同僚間的課責機制,遇到越大的爭議,例如大規模的強制驅離,似乎反而越派不上用場。

這並非個別警察的法律知識或道德素養特別低落之故。沒有人喜歡被監督,警察也不例外。當對立升高,面對外部壓力時,同僚間將心比心之下同仇敵愾,是人之常情,再加上缺乏吹哨者保護機制下,難以期待會有員警去制止或舉發同僚。

而長官基於領導統御上的需求,在擔心破壞下屬的信任以及己身仕途下,也容易傾向於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因此來自外部的課責機制,仍有必要性。

在民主社會中,所有的公權力行為,都無法免於課責。行政官員如此,民意代表如此,法官如此,警察也不例外。但是,檢調監察體系再剛正不阿,只要找不到當事員警,就無從釐清執法爭議的真相。若是如此,無論對警察執法的相關規範訂得再嚴謹,在課責機制失靈下,都是一紙空文罷了。

確實,台灣警察受到台灣社會的高度信賴,遇到執法爭議時,輿論挺警察的聲浪總是高漲。但受到信賴,並非豁免於課責的理由。警察究竟是該揮霍這份信賴,留著一處匿名的暗角,以利必要時能以「查無此人」來斬斷課責,維繫警察權力的不容挑戰。還是要克服反感與不安,抬頭挺胸地站出來,提出清楚的執法依據,展現作為執法人員的專業自信,贏得更廣泛的信賴。這個答案,已不言而喻了。(追伸:尋找拍肩警:香港佔中「七警毆打案」判決對臺灣的啟示

在行政院事件隔天,長年研究台灣警察的美國伊利諾伊大學Jeffrey Martin教授寫道

嚴肅處理對警察暴力的指控,是非常重要的,不應淪為口舌之爭。……若一個國家的警察,無法克盡他們以最低限度必要武力維持秩序的專業職守,則民主將難以為繼。

掛與不掛的抉擇,就如同二十年前司法改革中的法官名牌一般,雖是課責中小小的第一步,其代表的意義,絕對不小。

在民主社會中,所有的公權力行為,都無法免於課責。法官如此,警察也不例外。 圖/本...

許仁碩

台北人,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於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曾任台灣...

許仁碩 公共政策 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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