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鎬佑/當人民參與審判我們會更接近正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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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民為什麼不信賴司法?又人民能打破法院的高牆嗎? 圖/聯合報系資料庫

人民不信任司法這件事在台灣並非由來已久,司法形象「在統計上」也並非一敗塗地。不管你信不信,根據文獻顯示,在1980年代的民意調查結果,人民曾經對於法院判決的公正性的信賴跟法官正面形象都有相當的肯定。

舉例來說,1984年中國人權協會調查研究報告顯示,對於沒有官司經驗的民眾來說,趨近四成的民眾認為法官是公正的,僅有一成左右認為法官並不公正;1985年政治大學的調查,民眾對法官正面的形象也高於負面選項;然而時序推到1990年代以後,調查則顯示出人民對法官的信任逐年下降。1995年調查結果民眾對法官的正面形象肯認,已經從68%下降到33%;到了近幾年,雖有調查機構公佈的結果顯示高達84%的人民質疑法官之公正、公平性,不過根據司法院統計處的新聞稿羅列的各家民意調查機構結果,民眾對於法官公正性的不信賴其實還「穩定」的在四、五成間徘徊。

如此來看,以人民為核心、符合人民期待成為司法改革的核心任務,更成為民主化後台灣每任言及司法改革總統的必然宣示。

以人民為核心、符合人民期待成為司法改革的核心任務,成為民主化後台灣每任言及司法改...

臺灣人民為什麼不信賴司法?

究竟台灣人民為什麼會不信賴司法呢?這其實是個大哉問,你問千百個人會得出千百個答案。有些人可能被告後拿到敗訴判決覺得不爽所以不信賴;有些人是因為遇過司法黃牛、送過紅包;有些人覺得法院就是OO黨開的;有些人只是不爽社會矚目案件的處理結果;也有些人可能因為親友有不愉快的經驗;另有些人,則是因為歷史因素,再加上司法系統內部未曾經過轉型正義的洗禮,僅憑時間讓人「自然凋零」而對司法審判人員產生不信任;還有些是在法治教育不彰的先天不良,再加上司法語言不親民的後天失調下,因而對司法陌生也不信任。

「有錢判生,沒錢判死」、「黨證無敵」都依舊是人民質疑司法判決脫口而出的話語,即便自1980年代歷經審檢分隸、審判獨立的內部司法改革過程後,透過制度性的改革,大幅降低個人干預制度的機會,然而司法與人民間的鴻溝,卻仍受困於司法的不親民、文字的惱人、專業性的原罪、價值觀落差、風險社會不安情緒等泥淖之中。

人民參與審判的這帖藥方

人民不信任職業法官是近期人民參與審判在臺灣引起討論的很重要因素,這帖藥方提升方式簡單來說就是「你自己來判判看,你總不會不相信你自己吧!」,透過讓人民直接參與司法判決,使得司法運作不再像潘朵拉的盒子充滿神秘感,而是人民可參與的透明屋,以下將就三種人民參與司法審理的制度進行說明。(延伸:人民參與審判的方式——陪審制、參審制、觀審制

1. 陪審制

陪審制常見於英美,在英格蘭的起源來自征服者威廉,透過給予居民的參與審判解決對立紛爭,並進而掌控各地區的人口、財產,換取英格蘭人對於威廉這位諾曼地人的信任,然而演變至今已成為具有「民主化精神」的審判制度。

陪審制的運作特色是由人民組成陪審團,在親自見聞檢、辯雙方的陳述、對證人的訊問對案件發生的事實產生一定的圖像,理解法官所闡釋的法律規定後,對於被告有罪於否進行判定。(※ 小補充:美國還有另外一種制度叫做大陪審團(Grand jury),主要負責的是在偵查程序中的調查令狀的核發及起訴與否的決定,不過此制度並非每個州都存在。)

陪審制的運作特色是由人民組成陪審團。 圖/作者提供

陪審制的審核程序上,在案件進入審理前,法院會先進行陪審員的挑選。陪審制作為「以人民為核心」的審理制度,原則上僅須是投票權人就可擔任陪審員,但是仍然有些「身分」、「情況」的人例外不能擔任陪審員,比如為免政治力介入會有排除行政、立法、政黨人士的設計,或是考量到陪審制的理念是讓「一般人民」的法感情可以進入司法,為了避免「法律人」、執法人員(如軍、警)的專業權威印象左右了陪審員的意見,通常也會將此類人士予以排除;再者,考量到陪審員行使司法權的妥適性,如犯罪正在執行者、遭褫奪公權的人、心神喪失的人或有利益迴避需求者,也自然都被排除在外。

在選完陪審員後,法案就會進入正式庭審,首先檢、辯雙方會進行開場陳述,內容是對陪審團簡述案件,及預先簡單告知所憑證據。開場陳述結束後即進入檢、辯雙方的舉證,包括了物證的出示以及人證的傳喚跟交互詰問。當雙方舉證都結束後,檢、辯雙方會進行最後陳述,最後陳述後,法官會對陪審團進行法律指示,內容包括裁決所需的法律知識(如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像是無罪推定、證據原則、所適用的法律),陪審員在審判中應進行的工作與負擔的義務。

當法官指示結束後,陪審員就會進入獨立的小房間開始對案件進行評議,法官不能旁聽評議過程,若有問題多以紙條交由法警詢問法官,若未於當日結束評議,除非有隔離必要,通常允許陪審員可以返家,但是陪審員負擔保密義務及禁止媒體接觸的義務。

至於到底要幾個陪審員認定被告有罪才可以宣告被告罪行?實行陪審制多年的美國多數州是採「一致決」,當陪審團無法形成一致判決時,法官會建議陪審團續行討論,試了又試還是不行的時候,就成為「僵局案」(Hung Jury),法官會宣告判決程序無效,可重新選出陪審團再進行審查,或放棄審議形同沒有判決過,此時球就丟回檢察官手上,由檢察官議決要再次起訴,或判斷如無法說服陪審團便放棄起訴。

※ 多數決或一致決屬於刑事政策上的選項。美國最高法院於Apodaca v. Oregon一案肯認非一致決的合憲性;香港的陪審團條例中的九人陪審團,及立法委員柯建銘等人所提版本「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則均採特別多數決。

陪審制審案程序。 圖/作者提供

2. 參審制

相較於陪審制,參審制得以出現於歷史的軌道上,肇因法國大革命後的啟蒙思想家,為了杜絕糾問的審理方式,借用「陪審制」的概念,讓一般人民加入審判,但是相較於英國及美國是由「人民獨立審判」,日本及法國的參審制度,則是由法官與人民共同組織而成。

參審員一如陪審員是由「一般人民」所組成,參審員的選任以及排除過程與陪審制其實相去無幾。比較大的區別在於,參審制度下參審員與法官並列,除了事實的認定,還可以對被告、證人、鑑定人訊問直接參與證據調查,關於法律的適用、要判多重要關幾年,都在參審員的權限之內。評議時一般人民亦可與法官討論。換言之,當採參審制時,坐在法庭上的就不只是法官而已,還有一般的參審員。

參審制度下參審員與法官並列。 圖/作者提供

3. 觀審制

不知道與韓流崛起有無關係,司法院在設計「人民觀審施行條例」此一制度時也參考了韓國,相較於典型的陪審制度跟參審制度,韓國採行了「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參與國民的選任過程與陪審制及參審制相去無幾,但是相較於陪審制可以對事實作認定,參審制除可認定事實亦可介入判決外,觀審制(或是韓國的國民參與審判制)所提出的有罪判斷與否以及量刑,僅有勸告效力。

為何韓國會有如此設計呢?根據2016年10月初在法官學院國際會議廳所舉辦的人民參與審判國際研討會中,來自韓國的朴學模研究員表示,觀審制的設計可能與草案討論時遭遇的司法界阻力有很大關係。而我國贊成此制度的辯護者則認為,觀審制一詞常遭誤解為「只讓你看、不讓你判」,然實際上觀審制並非不予人民判決的權利,觀審員仍應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陳述意見。觀審員的「判」概念上是初決,法官進行者則為「複決」,法官並不能恣意推翻觀審員的判定,必須有充分理由且論述足以說服人。此外有法官在觀審員後「複決」,也可減輕觀審員承擔做決定的壓力。換句話說,觀審員對法官的判斷有「實質影響力」,法官並非完全不受拘束,觀審員的意見並非單純的建議性質。

觀審制審案程序。 圖/作者提供

當台灣決定讓人民參與審判,思考的問題除了要在「由人民獨立進行評議表決」、「由人民與法官共同評議表決」或是「由法官進行複決,讓人民進行初決」三個選項中做出決定外,同時也需思考採用制度下可能產生的相應問題。如採取陪審制度,是要為了避免「僵局」採特別多數決(如經過四分之三、三分之二決定),亦或是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當有懷疑時即不應為有罪做出判決,而應採一致決;若採取參審制,則法官與參審員的表決權重是否要相等?若不相同時,是要以普通多數決(二分之一贊同)決定即可,或是要以特別多數決限制?而所謂的與法官共同審理,是否讓人民先審理完後再跟法官共同審理?此外人民可以評議表決的範圍,究竟僅限於有罪與否,或是及於量刑,這些都是必須一併做思考的細節。

人民參與審判後相應得改變的制度

不過不管採用何種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法官的核心工作都將從認定事實適用法條,轉向維持訴訟進程、選出妥適的參審員、維持一個參與審判者得以決斷案件的環境。要營造一個參與審判者可以決斷案件的環境,除了避免參與審判的人民在審理程序時遭受暴力脅迫以及利誘外,如何透過刑事訴訟制度的修正,避免發生不公平的審判也相當重要。當人民參與審判,起訴狀一本主義的實行,以及上訴制度審理內涵的之變更也勢在必行。

首先說明「無罪推定原則」的起訴狀一本主義的實行。目前刑事偵查中,證據的審理是採「卷證併送」,當檢察官決定起訴後會將起訴的卷宗與證據,如偵查中的紀錄、犯罪的物證等一併送交法院。卷證併送或許可以讓法官先做功課,知道審理的時候有哪些關鍵點要掌握,有助於加速審理的進行,不過當法官所閱覽之卷宗及所看之證據,無一不是檢察官基於被告的有罪確信所提供,在法官先行閱覽此類卷證後,恪守無罪推定的難度也無異提高。

一般職業法官固然可用「專業人士」作為能夠恪守無罪推定原則的說詞,但對初入法庭的人民法官若予以先行閱覽卷證,不免服膺於檢察官的專業性及官方形象,而對其所提出的事證產生容易形成有罪預斷。

當人民參與審判,起訴狀一本主義的實行,以及上訴制度審理內涵的之變更也勢在必行。 ...

其次,當採取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後,上訴的構造也必須一併改變。大家都知道對於判決不服可以上訴,而在台灣一般的案件都可以上訴。然而上訴後,上級審要怎麼審理,卻有不同的方式,基本上可以分成「覆審制」、「續審制」、「事後審查制」三種。

所謂覆審制,就是讓上訴法院覆蓋一張重新審理卡,上訴審將完全無視之前的第一次審判,不管是人證、物證都再來一次,基本上就是重新洗牌、重抽東南西北風,再決鬥一次的方式。這樣的審理方式理論上有助於事實的釐清,因為等於是地毯式的再來一次,不過用膝蓋想也知道,再來一次會搞得大家很累也會很浪費時間!而續審制,則是接續之前法院審理的訴訟資料,再加上補充的新的證據資料,繼續審判。

這有點像大家看海賊王一樣,魯夫要當海賊王的故事線還在繼續跑,但是出現布琳以後,之後的故事線也要把布琳考慮進去。只是雖然續審制比起覆審制比較不累,但是故事會怎麼發展會變得很不確定。在漫畫裡故事會越來越明確,但是在實際審查上,時間拖得越長,細節可能消逝,事實未必會越來越明確,反而可能越來越複雜。

事後審查制則是僅關注對判決不服的人的上訴理由,來判斷之前的審理是否妥當。比如被告認為他第一審律師沒有好好辯護,開庭都在玩手遊,法院就只要審酌到底第一審是不是真的都再玩手遊沒有幫他好好辯護,而對被告產生不利的後果。

以上這些細節,當人民參與審判後,第二審要如何判定人民所認定過的審理才屬合理?是否適宜一如現在以覆審制作為制度設計的核心?又這樣會不會太勞民傷財?若改採事後審查制各審級的法院員額是否要重新分配,都須一併考量。

我們願意花多少力量去準備?

蔡總統就職時表示會於其任內進行司法改革。

蔡總統在就職時表示司法改革的決心獲得極大掌聲,但是改革不是開開司法改革會議即可,也不是選定人民參與審判的方式,制定出法條即可,對於人民參與審判這種大規模的司法制度及文化變動,我們有多少時間可以準備,人民願意花多少時間去等待?以日本為例,從2000年確立討論方向,2004年確立制度內容,2009年裁判員制度上路,這條路走了十年。

日本人的準備具體展現在它們的影視作品及小說、漫畫之中。 圖/毛利甚八《女法官》

「走( tsáu)法院、打官司」對人民來說普遍是件麻煩事,除了程序本身的繁瑣外,對司法的不信賴也是主要因素,畢竟很多人窮其一生不會踏入法院,司法系統與他的人生距離何止天地,在距離如此遙遠又佈滿因專業性跟道聽塗說生成的迷霧下,看不清、有誤解、不信任理所當然。

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究竟能不能滿足台灣大眾對追求正義的想像或許還得打上個大問號,但是當人民掌著小船的舵時,就算有霧也看得清一些。在人類的歷史上,追求正義這件事一直沒有斷過,當人民進入司法,為他人的生命歷程做決定時,不論其判定受審者是有罪或無罪,參與審判的國民除了參與的過程深化司法概念,也一同承擔起「作決定的責任」。

人民參與審判制度能不能滿足台灣對追求正義的想像,或許還得打上個大問號,但是當人民...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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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國歷屆大法官之產生及其背景分析,劉義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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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王泰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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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台灣地區中小學法治教育之現況與展望,黃旭田。
  8. 你知道中國的裁判查詢系統比台灣進步多少嗎?,Barry K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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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How Courts Work,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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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立法委員吳宜臻等人所提版本「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
  13. 韓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現狀與展望,張永宏、王靜琳。
  14. 立法委員呂學樟等58人所提版本「人民參與審判試行條例草案」
  15. 人民參與審判國際研討會,2016.10.03 – 2016.10.05。
  16. 《不公平的審判》,亞當.班福拉多。
  17. 《大數據》,〈隱私篇〉,麥爾荀伯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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