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貴智/臉書曬親情,家長錯在哪?

聯合新聞網 法律白話文 PLM
將自己與子女的生活大小事都放上網路「曬親情」,對小孩真的是好事嗎? 圖/shut...

以前的家長喜歡上FB偷菜,現在則喜歡在FB上曬自己小孩子的照片。臉書在台灣人日常生活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上傳、打卡」已經成為新型態的溝通方式。然而隨著分享資訊的技術越來越進步,人們對資訊安全及資訊使用的觀念卻沒有隨之進步,只是有時候受傷的不是自己,而是自己的心肝寶貝。

臉書「鰻魚家家酒」粉絲專頁分享孩子在鏡頭下啜泣認錯影片:5歲鰻魚邊哭邊向媽媽懺悔、反省。原來是她沒有主動幫忙處理翻倒的飼料桶,讓媽媽覺得「她是當客人」。鰻魚在鏡頭前反省,以後要當家人,不是當客人。

孩子的隱私權與肖像權

爸媽上傳自己小孩子的萌照,內容多半是生活有趣的片段,因此屬於小孩子的隱私事項。如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中所說,隱私權是為了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並使個人得以自主控制與自己有關的資訊。

此外,將小孩作為照片及影片中主角,將會公開、製作或使用小孩的外在形象,因此也會涉及小孩子的肖像權。我國的法律雖然沒有針對肖像權的明文規範,但司法實務上則仍然承認肖像權是受到民法保障的一種人格權,使得每個人都有自主決定是否公開其肖像的權利。

因此私生活中所發生的事情,就算充滿親情及童趣,如果想要和大家分享,因為涉及小孩子的隱私權及肖像權,理論上仍應該獲得當事人——也就是小孩子本人同意。

私生活中所發生的事情,就算充滿親情及童趣,如果想要和大家分享,因為涉及小孩子的隱...

自己同意自己使用小孩肖像及隱私資訊?

那小孩子怎麼行使同意權呢?牙牙學語的小朋友可能連話都還說不清楚,要如何能夠行使同意權呢?

就是因為小孩子連話都講不清楚,而且智識能力也不充足,因此民法規定7歲以下的小孩由父母代為行使同意權,7歲以上未滿20歲的小朋友,則由小孩子行使同意權,但必須獲得父母事前允許或是事後承認。同時,民法1086條第一項也規定了,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因此父母可以代理小朋友行使同意權。

這裏不難發現一件有趣的事:所以父母似乎可以代理小孩子行使同意權,允許自己上傳小孩子的照片——這點存在很明顯的利益衝突,但爸媽似乎可以片面決定孰為優先。

這種情況在法律上被稱為「自己代理」,也就是自己受別人委託為代理人,結果利用自己的代理權,幫自己跟受託人從事法律行為。

法律允許父母可以代理自己的小孩,是因為相信父母會基於小孩的最大利益從事規劃安排,但是在「自己代理」的情況下,則會發生利益衝突:究竟父母應該追求本人利益的最大化、還是小孩利益的最大化?

因為這類的身分衝突,會進而衍生利益衝突以及道德風險(如直接幫小孩簽名做保證人、甚至乾脆把自己的債務都移轉給小孩子),因此法律明文禁止自己代理。民法更規定「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如果用法律的觀點來看鰻魚家家酒風波,「鰻魚媽經營粉絲團的利益」與「鰻魚妹受隱私權及肖像權保障的利益」的利益衝突,似乎讓人有利用小孩隱私事項及肖像換取業配收入等令人詬病之處。

不過父母養育小孩,賺取收入也是必須的,因此界線應該如何劃分,並不好拿捏。

根據民法規定,父母似乎可以代理小孩子行使同意權,被允許上傳小孩子的照片,只是當父...

親愛的父母,你可能就只想到自己

在歐洲,越來越多國家的法院判決禁止父母上傳兒女的私生活照片,甚至准許子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法官認為,子女並不是父母的所屬物品,父母應該尊重子女的權利,而且將子女可愛的照片上傳到網路上可能引來犯罪人士覬覦,尤其照片及影片常常不經意地透露了生活所在地、經常出入的場所、作息時間等資訊,恐對子女造成不利影響。

將自己與子女的生活大小事都放上網路「曬親情」,對小孩真的是好事嗎?尤其網路無遠弗屆,又幾乎成為人類的集體大腦,任何上傳到網路的資訊都難以「被遺忘」,網路這樣的特性不能不考慮。

此外,民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讓小孩從小就有如楚門的世界般活在鏡頭之下,小朋友如果意識到一舉一動都會受到網友評論,又或者網友海量地讚美或是惡意的攻訐,對小朋友的身心健康難保不受影響。

曬親情分享歡樂,是人之常情,跟父母學習維持良好人際關係,對小孩也有幫助,但是界線如何拿捏得當,才能同時保護到孩子,需要更多人一起思考。

曬親情分享歡樂,跟父母學習維持良好人際關係對小孩也有幫助,但是界線如何拿捏得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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