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鼎棫/大法官宣告民法違憲!婚姻平權案宣判重點速評
大法官意見怎麼說
先講結論!
大法官說,現行民法有關婚姻的規定,使同性戀族群不能跟異性戀族群一樣享有婚姻保障,違反了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平等權的精神。行政機關及立法院,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大法官解釋的精神,修正或制定相關法律。
不過!要用何種方式形塑婚姻制度,也就是「入民法保障」或「另立專法」,大法官只點明這是「立法形成空間」,並沒有進一步要求。而為免政治局勢使立法推拖,若到時發生逾期未完成修法的情形,同性戀族群即得立馬依現行婚姻章節,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大法官憑什麼代替立法者?
大法官即在理由書開宗明義向各位觀眾致意,表示他們知道這是一個極具爭議性的議題,可是站在憲法守護者的角度,考量立(修)法時程拖了數十年都難以開花結果,即應回歸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從守護憲法基本價值的角度,及時作成有拘束力的解釋。
大法官理由何在?
兩個理由,第一個要思考的就是同性戀者無法結婚,其婚姻自由是否被侵犯。
過往,大法官雖多次提及婚姻是站在「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基礎下思考,不過,大法官們這次提醒觀眾,那是因為過去從來沒有就「同性戀者得否結婚」作出解釋,所以過往解釋都是出於「異性婚姻」的脈絡下所做,不應混為一談!
再來,婚姻自由的實踐,涉及親密生活的建立,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的維護。在這一方面的精神或生理需求,同性戀族群與異性戀族群者間,沒有什麼不同,所以當然應該同樣享受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的保障。
而現行民法到底有沒有限制同性戀者不得結婚呢?大法官爬梳了民法第972條規定,發現法律明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訂定;又民法有關結婚要件的規定,雖未如婚約「明定」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締結,可是婚約自是為了結婚,所以也應作相同解釋,這也讓同性戀族群無法依法成立婚姻關係。因此,現行民法相關規定既然有所空缺,就是違反婚姻自由保障的立法重大瑕疵!
對此,大法官也不忘回馬槍表示,同性戀結婚,既不影響異性戀適用婚姻相關規定 (訂婚、結婚、婚姻普通效力、財產制及離婚等規定,也就是你結你的,他結他的);況且反對方也沒說清楚,同性婚到底會對現行異性婚姻產生什麼影響(也就是,說不清楚到底產生什麼損害?)
第二個要思考的就是,同性戀者無法結婚,其平等權是否被侵犯。
對此,大法官語重心長的表示:在我國,同性戀者因多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而長期禁錮於暗櫃之中,受到各種歧視;又同性戀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的少數,久為政治弱勢,難以期待能受到政治多數青睞,透過相關民主程序,扭轉現行法律劣勢。所以現行民法,既仍以這樣「性傾向」作為得否結婚的標準,大法官就應嚴格審查。換句話說,限制同性婚的目的,必須是「重要」公共利益,限制的手段也要能充分達成目的才行。
回顧限制的目的是否屬於重要公益目的,可能選項有二:「生育能力」或「維護基本倫理秩序」,而大法官都分別予以駁斥。
首先,婚姻章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亦未規定結婚後不能生育或未生育為婚姻無效、得撤銷或裁判離婚之事由,是故繁衍後代顯然並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當然不構成重要目的。
其次,同性戀者依法成立婚姻關係後,也是同樣要遵守婚姻下有關的遊戲規則,並不影響現行異性婚姻制度所建構的基本倫理秩序,所以維護基本倫理秩序,顯然以不是重要目的。
這是一個「違憲定期失效」的宣判,立法者可以跑票嗎?
首先,大法官解釋對國家各機關(行政、立法及司法等,乃至地方自治團體)會產生一種「準則性」的拘束,司法院釋字第一八五號:「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同院釋字第405號中,表白的更強烈:「立法院行使立法權時,雖有相當廣泛之自由形成空間,但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這些說明代表的,便是大法官的解釋,就如同背後靈一樣,緊緊盯著立法者的作為,不能隨便亂來。
為何要作成定期失效?
顧名思義,「定期失效」是指違憲狀態未宣告立即失效,給予立法者一定緩衝時期,擬定相應措施,才使該法令失效的制度。這也是大法官出於避免違憲法令若立即失效,將形成法規真空狀態(否則現行民法馬上沒了,大家都不要結婚?)而促使主管機關盡速立法的手段。
祁家威先生後續該如何救濟?我們應抱何種態度?
關於救濟,可參考司法院釋字第725號,曾說明遊戲規則如下:亦即,當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且獲得勝訴解釋,宣告法令定期失效,聲請人可以聲請再審或其他救濟;法院不可以單純以該法令,還沒逾期失效為理由駁回;且若勝訴解釋有具體說明救濟方法,則依其說明;如未說明,則等到新法生效後,依新法裁判。
對照文章一開始,大法官所說的結論,既已具體說明「機關若修法逾期修,即得依現行規定辦理結婚」,祁先生現階段似乎只能謀定而後動,等待立法者為同性戀族群打造婚姻制度。
不過,這也提醒我們,「同性婚姻之具體設計」,將是下一個戰場。因為這「具體設計」,既是人為,亦將隨政治力的運作而有所擺動,因此如何凝聚社會力量,監督這股「擺動的力量」,令其依循同性戀者的需求來刻劃法令,也是這場戰役之後,值得持續關心的。
簡言之,未來將需要你我繼續參與「社會運動」,來爭取權益。這點不外乎,重回街頭給予立法者讓步誘因,要讓後者知道「不讓步將承受的損失」——也就是選票。此外,更別忘訴諸其他文化的認同,再好的法令,若沒有文化支撐,亦屬枉然。
對照歷史教訓,人權運動領袖金恩博士與其他非裔民權領袖最大的不同,在於他並不強調黑人與白人間之差異,毋寧更喜援引當時美國白人菁英的傳統價值,例如個人自由與社區責任的關係,來強化民權運動的正當性;今昔對照,有關同性婚姻可茲呼應支持的價值,就連大法官自己也說,若經法律正式承認,即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未來穩定社會的基礎,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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