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貴智/颱風「假」到底該不該放?怎麼放比較公平?

聯合新聞網 法律白話文 PLM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說實話吧,因為你住在不太會淹水的城市、不太會發生土石流的平地,每當颱風來了,你擔心的不是會不會家園會不會被摧毀、農作物會不會被吹壞,而是會不會「放假」。

放了颱風假,趁風還沒增強,雨還沒變大,你還是能攬上一部計程車,趕快前往卡啦OK、百貨公司度過這難得的小確幸。你雖然不經意的察覺,我放假了,卻還有人在上班,但是你信步拿著啤酒走進包廂或是拿著戰利品離開櫃檯,沒有想太多。

事實上,正是因為長年以來,颱風假不是受勞基法承認的假期,或者用更精確的術語來說,因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勞基法沒有明文要求勞工得請求停止工作的權利,因此颱風來了,你冒著大雨出門遊樂,他或她頂著強風在前往上班,一個國家,兩個世界。

九五聯盟理事長、銷售人員工會顧問周于萱指出,2015年蘇迪勒颱風來襲時,一位新光三越櫃姐於下班回家過程中遭掉落樹幹撞擊頭部,顱內出血進入加護病房。周于萱指出,百貨公司要不要來上班並非品牌商決定,而是由百貨樓管決定,若樓管決定要開門,但櫃哥櫃姐沒來,空櫃罰單都兩三千塊起跳;根據過去統計資料顯示,去年尼伯特颱風來襲時,SOGO和大遠百總計有超過95%的櫃哥櫃姐被迫來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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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假到底是什麼?

颱風假雖說是「假」,但是精確的說,颱風假不宜稱做「假期」,雖然同樣都是不用工作,但是目的有別。勞基法明定的休假有「特別休假、例假日、休息日」,目的是讓勞工休養生息以回復勞動力,這類休假與「病假、婚假、喪假、事假、工會會務假、產假、育嬰假」等為了滿足勞工生活特定需求而允許暫時停止勞動不同。

因此,在颱風來臨之際,允許勞工停止出勤的目的,並非讓勞工休養生息(雖然不用上班大家都很開心),而是為了避免勞工因為天災來臨之際,因工作或上勤、返家途中,因天災受到損害,所以允許勞工停止出勤:還沒來上班的不用來上班,已經來上班趕快下班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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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當前依法無法要求放颱風假

目前主要規範颱風假的法律為人事行政總局制定的《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依據該辦法規定,地方政府根據氣象預報所示,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或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已致災或有致災之虞時,可宣布停止上班上課。

但是該辦法所規定之適用範圍僅及於「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性質上屬於供政府機關內部作業的行政規則,因此除了私立學校外,民間企業在法律上不須遵守地方政府的停止上班上課通報。

雖然勞動部制定了《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但是該內容僅是將現行法律作更具體的解釋,並無針對天災制定相應的配套措施;縱有,也因為不是立法院制定的法律,也不是勞基法授權勞動部制定的法規命令,因此沒有強制拘束力,而只具有「參考價值」。

舉例而言,該要點當中這樣寫著:「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在勞動部發布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Q&A》中,更是明確寫著「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之 目的及概念不同,亦難歸責於雇主,然雇主本應照扶勞工,宜不扣發工資」、「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對於應雇主之要求而勉力出勤之勞工,雇主應本「疼惜」之心,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然而沒有法律強制要求,勞動部言之諄諄,恐怕聽者藐藐。原因在於:按照契約自由原則,颱風來襲是否一律停止上班且工資照給,必須取決於勞工與僱主之間勞動契約的「約定」;如果法律沒有授權,勞動部便隨意改變人民之間合約約定、或是要求僱主配合法律沒有要求的義務,便是違法。

因此颱風停止出勤應儘速入法,其中有幾個面向必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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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天如果停止上班,工資應照付!

首先依照民法的法理,發生天災而無法上班屬於無法歸責於勞工跟雇主的事由,此時勞工可以不用上班,但是雇主也可以不發薪水。但是這樣的結果無異於使勞工負擔無法取得薪資的風險。其實,天災事變一旦發生,就必定有人受到損失,在沒有人有過錯的情況下,應該由誰來負擔損失,這屬於立法政策的問題,在法律上稱作危險負擔。

在勞動政策上,考量勞工工作的意義及目的便在於取得薪水,如果因為天災導致薪水變少,對許多家庭來說恐怕會有經濟上的困難,且可能讓經濟弱勢的勞工仍寧願頂著風雨出門,也不要被扣那一天1~2000的工資,最終無法達成天災放假讓勞工安全避難的美意。相反地,在台灣每年必定有颱風來襲的情況下,要求雇主事先將颱風假衍生的支出視為成本,並不困難。

根據聯合新聞網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氣象局以及颱風資料庫統計的資料為例,過去2001年至2015年間,本島第一名是宜蘭縣,共放了50次颱風假,最低的則是金門縣與連江縣,分別為25次及26次,本島最低的則是嘉義縣市,分別為34、35次。換句話說,台灣老闆可以預期每年會放2-3天的颱風假,以這個數字計算為成本,且與我們的日常經驗相符。

憲法第153條也明定「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更何況,勞工人身安全,是雇主業績及利潤的保障,因此基於保護勞工的基本國策且雇主有能力承擔成本、保護勞工亦對雇主有益,而且颱風假如能入法,應規定颱風所生無法給付勞務之損失風險,由雇主承擔,換言之,薪資應照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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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天如有出勤必要,衍生之額外成本由雇主負擔

由於不同的產業有不同的需求,像是醫院、電力、電信、自來水等民生基礎設施,或是須24小時輪班制不斷維持產能的工業,就無法強制要求雇主一定要讓勞工停止工作,這也是為什麼颱風假在法理上無法不是假期的原因:在理論上並不是也無法讓所有人都享受著這樣的「假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確實有要求勞工出勤的必要,我們要討論的便是衍生的成本誰來承擔?以及如何判斷確實有出勤的必要?

在颱風天勞工要前往上班地點,可能會面臨大眾運輸工具已經停班停駛的情況,甚至平常以摩托車代步的方式都變得非常不安全。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確保勞工安全,必須要求雇主支付計程車等相對安全的交通支出。甚至雇主若要求員工提早抵達工作地點、或是員工下班後因風雨無法離開,只能就近休息,相關的成本(例如投宿飯店)應該要由資方負擔。

而哪些行業在天災期間仍有繼續上班以維持民生需求的必要,應該要以法律明定,此可以仿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3項,某些行業不得全面罷工、勞工在罷工期間仍應維持必要服務的規定加以規定,避免百工百業均認為自己有維持運轉的必要。

該條規定如下: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一、自來水事業。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三、醫院。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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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假停止上班上課期間可規定為候傳期間

最後,由於不是每個颱風都會肆虐台灣一整天,有些颱風早上雨下一下,下午就雨過天晴,也沒造成什麼大災害,這時候雇主是否可以要求勞工提前返回工作崗位?

參酌德國學說及我國實務見解,勞基法上的工時可以區分為「工作時間」、「備勤時間」、「待命時間」以及「候傳時間」。「備勤時間」是指雖然這段時間不用做事,但必須處於相當高的注意程度,以備隨時提供勞務,例如司機在休息室隨時等待老闆的發車命令;「待命時間」則是原則上雖然不用提供勞務,但是經約定仍必須隨傳隨到,例如空服員有所謂的待命班表,當日雖無安排航班,但仍必須到機場待命,以便成為後補空服員,代替臨時請假的空服員上飛機出任務。

至於「候傳時間」則是德國法發展出來的概念,勞工在此期間內提供勞務屬極度例外,勞工只須留下連絡方式,以備雇主要求、提供勞務。又由於從接受雇主提供勞務之請求、到實際提供勞務之間,容許一定的通勤時間,因此勞工縱然處於提供勞務的準備狀態,不僅其活動自由、而且其停留處所,大致上都未受到限制。

由於颱風假的薪資仍應照給,且按照原訂計畫本來就該上班,因此要求勞工在既定的上班時間內候傳,待風雨漸歇後,雙方確認能安全往返工作地點無虞,此時雇主要求勞工上班,依法屬於合理的要求。

以長榮空服員請天災假為例,去年梅姬颱風,台灣天空只剩長榮敢飛,不僅遭民航局確認違反《民用航空法》規定開罰120萬,工會也為空服員爭取到「天災假」,讓這次雙颱來襲,長榮空服員終於能依據法律並協議請天災假;然而,長榮資方卻發新聞稿暗示航班無法飛行,是因為500名空服員請天災假所造成。

事實上天候不佳,本來就不宜飛行,如果長榮方面早就知悉有空服員因天災因素無法安全抵達機場,剩下來的便是如何調度聯絡候傳空服員的事宜。長榮作為國際型的航空公司,應有能力安排妥善調度的辦法,而不是要求空服員冒著大風大雨前往機場待命,將危險轉嫁給自己的勞工。

如果本文一開始所說的,遇到颱風是否上班的問題,勞工面臨的考驗是如何安全不受傷地上下班,資方面臨的考驗則是如何妥善調度,以便讓因此所受損失降到最低。一邊是人命,一邊是錢財,而立法政策雖然應該以保障勞工生命身體健康為優先,但也必須同時在資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之間保持平衡。

因此颱風假議題,考驗的是勞資間的權益分配如何達成合理的妥協,讓彼此的損失都能夠減到最少。但有些底線,例如生命安全,是會因狂風暴雨而消逝,用再多金錢也喚不回的,也許是我們應優先考量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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