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鼎棫/馬英九洩密案:更需大是大非的院際調解權

聯合新聞網 法律白話文 PLM
前總統馬英九遭檢方指控洩密罪一案,台北地方法院於8月25日下午四時宣判無罪,引發...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於2013年8月31日,將檢調偵辦案件之秘密及柯建銘委員的個人資料,告知時任行政院長的江宜樺等人知悉,構成洩密罪嫌1遭到檢察官起訴;針對該案之審判,台北地方法院於8月25日下午四時宣判無罪,引發軒然大波。

總統作為國家元首,繫權力與民意於一身,其運作是否能合乎法治,將深深牽動台灣未來的政治發展,法院的說法2自可受公評,尤其今日主角——院際調解權的運用是否得宜!

大法官曾在司法院釋字第419號蜻蜓點水指出,若如本案,將總統解為超然於五權之上,遇事則負責調解,其實不脫十九世紀初,為求君主能退讓所以讓其繼續擔任國家元首,進而保留少許權力的妥協見解,與代議民主政治的發展並不相符。

大法官過往的講法雖十分簡潔,卻也可看出,其無法贊同本案法院將「院際調解權」如此擴張的見解;本文也試著進一步超譯,究竟為何調解權與代議民主不符。原因不外乎:(1)權力分立的破壞,以及(2)司法獨立的失靈?

為何調解權與代議民主不符。原因不外乎:(1)權力分立的破壞,以及(2)司法獨立的...

先還原法院說法

經法院確認馬前總統遭起訴之事由,馬前總統確實知道他所洩漏的是犯罪偵查的相關秘密或監聽資料,並有意告知江宜樺前院長等人,所以符合「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使用」通訊監察所得秘密及「不當利用」個人資料等情況。然而法院卻搬出了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認定馬前總統無罪。

簡單解釋此判決:雖然該行為是洩密,然卻是依據法令所為的行為,所以不應處罰。到底是什麼法這麼厲害,擋得了刑罰規定?答案就是前面所說憲法第44條的院際調解權。

該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法院指出,此條賦予總統超越黨派的中立仲裁角色,一旦「院與院發生爭執」總統自得與相關院長會商,使紛爭儘早消弭於無形,維持憲政安穩。

至於到底是吹了什麼風,讓馬前總統亟欲跳下來解決紛爭?法院認為:由於立法院長結合在野黨立法院黨團總召,向法務部長還有檢察長關說,形同行政、立法兩權聯合侵害檢察司法的獨立性之外,更能預見當關說案被爆料之後,除讓司法威信遭受極大的損害,更必然使立法院與行政院捲入政治漩渦,造成憲政體制運作的空前危機。

法院又表示,馬前總統為了解決這樣的爭執,才又找了江宜樺前行政院長等人一起解決,而為了處理這樣的權限爭議,只好將相關秘密用口頭摘要方式轉述,然並未透過紙本發放閱覽,馬前總統這樣洩密的行為,也是不得已的。

總而言之,法院認為馬前總統確實是洩密了,卻是為了執行憲法上的「院際調解權」才這麼做,因此不罰。

然而總統手中掌握檢察官辦案進度,且不排除透過其一己之念到處宣揚甚至干預辦案,此點讓人難以輕忽,我們得好好檢視,台北地院如此運用「院際調解權」是否妥適。

總統手中掌握檢察官辦案進度,且不排除透過其一己之念到處宣揚甚至干預辦案,我們得好...

站在憲法第44條向下看

檢視法院判決是否妥適,可從「權力分立的破壞」及「司法獨立的失靈」二角度切入。

當代民主社會之所以需要「權力分立」,是希望透過權力間的相互制衡,避免權力濫用以確保人民權利。今天,如果我們承認總統只要國家發生狀況,就能透過院際調解,把各院院長結合在一起,由總統主導政局,當初又為何需要分設五院?

這麼一來,除了剝奪其他憲法機關履行憲法任務的職責,架空原本相互牽制得以衡平的遊戲規則(如不信任案或覆議制度),讓總統得以藉機取而代之,使機關彼此權力失衡;若是真那麼期待,我們何不直接仿中國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政局中心,敦請未來領導人坐上總書記大位,讓政局運作更加「和諧」?

再來,司法獨立是法治國家的靈魂,我們堅信法治的意義,所以希望讓司法人員能夠安心任事,不受政局干擾,為我們堅守最後一塊價值淨土。即便總統為什麼可以知道檢調的偵辦進度,在此先不論,本案法院自己也提到:檢察官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等權限,應使其權限不受任何干擾,若經行政權不當介入,就是對司法獨立的破壞。

回頭來看,這次院際調解權的行使,竟然可讓那些「不具任何辦案權限」的人士知悉案件進度,而經過幾番調解,案件又會被如何介入,實難進一步得知——此舉等於為了防範關說事件破壞檢察公正,進而主動插手偵辦過程,這樣外界人民還能繼續信任司法的公正嗎?本案法院所高舉的司法獨立又剩幾希?

為了防範關說事件破壞檢察公正,進而主動插手偵辦過程,這樣外界人民還能繼續信任司法...

遙想德國戰前威瑪憲法的教訓

歷史是會重複的。借鏡威瑪時代,德國總統被賦予了這樣的任務——處理各式紛爭。學者指出,威瑪憲法的制定者期盼總統在憲政爭議出現時,能作全體德國人的仲裁者;威瑪共和的第一任總統Ebert與後來的總統Hindenburg都曾以「憲法的守護者」(der Hüter der Verfassung)自居,嘗試以「全體人民的象徵」(Appell an das Volk)對抗國內外的各種困境。

可是事情的發展,就如同大家所熟知:缺乏國會多數支持的政府,始終無法有效施政,讓總統得以介入干政的頻率倍增,加上納粹黨趁機掌權,威瑪憲法最終伴隨法西斯極權一同上路,攜手走入了歷史的灰燼。我們不能說,德國總統的紛爭調解權,直接導致納粹興起,可是他確實攪亂了一池春水——原本是制憲者為了鞏固國政所設計的手段,反而變成毀滅威瑪共和的一個要角。

因為權力不只失衡,更帶來腐敗。絕對的權力,更帶來絕對的腐敗。

本案法院對於院際調解權如此擴張的見解,無疑邀請所有人共同搭乘時光機,回到過去,一起見證這樣已經進入洪流的制度,再次發揚光大。這樣的總統,這樣的院際調解權(比如隨時請檢察總長報告,政敵引發院際爭執的犯罪證據),真的是民主時代所期待的嗎?走過了血淚的歷史教訓,我們還在期待堯舜虞湯等聖人再次降世乎?

權力不只失衡,更帶來腐敗。絕對的權力,更帶來絕對的腐敗。這樣的院際調解權真的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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