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鼎棫/幸福盟的公投列車,誰的幸福被遺落在月台?
昨日(1月24日),幸福盟以「你是否同意婚姻應限定為一男一女?」為提問,宣告啟動公投列車,意圖將婚姻定義限縮在一男一女,認定同志若要取得親密關係的保障,可透過「同性伴侶法」等方式取而代之。然而,此舉將可能造成「隔離卻平等」的假象,把同志權益拋棄在等待婚姻的月臺之上。
就讓我們直接講結論:公投及其衍生的法律,與一般機關運作或人民活動相同,都是在憲法秩序底下運作的行為。公投不可牴觸憲法,也不可違反代言憲法的大法官解釋。幸福盟如此限縮婚姻概念的公投提案,可能有違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還有讓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
公投或許是憲法秩序下的權力展現,但仍不可違憲
理論上,公民投票或其創制或複決的法律,儘管擁有「高度且直接」的民主正當性;而本質上,仍是道道地地憲法秩序底下所運作的權力或法律。我們只不過是為了制衡「代議政治背叛人民初衷」的行為,另外透過一番票決,要求立法院趕快通過或修改特定法律。
既然公投及其衍生法律,都還在憲法秩序下發展,基於基本人權保障及權力分立等憲法誡命,公投及其衍生法律,若真的逐一上路,還是無法自外於憲法的運作底線,還有隨之虎視眈眈的司法違憲審查。
換句話說,若真的走到釋憲那一步,為了維護人民權利等憲法基本價值,針對可能違憲的公投及其衍生法律,及時作成有拘束力的判斷,本來就是憲法賦予司法,鐵一般的任務。
公投僅有是非題,該如何產出有品質且多元的立法結果?
一旦實際審查「公投創制或修改的法律」,我國大法官不免面臨一些挑戰。簡單來說,公民投票背後有高度的民主正當性,僅僅十五位大法官如何戮力推翻數以百萬支持者的心聲?要如何回應才不會陷入「少數推翻多數」的困境?
然而,仔細一想,公投的民主音量雖優於政府,但公投提出的政策,品質可能是非常粗略的;這裡並非反對一切形式的公投,而是回歸公投議題的投票形式——僅有「是與非」——該如何透過此等票決,產出有品質且內涵多元的立法結果?因此,透過司法違憲審查的協調折衝,即有一定必要。
過往也不是沒有針對類似人民公投的運作結果,進行大法官解釋的先例,像是司法院釋字第721號,即詳加審理末代國民大會所修訂的增修憲法條文。由於前開任務型國代,必須遵守人民投票給他的修憲意旨,形同人民早已用「選國代的票」投下「修憲公投」,所以對增修條文的審理,實質上也算是對公投的違憲審查。
再者,若有需要,大法官也可在審理過程中,適度放寬審查密度,並透過完整呈現的說理義務,給予公投與衍生法律足夠的尊重。否則憲法條文中那些非常重要,被我們視為人類精神生活免於獨裁摧殘的基柱(如平等保障或是權力制衡),若放任公投恣意破毀,這樣的公投也有失正當。
在臺灣,同志族群長期受困於傳統的暗櫃之中,所面臨的歧視與排擠,無論在社會或媒體上都屢見不鮮。同志族群也因人口結構因素,是社會上孤立隔絕的少數,久屬政治弱勢,難以立馬在選舉中受到主流政治人物的青睞,並快速有效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劣勢地位。這在在說明,當公投通過,同志族群的權利被遮掩之際,我們仍舊需要大法官!
婚姻限縮一男一女的提案,造成「隔離卻平等」的假象
透過公投,為同性伴侶打造另一種「類似婚姻」的制度,會不會如學者所擔憂:形成外觀看似平等(各自享有)的假象,實際卻造成同性伴侶與異性婚姻之間的永久的隔離?
也就是說,這樣的公投提案若通過,雖再三保證會讓同性戀者享有「高度類似婚姻」的伴侶制度,卻強化了「同性伴侶不能進入婚姻」、「婚姻只有一男一女才能擁有」的想像,形同把婚姻當成符合兩性觀點下的異性戀特權,無情地將同性戀與性別他者隔絕在外?
至於常被拿來對照的德國,早在2001年通過伴侶專法後,同性伴侶雖能在戶政單位登記、冠同姓、並互負扶養的義務,且就同性伴侶保險、所得稅和繼承等權利,與異性戀婚姻在「制度上」已慢慢沒有差別。可是,伴侶畢竟止於「伴侶」,與婚姻概念依舊相異,在「價值觀上」並未改變人們對該族群的異化想像,也凝聚了後來再次修法的動因。
婚姻概念如此閉鎖,將有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的精神
這樣閉鎖的想像,無疑是用特定的意識形態鉗制他人的生活形塑。
此際,大可回歸司法院釋字第748號的開放說法:重點應置於「婚姻的功能」,也就是「單純」為了能夠執子之手,共同經營生活,所以才想與對方打造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結合關係。人類自古以來的基本需求,本就包含這樣圓滿關係的建立,所以人人不分性傾向都應享有進入「婚姻」的機會,這樣才能真正達成大法官親口所說「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既然如此,何以幸福盟千方百計要限缩婚姻定義?更何況在國際實踐上,若未能從婚姻定義修正,引導人們化解價值觀的歧異,對性傾向進行誹謗或侮辱的舉措,還是會層出不窮。
附帶一提,大法官也說了:
過往他們在解釋中,之所以多次提及婚姻具有「一夫一妻」或「一男一女」的特徵,是因過往僅有異性婚姻的當事人來聲請釋憲;諸如民法重婚規定的效力,或通姦罪的合憲性等議題,並非打算排斥相同性別二人能夠走入結婚,不可誤會。
通往幸福的婚姻列車,不分性傾向,人人皆有權上車
值得注意的是,一直拿來當「反對同性婚姻入法」神主牌的德國同性伴侶法,遲至去年也跟隨人權潮流,走入歷史了。
經過漫長歲月,許多德國同志終於可以如願走入婚姻了。報載當時,數以百計的同志運動人士在國會外慶祝,揮動著彩虹旗幟,高舉「所有人的婚姻,所有人的愛」等標語,享受這終獲平等對待的幸福一刻。
在臺灣,像是指標人物祁家威先生,至少於1998年間,向法院請求辦理公證結婚被拒,而於2001年5月,經前幾任大法官以民法不讓結婚的規定,並未牴觸憲法為由,駁回聲請。然其秉持不放棄的精神,沉寂多年另於2013年間,至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被拒後,2015年8月又再向大法官扣關。認真算一算,祁家威先生來回向立法、行政、司法等機關爭取同性婚姻之旅途,已整整逾30年!
而現在好不容易,得到了一顆從司法院釋字第748號掉下,可以走入婚姻的果實,卻面臨公投結果可能沒收,換來「隔離卻平等」的歧視。
再次強調,若執意步上德國同性伴侶法走過的崎嶇之路,那就必須經歷他們在各個法制領域所作的龐雜調整;反之,若能一步到位,從婚姻的根本定義下手,自可讓同志族群從閉鎖的價值觀中解放,一同登上婚姻制度的列車,前往自我期盼的幸福人生。
當然,同性族群的權益保障,包括觀念宣導、文化實踐等,除了前述司法部門,還需行政與立法部門的持續協力,表達政府對同志權益的認同。在此,我們僅期待政府若能拿出修改勞基法那種秒殺或夜守立院的魄力,就實感萬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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