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柏翰/除罪亦解殖:印度同志的崎嶇人權路
2018年9月6日,印度最高法院終於推翻自己數年前的判決,宣布男男合意性行為不再是一項犯罪行為,廢止了自殖民以來實施長達157年的雞姦法規定(sodomy law)。這項透過司法救濟實現的「除罪化」,由四名合議庭法官與一名首席法官一致通過,肯認了印度同性戀者的隱私權與平等權。
這項判決對印度公民社會而言,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它不僅翻轉了2013年的另一個判決——即當時法院認為司法權管不著殖民時期就定下來的的377條款(Section 377,同性性行為屬於違反自然法則的犯罪行為)——也為近年來因國族主義、右翼政黨興起,被政府風聲鶴唳抑制而垂死的社運團體,打了一劑強心針。
大英帝國的遺緒,後殖民社會的噩夢
印度的同性性行為罪刑歷史悠久,刑期十年到無期徒刑不等。這規定來自《1533年英格蘭雞姦法》(Buggery Act 1533),此規定影響了許多大英帝國的前殖民地,包括今天的新加坡。這規定對同性戀者的自由和隱私權傷害甚深,但獨立後的印度一直遲遲不願改變,因此自九〇年代起,許多人權組織和性平倡議者開始推動除罪化。
所謂《印度刑法》(Indian Penal Code)377條款是在1860年自英國引進的,此後便隨著英帝國的殖民版圖擴張,遍及在亞非、加勒比海地區。許多國家都有類似的刑事條款,懲罰理由大部分為「不以生殖為目的的性行為」(如肛交、口交獸交)及「違反自然法則」。
根據國際LGBTI聯合會2017年年度報告,截至去年仍有71個國家——包括印度在內,以及大部分的大英國協會員國——將同性性行為視為犯罪。其中,繼受印度刑法規定的肯亞和波札那的法院最近暫停了裁判相關案件;近期透過修法完成除罪化的國家有貝里斯於2015年修法,千里達及托巴哥則於2018年修法。
除罪之路,不只路迢迢,還峰迴路轉
這次合意同性性行為(男性之間)除罪化判決得來不易,且一路充滿波折。早在2001年,促進性健康和愛滋防治的印度納茲基金會(Naz Foundation),就向德里高等法院提起訴訟,主張377條款同時違反了憲法,以及印度在國際人權法下的義務。此外,也主張雞姦罪妨礙了愛滋防治的推展工作。
2009年德里高等法院才作出判決(Naz Foundation v. Govt. of NCT of Delhi),認為雞姦罪侵害了同性戀者的自由和隱私權而違憲。不過2013年,最高法院又推翻了這項判決(Suresh Kumar Koushal v. Naz Foundation),主要理由是:「廢除雞姦罪」屬於國會的權限,司法權不應干涉。
這突如其來的逆轉敗,對2009年判決後出櫃的男同志造成很大的傷害,也嚴重打擊到印度的同志運動進程。後來總理莫迪(Narendra Modi)政府陸續以「保衛傳統價值」與「拒絕外國勢力影響」等理由,限制同志團體的倡議行動,或刻意阻撓他們向國際組織請求聲援(跟台灣某些人有87分像)。
這樣的政治風向,加上司法消極的態度,使得那幾年多件救濟請願無法獲得法院受理。直到2016年,五名聲請人再度提出「2013年判決再審」的請願,終於促成最高法院受理,並訂於2018年7月召開言詞辯論庭。辯論時,印度法務部部長不顧中央反對,表示「無論結果如何,不再上訴」,以免悲劇重演。
最高法院為什麼突然改變態度?印度媒體中有論者認為,法官想藉此對抗莫迪不顧印度人權發展的政策手段;也有人觀察到,近年來同志團體中不乏知名律師協助,與法學界互動良好;更有人認為是進展較快的跨性別運動順勢帶起、推波助瀾。當然法官們沒就此多作說明(也不需要),或許就是「時候到了」。
最高法院一槌定音,同志人權不能等
這個月6號本案宣判時,印度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Dipak Misra表示,「同性性行為除罪化」這個決定將立即生效。政府應積極向行政機關、執法機關推廣這個攸關人權的司法決定,盡快停止印度各地警察對同性戀者的騷擾。在朗讀判決(Navtej Singh Johar v. Union of India)時,首席法官也強調:
基於性傾向的歧視規定,侵害了個人言論及表現自由、親密關係的隱私,以及個人的身體自主,因此法院認為合意性交入罪,不合理、獨斷且明顯違反憲法。
回到2013年的判決裡,法院曾提到同志人權雖是國際趨勢,但印度是個文化主權獨立的國家,不宜躁進,須視國內社會的發展來詮釋憲法。就這方面,今年的判決應不能說成法院自打臉(或許應該感激當年快速整隊的人權倡議者們),對此首席法官替合議庭法官Ajay Khanwilkar發言時,就特別談到了:
印度憲法是一部「動態的文書」(dynamic document),其主要目標應是為了建立一個動態且包容的社會。
印度幾乎是當代後殖民主義思想與行動的代表,因此最高法院的判決,不只鬆綁了法律對現存同志之桎梏,更進一步解除殖民遺毒過去對同志的戕害。畢竟377條款就是最典型的殖民法象徵,其背後所表彰的意識形態,未曾顧及各殖民地原本存在之性/別多元的事實,以及本土社會對性的理解與想像。
十字路口的想望:除罪化只是第一步
宣判當天,法庭外等待判決的同志平權倡議者,聽到判決後都不禁歡呼尖叫,甚至喜極而泣。然而一日狂喜後,大家當然知道,除罪化只是同性戀人權運動的第一步。跨性別人權的倡議,縱然在近期也稍有斬獲,但仍需更多努力,打破僵化的性/別認同政治,才能真正促進多元共存。如同合議庭法官Dhananjaya Chandrachud在協同意見書裡提到:
人類的性(sexuality)本不該受限於二元論,而當時377條款的全球化,對全世界的LGBT群體傷害極大。
這遲來的正義,讓人想到去年英國溯及既往地赦免了數千名因同性性行為遭判刑的「雞姦罪犯罪人」。無獨有偶地,印度最高法院合議庭的法官Indu Malhotra,在宣判時就語氣堅定地說:對於LGBT群體的成員所承受的苦難,以及主流社會長久以來的無知,
歷史欠他們一個正式的道歉。
照見台灣同志群體的處境,由於沒有雞姦罪的歷史,比起許多地方的性少數算幸運很多,但一直以來遭受的警察騷擾和社會歧視也沒有少過。一路走來,台灣的同志平權運動從九〇年代發展迄今,也算在立法、能見度、教育政策、司法救濟等面向,陸續有所突破,然而也經常是走三步退兩步,步步如履薄冰。
自大法官受理同性婚姻案,到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台灣的同志權益倡議者遭遇到前所未見的反動勢力。而在各種議題都仍未達成過「共識」的台灣社會,眼下竟要訴諸公投處理婚姻平權議題。印度的例子值得引以為鑒,政府的消極、司法禮讓,以拖待變的立法風格,只會讓性少數者無法獲得身而為人,該有的權益。
- 文:李柏翰,畢業於東吳法研所國際法組,正在英國University of Sussex從事博士研究,主要關注弱勢群體健康的社會因素及相關國際人權法之議題。目前也是法律白話文的編輯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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