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沛恆/在Clubhouse當DJ?爆紅平台該面對的著作權課題

聯合新聞網 法律白話文 PLM
在2020這波疫情當中,異軍突起的平台第一個會想到什麼?在人與人社交上表現最亮眼...

請你閉上眼睛仔細想想,在2020這波疫情當中,異軍突起的平台第一個會想到什麼?嗯,回答Pornhub的請去牆角跪算盤。

大部分的人直接聯想到的,是因為社交距離或在家工作而需用的即時語音系統,摒除像是老牌的Skype,或是專為線上視訊會議而生的軟體Zoom,在人與人社交上表現最亮眼、同溫層最洗版的莫過於Clubhouse了(下稱CH)。

CH這款主打聲音的社交平台,比起Podcast,多了一些即時性,就好像名人真的在你旁邊聊天,一不小心蹦出髒話也無法後製剪掉;比起傳統直播少了畫面上惱人的刷一排讚,讓用戶更專心在發言者的談話中;比起臉書、IG、推特少了留言、轉載這種會留下紀錄的互動方式,讓發言者對談可以不被打擾、事後不用擔心上報被公審。

再加上「名人使用」加持,還有必須要有邀請碼才能下載該款app,帶來像進夜店不用排隊的尊榮感,讓各社群上被「哇!珍妮佛羅培茲!」這類廣告轟炸下而出走的用戶,找到了另一個安身立命之處。

在CH上當DJ,可以嗎?

身為一個音樂人,對於這種可以讓聽眾沈浸在聲音交流的軟體,總有著各種浪漫又有趣的幻想,像是可以讓DJ放back to back、或是像廣播電台可以點歌接觀眾Call in、甚至線上K歌等等。不過,既然我們叫做「法律白話文」,不免俗還是來談談這些利用行為可能會觸及的著作權問題。

我們知道,我國《著作權法》是採所謂「完成主義」,意思就是在你完成一首歌的當下,你就擁有在財產權上可以重製、改作(講二創的人請伏地挺身預備)、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播送(以下合稱「三公」)等權利,好讓創作人可以一魚好多吃,利用心血結晶去回本賺錢,任何人只要沒有得到創作人的同意,很可能就會有民事、刑事上的責任。

不過誠如前面所說,CH這個平台不會留下紀錄,所以我們這篇文章就聚焦在討論三公的部分。

Clubhouse這款主打聲音的社交平台,比起Podcast,多了一些即時性。示...

怎樣處理音樂算「公開」?

「三公」顧名思義是以「對公眾為之」為要件,所以在《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對於「公眾」的定義是「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

例如我阿嬤去年過世,我爸問我說,如果在阿嬤家祭告別式上面放江蕙的〈家後〉會不會有侵權問題?就因為家祭參與之人是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所以會例外不構成公開演出。如果把這個概念丟到像是IG的私人帳戶,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結論。

就CH所馳名的公開房間功能(私人房間基本上跟line的多方通話功能近似),我們可以延伸討論到另一個在實務跟學說有爭議的使用的型態,我喜歡戲稱叫做「邊緣人a.k.a.電話亭KTV」。

相信一講出這個名字大家都有畫面跑出來了,顧名思義就是路邊一個密閉空間提供銅板價能夠歡唱的服務,日前電話亭KTV業者就被擁有專屬授權的公司提告,最後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認為因為這些歌曲是從網路上串流沒有重製,而且因為是密閉空間,比如擠進來唱歌的只有邊緣人跟邊緣人的朋友(還是邊緣人),所以不符合前面所說對「公眾」演出的定義。

不過我偶像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章忠信教授就不同意這樣的判斷,因為所謂公開演出中的「向公眾傳達者」並不是像胖虎演唱會,要多數人乖乖坐在那邊聽他唱歌,而是是否讓不特定的公眾都能夠享用這個服務。

所以講句白的,就算你沒朋友而一個人躲進電話亭裡面唱歌,但你仍舊是眾多「不特定」路人中的其中一人,電話亭KTV的業者因此仍舊應構成侵權。我自己想到更極端一點的反例是耳機派對(Silent Disco),參加活動的每個人都戴上耳機,根據耳機上面的顏色顯示在聽的音樂種類,如果採取實務的見解,在場幾千個人因為都聽不到隔壁人的音樂,便不會構成公開演出,顯見這樣的見解似乎有些失當。

當初這個議題我自己就在網路上跟人筆戰過,對方認為:如果按照章老師的見解,在空曠的禮堂、玉山山頂這些開放空間唱歌也應該要取得授權?代換到CH這個平台,你現實生活沒朋友,上了CH開聊天室還是沒有朋友,那這樣我在上面播音樂也要取得授權?

我笑了笑,看了看我的勞力士(雖然只買得起G-Shock)。這位捧油,因為我很會記仇,所以要再嗆你一次,這樣比喻失當喔,空曠的禮堂客觀上沒事只有白教官、玉山山頂只有排雲山莊的阿飄會經過,跟本案人來人往的西門町怎麼相提並論?CH雖然有邀請碼的限制,用戶好歹也有幾十萬人,在上面放音樂就有一定的可能性向不特定的多數人提供傳輸,這樣判斷是不是很簡單呢?真的很簡單。

耳機派對(Silent Disco)示意圖。 圖/路透社

CH上放音樂,算公開播送或傳輸?

過去我自己在學習的過程中,為了記憶方便,往往都會把牽扯到網路類的丟到「公開傳輸」,反之,如果是廣播電視就丟到「公開播送」。這時候可能就會有人跳出來說:「分什麼?!摻在一起做撒尿牛丸啊!」呃...我想你想表達的是:「這樣區分有什麼實益咧?」

以過去MOD的案件中,中華電信拚了命想爭取變更智財局認為「MOD跟網路有關所以是公開傳輸」這個見解,希望將利用類型轉為公開播送。除了有廣電三法在的適用外,跟CH最有關的莫過於是授權地域的差別了,因為網路無國界的關係,所以通常公開傳輸的授權地域會是全球,反之,公開播送僅會限於台澎金馬,那對於著作權人來說,我要把我的作品授權到自己國家以外的地方,會比較謹慎,意願相較也會比較低。

也因應前述MOD的案件,最近一次著作權的修法,就考量到現在播送的方式已經不再侷限有線電、無線電、廣播系統,所以不再以網路技術來分類,而是把雙向、互動式的利用方式,歸類到公開傳輸;而直播這種單向、不可回溯、有時間上限制的利用方式歸類到公開播送。

CH平台方現在面對的問題

由於我國《著作權法》有引進美國DMCA的避風港、三振條款,讓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在碰到侵權疑慮時,只要做通知、下架、警告、終止服務,平台就可以免責。

但站在吸引使用者的立場,像是我國的集管團體(更詳細的內容請見我的另外一篇文章〈給音樂人、法律人、舞者、影像工作者通用的音樂相關著作權天才班〉)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就有跟YouTube簽訂概括授權的協議,讓透過YouTube的使用者不需事先取得MUST的同意就可以上傳所管理的音樂,而由YouTube直接將版稅分配給所管理的會員。

然而套用在CH上,因為沒有保留紀錄的特性,要如何去做到後台的管控?或是侵權了怎麼舉證?就是平台方未來必須要思考的課題。

最後,再靠北一次,我國的集管團體到現在都還沒有直播的費率制定,依照《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4條:「集管團體就特定之利用型態未依第一項規定訂定使用報酬率者,利用人得以書面請求集管團體訂定之;於訂定前,就其請求訂定使用報酬率之利用行為,不適用著作權法第七章規定。」就是沒有刑責的意思啦。

這時集管團體為了業績,就會丟出一個喊爽的價碼要利用人乖乖聽話付錢,卻不告訴你他們是怎麼算出這個金額的。但很阿Q的是,如果利用人真的擺爛不付錢,集管團體還是可以起民事訴訟,但仍舊得就其所受損害的價額提出依據。講白了就是要公開他們的計算方法。

所以如果集管團體不公開計算方法,你們管理的會員就收不到錢,不要再用什麼內部討論費率的爛藉口漫天要價了,趕快認真開會。Peace out!

在Clubhouse上要如何去做到後台的管控?或是侵權了怎麼舉證?就是平台方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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