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哲瑜/你不該只是判決中的一個名字:省思離婚案件與法律中的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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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 圖/法新社

相較一般冷冰冰的判決書,今(2022)年1月,在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的一件離婚案件中,法官於判決書的附記事項處,寫了一封信給當事人的小孩——強調父母親的爭吵不是小孩的錯,希望他知道爸爸媽媽都非常愛他,並祝福他可以平安長大。這封難得出現在判決的信,也在網路上引起熱議。

許多網友深受內容感動,稱讚法官「溫暖且富有人性」;但也有人質疑這樣的「感性」文章,是否會影響審判的公正性。

確實,以類似信件的形式在判決書中表達法官的想法,似乎與我們平常對於法庭審判的印象有所不同,然而,「法律與文學」的互動其實並不少見,早有許多兩者交融關係的研究。

以下,筆者將簡介過往「法律中的文學」,並透過前述引起熱議的那封信,探討其中值得我們反思的問題。

法律與文學如何攜手?

法律經濟分析學者波斯納(Richard A. Posner)的《法律與文學》(Law and Literature)中,將對法律與文學的研究區分為兩大類:

其一是「文學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即以文學作品作為素材,探討其中人物的法律關係與相關法律觀點,以中文世界的作品為例:包青天的判案描寫、《水滸傳》中官逼民反的情節論述等;其二則是「法律作為文學」(law as literature),即法律案件本身就是文本。

而在「法律作為文學」之下,又有兩條不同的學術脈絡:一為懷特( James B. White) 為首開啟的法律文學運動,以文學分析的方法,討論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的語句結構和表達功能;其二,則為女性主義法學、批判種族理論等批判法學所倡議的「法律敘事學運動」(legal narratology movement),將「說故事」作為一種法學方法,著重描寫當事人的經驗敘事。

前述判決寫給孩子的書信,其實就類似用「說故事」作為法學方法,透過「敘事」的運用,表達與一般判決內容相異的內涵。

就「敘事」而言,國立清華大學社會所的李丁讚老師將其描述為:「透過時間和情節的安排,將個人的生命故事置放在社會和歷史的整體脈絡中,個人不但因此得以組織外在世界,進而認識世界。更透過這個關聯,把個人與社會和歷史連結起來。透過敘事,我們得以認同。」

由此可見,「敘事」主要具備以下兩點特性:

  1. 有意地選擇事件並串聯。
  2. 其意義須在特定的社會脈絡中才能顯現。

透過這兩項特性的體現,敘事者得以和敘事互動,形塑一種相互建構的動態過程,亦即「我們不只說故事,故事也在『說我們』」,兩者是相生而非主客的關係。因此,我們也才能在敘事中不斷建構自我認同。

相較於文學敘事的「建構」特性,法學的運用在實務上多數表現在抽象構成要件的操作,將特定經驗「標準化」(如什麼是婚姻?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748號中,就定義為「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藉此形塑主流論述,並非常關注文字邏輯的「合理性」(如事實是否合乎規定);若有不慎,反而可能造成與社會的斷裂,甚至是當事人的失語,像是2010年的白玫瑰運動,民眾與法官之間對於性侵害是否「未違反女童意願」,產生認定歧異。

故法律敘事學的倡議者便認為,透過在法律文書中納入敘事技巧,能夠重新納入被排拒在「權力」之外的事物,跳脫法律框架,更真實地審視人們行為分際的最後依據,也許更能反映真實世界,看見一個個案件中「活生生的人」。

所以可以說,該名法官在判決最後寫給孩子的信——即便如他所說,該名當事人的小孩不見得會看到——透過迥異法律通盤審查的方式,「有意地」選擇故事,在案件的抽象審查中,建構了「法律/權力之外」的生命經驗,串聯起人與人之間的共感,也難怪網友會稱讚法官的溫暖。

該名法官在案件的抽象審查中,建構了「法律/權力之外」的生命經驗,串聯起人與人之間...

判決引起熱議的背後

那麼,這封書信中又有什麼值得我們反思的問題呢?

一、生命的互動衝突?

多數人想到法律,往往直覺想到對犯罪者的懲罰,但精確來說,這正是法律解決紛爭的功能——透過法定的權利義務關係,釐清事件中當事人的責任分配。

但這樣的紛爭解決機制其實有其侷限,因為我們只能按照法律規定向當事人究責,但卻往往難以撫平「生命的互動衝突」。

例如,法律至多可以判處殺人犯死刑,但卻無法擔保受害者家屬的傷痛能夠平息。就像在前幾年的「嘉義殺警案」中,法庭上主要討論的,是《刑法》第271條的殺人罪,而不容易花很多時間去討論「被害人」是警察時,所帶給社會的不安全感。

甚者,為了維繫法律秩序的終局穩定,法律裁判不免成為一種「強制解決(settle)」的機制——在定讞後只能妥協接受,而不像和解等手段,能夠不斷嘗試尋求雙方的共識。

正如戲劇《我們與惡的距離》的台詞:「這不是對錯的問題,而是現實的問題。」前述寫信的法官也論及,當事人小孩在案件中勢必承受著極大的心理壓力,甚至懷疑自己是不是做錯了什麼。但偏偏,這些擔憂所體現的,正是法律最無力的角落。

二、公平的意義?

當許多網友稱讚前述法官溫暖且富有人性時,也不乏有人認為這樣的情感表達可能影響判決的公正。

此處的「公平」可能牽涉兩種內涵,其一是指不偏頗的心態,筆者認為,基於該案件的審判目的(裁判離婚、親權行使),信中並未論及可能影響判決的內容,僅涉及對當事人小孩的情感傳達,而不指涉其父母在案件中的責任歸屬,應不至於造成或反映對於審判的偏頗心態。

其二是指客觀的心態。其實是強調對於審判的客觀性,在生活上時能有所聞,例如: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約翰.馬歇爾.哈倫(John Marshall Harlan)便曾形容美國憲法是「色盲」,認為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並不會因為人種不同而差別對待;今年掀起熱潮的韓劇Law School,劇情中不斷強調正義女神(Justitia)的形象,其中,頭戴眼罩便是強調一視同仁的心態,傳達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觀念。

但筆者認為,雖然法律上的平等概念實為重要,但透過「遮蔽/(色盲)分不出來」的方式形容,其實反而忽略了平等的真正意義。由於不同個體間的必然差異(種族、性別、地位、黨派等),若僅以遮蔽的概念比喻平等,只會導致一視同仁的劈砍(正義女神一手拿劍)的結果罷了。

真正的平等,應該是在認識「偏見」的前提下去做平衡。畢竟唯有先看見差異,才有可能真正面對差異、平衡差異。故審判中其實不須刻意排拒主觀價值判斷介入,而是應該在認知其為主觀判斷的前提下,去探求社會是否能合理接納。

因此,審判過程雖然需依證據論事,但對構成要件的運用其實仍涉及一定的價值判斷,例如該判決在裁定應由何人獨立行使親權時,必須考量小孩的最佳利益;但什麼是小孩的最佳利益?人與人的互動往往不是非黑即白,而需納入法官的價值評斷,來界定親權歸屬的總體評價。

甚至可以說,價值判斷其實必然是法律運用的核心。黃榮堅教授便曾說,若是沒有價值判斷,人們根本不可能寫出犯罪構成要件,不然為什麼殺人就是一種犯罪要件,而吃飯則不是?其實都是在確認刑法上的負面評價罷了。

圖/《Law School》劇照

三、判決的謊言?

該案件的法官在信中提到:「叔叔也只是從手上的證據,去得到一個接近的『事實』。」其表達的意義,也正如前南非憲法法院大法官奧比薩克斯在《斷臂上的花朵》中所言:「我的每則判決都是謊言」。他提到,這裡所謂的虛偽不實,是指判決行文間的冷靜與井然有序,粉飾了思考時的劇烈掙扎與猶豫。法官並不是神,任何案件的發生都只能透過片段證據的推疊,形塑出一個「被認為的真實」,然而,實際上究竟發生了什麼,幾乎無法真正地被呈現。

信中也提到:「希望你幸福,愛你的爸爸媽媽,他們都是最棒的,這些才是真的『事實』。」或許提醒了我們,審判僅是一時的紛爭解決,在「法律事實」之外,那更廣闊的「生命事實」也更值得我們去感受與「相信」。

這也是相較於一般印象下冰冷的判決,該案的法官特別提及,雖然案件兩造是小孩的父母,爭執的也是兩者的權利義務關係,但實質上受影響最深的卻是當事人的小孩——這也讓我們重新看見了案件中「活生生的人」。

正如黃榮堅教授在《靈魂不歸法律管》一書中所說:法律畢竟是規範人生活的準則,懷有更貼近生活的語態才能更加容易讓人感受其所敘述的理念,「帶著生命的感覺說法律,才能讓人用生命的感覺去理解社會」。在謹守抽象要件的判定與操作之外,也許更應深入看見個案中的人際關係,去理解人與人之間的互動究竟為什麼出了問題,而法律又為什麼認為互動的界線應該劃在這裡?唯有這樣,眾人也才不至於淪為審判理性下的一個個冰冷的名字。

結論

法律就是透過一個個的議題,去找到一條人與人之間合理的相處界線。但當法律的界線過於僵硬刻板時,我們便需要一種開展的力量,促使我們在既有的觀念下有所突破與創新,而文學正有一股搗毀與再生的力量,使它不至於陷入人文科學對人的定型化,反而在捨棄所謂裁判本質之際,更能接近人的「本質」。

雖然案件兩造是小孩的父母,爭執的也是兩者的權利義務關係,但實質上受影響最深的卻是...

參考資料

  1. Yahoo新聞,爸媽鬧離婚 暖心法官寫千字信給8歲童「你沒有錯」
  2. 鄧筑媛,改變,從故事開始:受壓迫者敘事與法律改變,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3. 法操FOLLAW,我們的憲法是色盲的,它不知也不會容忍以階級區別公民
  4. 正義女神形象可參考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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