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伊平/數位性暴力警世錄:小玉販賣換臉成人片,一審判決怎麼說?
大家還記得網紅小玉的深偽影片事件嗎?一審判決在今(2022)年7月21日出爐了。
事情發生在2020年間,小玉利用人工智能 「Deepfake」(深度造假)技術,製作「換臉成人片」上傳網路社群供民眾付費觀看,獲取千萬不法利益,嚴重侵害119位被害人的權益,其中不乏知名政治人物、網紅和藝人。被害人發現自己的臉部圖像遭到違法使用後,紛紛出面指控和提告。
案經新北地檢署偵查後提起公訴,交由新北地方法院審理1。最後法院判決:小玉和莊姓助理因未於蒐集目的的必要範圍內,恣意利用個人資料,因而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名,各判處五年六個月和三年八月有期徒刑,並沒收所有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
不少人覺得判太輕了,但你看過法院的判決理由嗎?用你五分鐘,掌握關鍵說法!
小玉們犯了哪些罪?
判決認定,小玉和莊姓助理製作並上傳影片(有被害人臉部特徵)到Google雲端,供會員或購買者付費瀏覽的行為,已構成數項犯罪。
具體來說,被害人的人臉特徵、姓名、藝名及網路暱稱等,都是足以讓大眾辨認被害人的「個人資料」,即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保障。而小玉和莊姓助理利用個資的行為,顯然已經超過蒐集個資的必要範圍,使瀏覽影片的人,可以從換臉影片輕易連結到特定個人,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禁止的罪行。
此外,製作換臉影片的目的,在於凸顯淫穢、不雅的行為,用以刺激、滿足或挑起觀眾的性慾,屬於猥褻影像,進而毀損被害人的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所以同時也違反《刑法》的「販賣猥褻影像罪」和「加重誹謗罪」。
上傳多少次影片,就該判多少個罪嗎?
這邊有個名詞叫作「一行為不二罰」,意思是對行為人同一個違法行為,原則上禁止重複處罰;反面來說,如果行為人有數個犯罪行為,就可以按照犯罪行為的次數來處罰。
那麼,如果小玉上傳換臉影片的行為有一百次,就可以判一百條罪名嗎?答案是不一定,還是要看法院如何認定上傳影片的行為數。
以常見的詐騙集團案件為例:被害人將款項多次匯入指定的帳戶,由車手分幾次提領後,再輾轉交給其他集團成員,而車手分次提領款項的行為到底算幾次呢?此時實務上多半認為:因為每次提領的時間差距短,每個舉動不會被視為獨立舉動,因此在法律上被評價為「一個行為」,只論以一罪。
於是小玉和莊姓助理上傳影片的行為頻率,就是認定關鍵。判決指出,部分影片是「分次上傳」,即在相當密集的時間之內、在相同地點犯罪,並反覆侵害各被害人的隱私,各行為之間的獨立性比較薄弱,難以在時間差距上強行分開認定,所以應評價為「一行為」,只論以一罪。
另外一些影片,由於每個影片的被害人不同,侵害了不同人的權益,犯罪時間可以區分,更是分別起意犯罪,就應認定為不同行為而分開處罰。
談完行為的次數,那麼前面也提到,本件小玉觸犯了「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文2」、「販賣猥褻影像罪」和「加重誹謗罪」共三個罪名,既然一個行為只能處罰一罪,到底該用哪條罪來處罰呢?
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如果以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就要選擇「重」的處罰。意思是,看哪一個罪的刑度最重,就用那個罪處罰。
「販賣猥褻影像罪」」和「加重誹謗罪」的法定刑都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構成「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則會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罪刑較重,就應該以「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的罪名來處罰。
綜合上面的討論,法院最後認為小玉和莊姓助理共有119個犯行,也就犯了119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法院決定刑度的因素是?
「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的刑度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法院卻只判小玉每個罪名五個月,這樣合理嗎?法院既然認定小玉犯了119個罪,小玉不是應該要坐牢595個月(5x119=595),為什麼最後只需要執行五年六個月?
這是因為《刑法》有「法定刑」、「宣告刑」和「執行刑」。「法定刑」就是法條本身規定的刑度,每個案件的狀況都不一樣,法院在審理案件後,會在法定刑的範圍內,定出「宣告刑」,也就是最後判決主文的記載。
這時,法院會依照《刑法》考量:犯罪時的動機、目的,犯罪的手段,犯罪所生的危險或損害,犯罪後的態度等因素,在法定刑的範圍內增減刑度。
法院認為:小玉和莊姓助理不用正常管道賺錢,竟販賣合成被害人臉部的猥褻影像,破壞社會善良風俗,且網際網路具有快速散播的特性,猥褻影像一旦上傳之後,就很難阻止,嚴重影響被害人的身心名譽,行為惡劣。
但法院也指出:小玉和莊姓助理在偵查中和審判中都坦承犯罪,也試圖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且小玉和莊姓助理都沒有前科,也就判每罪各處有期徒刑五個月。
「執行刑」則是在「數罪併罰」的情形時,法院會把刑度合併、一起執行。根據《刑法》規定,法院要在「各刑中的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的總刑期以下」的這個範圍內定刑期,但最多不能超過三十年。
回到本案,法院定執行刑的範圍就是「五個月有期徒刑以上、三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之間,所以法院最後定出的執行刑是五年六個月,確實還在裁量的空間內3。
易科罰金有哪些條件?
通常最讓被害人感到不滿的,是被告做錯事竟然可以花錢消災,也就是「易科罰金」的制度。一般來說,法院若認為用罰金替代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方式,就足以讓被告知所警惕,就可能讓被告易科罰金,但首先要符合《刑法》規定。
根據《刑法》的規定,易科罰金有兩個條件,第一是,所犯罪名的法定刑不能超過五年,第二是法官判決的宣告刑不能超過六個月。
而小玉犯的「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的刑度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法院判決的宣告刑是五個月,確實符合可以宣告易科罰金的狀況。
不過,雖然判決宣告得易科罰金,但最終的決定權還是在執行檢察官身上。因為罪刑的執行程序,是執行檢察官的權責。判決確定後,受刑人需要再向檢察官聲請,如果檢察官認為易科罰金很難矯正受刑人的行為,就可能不准易科罰金,那小玉就還是需要進監獄服刑。
結語:一審判決不是結果,未來發展有待觀察
針對判決結果,同是被害人的立法委員高嘉瑜受訪表示:影片已在網路上永久流傳,對於被害人來說是一輩子的傷痛,但法官僅判小玉五年半徒刑,相較於國外案例顯得太輕,表示會積極推動相關修法。但也有網友認為,此案判決比酒駕撞人或縱火案還重,似乎不太合理。
從判決理由中,不難察覺法官考慮到小玉沒有前科,且在法庭上完全認罪,所以宣告易科罰金,讓小玉有機會免於牢獄之苦。畢竟監獄刑罰不一定能夠達到矯正行為的作用,有時可能讓受刑人更難回歸社會,帶來更多社會問題。
事件發生後,大家開始注意到,如果沒有規範這類數位性暴力犯罪行為的專法,法院只能從現行規定找到處罰依據,而個人資料保護法、誹謗罪或是散布猥褻物品罪都是相對輕微的罪名,所以這也進一步促使行政院通過《刑法》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的草案,但修法結果是否足以嚇阻數位性暴力犯罪,還有待實務觀察。而強制影片下架的相關配套措施,讓影片不再繼續散布,更是被害人的殷殷期盼。
刑事一審判決並不是結束,目前檢察官已上訴,小玉在二審法院有可能被判得更重,另外還有一百多名被害人有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目前已有23件刑事附帶民事的損害賠償訴訟提出),小玉必須為自己做過的事情負責,而這將是一條漫漫長路。
- 首先,本件審理是採取「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簡式審判程序」,是指被告所犯的罪,如果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也不是高等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例如,內亂罪、外患罪等),且被告認罪,法院就可以在第一次的審判期日開始前,徵詢被告和辯護人的意見,決定適用比較簡單、迅速的「簡式審判程序」來審理,不再進行繁雜的調查證據程序,以免曠日廢時。而且行使簡式審判程序,可以不行「合議審判」(由三位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只由一位法官獨立審判即可。本件小玉和莊姓助理涉及的犯罪不屬於重大的刑事案件,而且他們在準備程序中就完全坦承犯罪,所以法院裁定依照簡式審判程序來審理,也因此判決的結果就不可能是無罪,只能請法院斟酌從輕量刑。採取簡式審判程序,使法院能盡速做出判決,試想如果對影片的真偽或內容有爭執,法院可能需要當庭勘驗上百個影片,或是傳喚犯罪被害人作為證人到庭,那就需要花上許多時間,對法院來說會是很大的工作量。
- 本罪正式名稱為「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 判決理由最後一段提到:小玉和莊姓助理用來製作和上傳換臉影片所使用的電腦設備和販賣影片的所得全部宣告沒收。本案的犯罪所得總共有1338萬之多,其中莊姓助理的薪水是 130萬,其他都是小玉的犯罪所得,都被法院宣告沒收。而小玉名下的車輛,是之前用販賣影片的收入購買的,屬於「販賣所得變得之物」,地檢署已透過執行程序進行拍賣,以免車輛的價值減損,拍定的價金也一起被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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