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淳琦/帶頭違反原基法的原民會,原民等不到轉型正義

聯合新聞網 特約作者
原住民代表巴奈呼籲政府正視原住民族轉型正義,要求歸還傳統領域。 圖/報系資料照

聯合報三月一日民意論壇上浦忠成教授的〈原民轉型正義 穩健畫設傳統領域〉一文,似乎認為在凱道上抗議的原民,主張傳統領域不該限於公有地,是對原民會過度期待。不過身為漢人法律研究者,我卻覺得這些抗議是非常基本地請求原民會更正錯誤法律解釋而已。

首先,原民會日前公告的「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以下簡稱「劃設辦法」),此辦法全名沒有任何過渡性的意思在內,所以並沒有辦法像浦教授所期待的,能夠解釋成是「現階段劃設公有地中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該辦法更第三條直接定義「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是「指經依本辦法所定程序劃定之原住民族傳統祭儀、祖靈聖地、部落及其獵區與墾耕或其他依原住民族文化、傳統習慣等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之公有土地。」傳統領域的定義也已經完全侷限在公有土地的範圍。

然而,回頭看授權原民會訂定劃設辦法的母法——《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完全沒有將傳統領域定義為「限公有土地」,這是再簡單不過的法律解釋,但原民會突然緊咬原基法第21條第一項和第四項出現過「公有土地」四個字來愚弄族人,完全不管那四個字是在104年修法時,為了擴大原民「部落及其周邊公有土地」的諮詢同意權而修正的,根本從來沒有將傳統領域限於公有地的意圖,從當年立法的協商程序記錄、及鄭天財委員修法提案說明都可證明。

原民會公布劃設辦法後,順勢將原基法賦予的原住民族的諮詢同意權越收越緊。2月28日都蘭部落自主公布傳統領域,夷將.拔路兒主委竟回應:「法律只限制開發公有地要經過諮商同意的程序,限制私有地因此不具法律效力」(參〈原民會: 部落把私地畫入 不具法律效力〉報導)。這句話代表:不只凱道上原民所爭議的傳統領域,就連原住民保留地和部落,原民會也將(違法)主張以公、私有地做為區分,以後原住民保留地和部落內的大型開發,只要不是公有地,原住民完全沒有參與程序的機會!

所以,原民會哪裡是如浦文所稱的「咬牙」先劃設公有地內的傳統領域呢?如果真的是為了避免原漢衝突先忍辱負重,實則想要穩健劃設傳統領域,何必以行政命令先把傳統領域定義訂死在公有地上,這兩天還連帶隨意拋棄原住民保留地和部落土地上的諮詢同意權呢?

解決原漢衝突,絕非叫族人一再放棄原基法已經賦予的權利。我們漢人從不會因為族人一再退讓而突然自我反省,歷史已可明鑑。族人惟有團結發出更多聲音,讓漢人、還有忘記自己是誰的族人們聽見吧!

(文:洪淳琦。律師、哈佛法學碩士、倫敦大學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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