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珮嫆/洋垃圾進口:是促進循環經濟,還是瓦解台灣回收系統?

聯合新聞網 特約作者
洋垃圾進口,是否會惡化本地回收系統?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 文:古珮嫆,台灣要健康婆婆媽媽團協會顧問。)

1980年代末,已開發國家環保法規日趨嚴格,使得有害廢棄物處理成本大幅增加,不肖商人為降低處理成本,將有害廢棄物運到開發中國家處置,在當地造成許多環境衛生問題。

為因應上述嚴峻問題,自1992年起,186個國家陸續簽署控制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的《巴塞爾公約》,要求廢棄物應盡量在產生國境內以無害環境的方式處置,希望藉由鼓勵就地處理廢棄物、減少跨國運送,來預防廢棄物的產生和污染。

看回台灣,雖然我國並未簽署此公約,但於去年5月透過《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3項的修正,將公約精神納入內國法,明文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應以在國內處理為原則,並限制只能向部分有妥善處理及再利用能力的國家或地區輸出。只不過台灣實踐此公約的情況,卻是透過越境轉移禁令的例外規定,不斷以「產業用料」名義從他國進口事業廢棄物——尤其今年因為中國實施禁廢令,進口量更暴增至2.57倍。

中國今年實施禁廢令,台灣的垃圾進口量暴增至2.57倍。 圖/中新社

洋垃圾進出口的「後門條款」

《巴塞爾公約》主要是禁止已開發國家向開發中國家輸出有害廢棄物。雖肯認各國均有權禁止廢棄物的進口,但若進口國願意把他國廢棄物做為再循環和回收工業的「原材料」時,依公約第4條9.(b),卻可例外不受越境轉移的限制。因此當有國家污染管制較為寬鬆,又同時希望取得廉價原料,便經常以進口原料的名義,提供他國消化廢棄物的管道,以至於縱使大多數已開發國家已簽屬此公約,仍能藉此例外規定大量輸出廢棄物,化解源頭垃圾量的壓力。

台灣正是允許他國廢棄物進口當作原料的國家之一。《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但書更允許經公告為「產業用料」者, 一般事業廢棄物不用經過地方政府環保局核發許可外,有害事業廢棄物也不用經中央政府環保署同意,就可以進口。以至於洋垃圾只要有一小部分可以被再利用的材料,又同時符合環保署會商經濟部公告的「產業用料」項目,不管挾帶多少廢棄物或其成分是否有害,都可以不受管制的進入台灣。

環保署於今(2018)年8月反駁媒體報導台灣淪為世界垃圾場一事,最大謬誤就是用「循環經濟」來合理化其開放洋垃圾進口的政策。然則,循環經濟的真諦,是要讓資源投入、廢棄、排放達到同時減量,甚至是零廢棄、零排放。

因此,唯有建立在一個封閉的系統,限於利用國內產生的廢棄物作為再生原料,才能達到減廢、減排的目標。若從國外進口廢棄物,除非已經純化成可以直接投入生產的粒料、纖維等物質,否則必然增加國內垃圾量和污染排放,甚至進而排擠國內回收物的再利用,降低回收的經濟誘因,瓦解原本的回收系統。

從國外進口廢棄物,除非已經純化成可以直接投入生產的粒料、纖維等物質,否則必然增加...

促進循環經濟,應禁止洋垃圾進口

台灣雖然在2015年因資源回收率高達55%,被《華爾街日報》稱為垃圾處理天才,但在循環經濟裡,回收本身不是目的,而是為了讓資源回到原物料循環供應系統;何況回收率只能反映回收的量,並無法反映品質。若本土垃圾分類不確實、再利用成本過高,縱使回收量再高,也不一定能進入循環經濟的系統。但即使如此,回收系統的健全和穩定,始終是循環經濟的關鍵前提,而威脅回收系統最深的,又莫過於開放廢棄物進口。因此,開放進口洋垃圾作為原料,非但不是循環經濟,反而會破壞循環經濟。

實際上,《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4項第5款已有規定,事業廢棄物的輸入,若對國內廢棄物處理有妨礙的情形,應予以禁止。根據媒體報導,去年8月中國預告禁廢令後,台灣各大紙廠開始大量進口廢紙,去年進口110.6萬噸、年增56%,今年前半年進口80.2萬噸、年增41.9%;反之,國內廢紙的採購量去年減少47萬噸、年減16.3%,價格迄今從每公斤3.3元掉到2.5元。此外,廢塑料進口量今年前半年也達到24.5萬噸、年增163.1%。從這些資料顯示,顯然洋垃圾的進口已排擠國內廢棄物的回收和再利用,其附帶的價格下滑也嚴重影響了回收意願,依法應該禁止輸入。但環保署卻只計畫在產業用料的公告項目上設法提高進口門檻,而且是等到中國預告禁廢令一年多,洋垃圾已經大批抵達台灣之後才開始採取行動。

支持洋垃圾進口的業者雖然表示台灣資源短缺,需要進口原物料,但從打開來自日本的貨櫃,裡頭卻是國內隨處可見的五顏六色骯髒塑膠袋來看,洋垃圾與本土垃圾相較,頂多只是分類較確實、材質較一致。由此可見,資源短缺的問題,應先從提升國內資源回收品質著手,而不是直接進口洋垃圾。只要本土再生原料有了國際競爭力,循環經濟之路自然會邁開。

台灣作為《巴塞爾公約》的追隨者,除了效仿限制出口,更應該停止提供他國處理廢棄物的管道,才能鼓勵他國善盡源頭減量的責任。同時為了促進循環經濟,也應該禁止進口洋垃圾來保護國內回收產業、維持穩定的回收系統,再透過提升國內資源回收品質,確保回收物能被產業再利用。唯有兼顧源頭減量、回收、再利用的環節,才是真正落實《巴塞爾公約》減少廢棄物的精神。

為了促進循環經濟,也應該禁止進口洋垃圾來保護國內回收產業、維持穩定的回收系統。 ...

特約作者 時事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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