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嘉裕/勞工打官司,怎樣才能快又省?(下)
(※ 文:蔡嘉裕,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最有感的司改?
預計將於一年後施行的《勞動事件法》,觀其內容,不難發現其實有不少內容是重申或參考《民事訴訟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現有之規定,或將行之有年的實務見解明文化,以此作為基礎,再略加修正。 例如:
以上內容,對於熟悉勞工訴訟者而言,雖不算太多突破,但透過《勞動事件法》統合整理,順便重寫改良若干法條,使之益臻完善,減少歧見,當然是好事。 只是老實說,就現有勞工訴訟及調解的法制,搭配法扶律師,其實也已經相當完備。若勞工懂得善用法扶、訴訟救助,打官司的經濟成本已經相當低,但很可惜,許多勞工仍不清楚有這些資源。知識分子們也應該體認到,也許有眾多底層勞工每天忙於在生存線上掙扎,完全沒興趣及餘力去想權利救濟的問題,畢竟司法改革救不了經濟景氣問題。
確實降低勞工訴訟門檻
《勞動事件法》關於裁判費、執行費、擔保金的減免優惠方面,有加碼放送,也就是進一步降低訴訟門檻,更便利勞工來使用司法程序,但相對可能增加濫訴,這是一體兩面,本來就有好有壞。
濫訴的勞工也許不多,但不是沒有,其雇主的正當權益也應受法律保障。學者、立委比較看不到這部分,也許會以為判勞工敗訴就是法官不好,這是一個盲區,提供給大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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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法庭的困境與出路
《勞動事件法》規定各級法院應設立勞動專業法庭或專股,除了擴大業務範圍(勞動事件範圍擴大)外,勞工法庭/專股的專業化,早就在做,問題卡在法官太少,不夠分配給各種專業法庭,不得已兼東兼西;又工作量太大,在職培訓只能速成,沒時間慢慢來。
更殘酷的現實是,老闆(政府、立委)還會一直拚命增加業務,想要多服務民眾以獲得掌聲(選票),卻都無力補足員工人力(司法人員),一大堆未受法律保障的黑責任制,累死活該還被罵翻,老是靠使命感撐下去。你猜猜看,是誰不能體會什麼是勞動剝削?只不過勞工打官司遇到的法官,會不會將心比心?還是政府、立委怎樣對待法官,法官就怎樣對待當事人?那就碰運氣了。
但司法專業化的問題,倒不是法官人數不足就注定無解,可以從人數廣大的「在野法曹」——律師的證照專科化著手,例如只讓具備勞動法證照的律師擔任勞動訴訟代理人,類似專科醫師執照;無論在各類訴訟領域,內行的律師對於當事人及法院的幫助都很大,可以殊途同歸,達成司法專業化的結果,成功不必在我。
不切實際的司法勞動調解
《勞動事件法》規定的「司法勞動調解」,形式上是新增一道訴訟前置程序,但實質上類似訴訟準備程序,依其規定勞動調解程序要做的事9,與直接進行訴訟差不多,是高度訴訟化的調解程序,絕對不可能也沒必要取代現有「勞資爭議調解」的機能,兩者性質完全不同。只要比一比,勞動法庭法官的人數及可用之開庭時間,與勞工局就「勞資爭議調解」能動用的人力(包括可委外)及相關資源,到底是誰才有功夫陪勞資雙方慢慢談?又按照規定,勸諭調解的法官,與應該保持中立的裁判者,將是同一人10,承辦法官難道不會顧慮其角色衝突恐遭陳情攻擊,而在調解中趨於保守嗎?又萬一「勞資爭議調解」的案件量有一定比例被磁吸過來法院,早已超負荷的法院,恐將發生系統性崩潰之逃亡潮,誰有辦法收拾殘局? 此外,《勞動事件法》不分通常程序、簡易程序及小額程序,一概要求做「司法勞動調解」,對於簡易程序及小額程序而言,尤其是小額程序,例如有些當事人起訴就只請求幾千元,本來可能直接開一兩次庭就簡單的審結,改為先耗費顯不相當的資源做「司法勞動調解」,是不是合理?經過以上說明,或許大家應該心裡有數。
我們需要奇蹟來實現夢想 《勞動事件法》另有一大特色,就是原則上要「限次開庭、限期結案」11。先打個比方,在一條總是塞車的道路上,有一位天才提出解決塞車問題的好方法,不是增加道路,不是減少車輛,而是規定車輛限時到達目的地,這個好笑嗎?到法定開庭次數及辦案時限屆滿時,若原告勞工還未能將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整理好,或尚未證明其訴訟上之請求為有理由,硬逼法官結案也不是做不到,但此時法官除了判原告之訴駁回外,還能有什麼選擇?實在無奈。 更不用說,開庭需要確保有合法送達兩造當事人,程序才合法,且法官可輪流使用法庭開庭的時間,是有固定時段限制的,排定調解期日還要配合兩位調解委員的時間,有時還要配合兩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證人的時間,尤其現在法院新收案件越來越多,在一、兩個月內的庭期屢屢爆滿,就算想快點排進庭期也辦不到,這些都是現實到不行、繞不過去的基礎障礙。其實應該一方面增加司法辦案人力,另一方面要疏減訟源,將不屬審判核心事務分流出去,屬於行政權該負責的事,司法機關不要撈過界,才能夠解決司法案件塞車的問題,這個道理不難懂,不是嗎? 誠摯希望社會各界賢達,在對被讚譽為「最有感司改」、「勞動司法人權大突破」的《勞動事件法》充滿殷切期待的同時,也幫忙想想如何實現「五餅二魚」12的奇蹟,也就是法院到底要如何以少少資源,餵飽芸芸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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