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冠廷/罷工怒火為何再起?未能從勞資爭議成長的長榮公司
(※ 文:劉冠廷,律師、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法律顧問)
2016年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對中華航空公司(下稱華航)發動罷工,今年(2019)春節期間華航機師接續進行罷工,眼前長榮航空空服員工罷工投票迫在眉睫,我國一起又一起由職業工會針對航空業雇主發動的罷工行動,不但掀出了航空業從業人員血汗勞動的內幕,更推進了我國勞動三法與工會運動的發展。
原本以為,我國在短短幾年內歷經多次大型勞資爭議之後,雇主應已認識到工會的角色以及勞資協商的重要性,並懂得尊重工會依法組織罷工的權利。豈料,於桃園市空服員工會即將舉行罷工投票前夕,長榮公司發出聲明,警告若公司因工會罷工導致獲利下滑,將暫停年終獎金與年度調薪,並且以公司營運面臨重大影響為由,將自罷工首日起,暫停員工及眷屬申請優待機票3年。
長榮公司上開公告一出,即引發社會各界關注,更引起工會強烈反彈,勞動部亦指出長榮公司此舉,可能已違反《工會法》之規定。
資方言詞恫嚇行為,乃是不當勞動行為
依照《工會法》第35條之規定,雇主不得對於勞工參加工會活動,或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也提到,所謂其他不利之待遇,包括意圖阻礙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減損工會實力或影響工會發展,而對勞工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
依勞動部裁決委員會對於《工會法》第35條「不利益待遇」之認定,已有認為其範圍包含精神上的不利益待遇,意即資方行為只要客觀上確有造成勞工心理上不當之壓力,即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行政法院更認為,如果資方行為是出於妨礙工會活動等不當勞動行為,該行為對於工會會員「造成巨大之心理壓力已達嚴重影響工會會務之程度,亦讓其他工會會員造成心理壓力而產生寒蟬效應,影響工會之決策、運作及活動」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號行政判決),資方即構成支配介入工會活動之不當勞動行為。
今長榮公司宣布將停止年終與調薪之行為,明顯是為分化參與罷工的空服員與公司其他人員,造成同儕間敵視,與勞工參與工會活動之不當心理壓力。同時,也不當影響工會進行罷工投票,已妨礙或限制工會之組織活動,此等威脅行為依前述行政與司法機關見解,明顯已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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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不到秋後算帳,提前製造寒蟬效應?
再以長榮公司威脅將暫停發給員工及眷屬申請優待機票為例。2018年1月間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就已曾表示,雇主不得因為工會會員參與工會活動,而對工會會員有不利益之待遇:
員工優待機票屬相對人提供員工之重要福利措施,且規範於相對人與企業工會之團體協約中,相對人實無權任意拒絕發給。是相對人基於阻礙員工參與申請人工會發起之集體訴訟,而停止參與訴訟者及其眷屬申請、使用員工優待機票之權限,自屬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不利益待遇。
今長榮公司同樣以暫停發給優待機票為嚇阻手段,不但重蹈過去被裁定違法行為的覆徹,更甚的是,長榮公司等不到工會會員完成罷工(投票),就已經開始言詞恫嚇。資方等不到罷工後再來秋後算帳,就已急著提前在員工間製造寒蟬效應,資方持續煽動勞資對立,其實無助解決勞資爭議。
資方對抗行為,需符合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雖然長榮公司可能主張,其行為是針對工會罷工進行的合法對抗行為。然雇主之對抗行為,必須有正當性並與罷工行動有合理關聯,而且必須符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1項:「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
對此,有學者已指出,如果年終獎金、調薪或是優待機票,是訂在長榮的工作規則中,這樣就屬於勞動契約的一部分。如果最後不發,就是違反民法的違約,停發機票等違約行為,顯然不符合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的對抗行為。
此外,學者邱羽凡更進一步指出,以德國法為例,德國民法第612a條明文規定:「雇主不得因為勞工合法行使權利,而在約定中或措施中對其有不利之待遇。」而所謂合法行使權利,包含行使「罷工權」。
本次爭議,空服員工會與長榮公司就調整事項,歷經3次調解均告失敗,工會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啟動罷工投票。工會踐行罷工法定程序之行為,本屬正當權利之行使,為合法之工會活動。資方於工會進行罷工投票之際,故意發出威脅、惡害通知,主觀上就是在阻礙勞工參與罷工,這不是合法的對抗行為。
即便在勞動部裁決會有認為雇主提供罷工津貼之行為合法的前例,但其要件必須是因應罷工期間「突發或過重勞務」的合理對價。然這次長榮公司提出暫停優惠票申請之作法,明顯跟罷工期間之勞務提供無何關聯,片面取消員工福利亦無正當性,其威脅工會活動之言論,也顯然不是雇主的合法對抗行為。
資方持續煽動勞資對立,無助解決勞資爭議
勞資爭議得否圓滿落幕,有賴過程中勞資雙方之誠信與善意。若資方面對工會依法行使罷工權利採取敵視態度,只想威脅恫嚇、維持高壓姿態,而不願誠意協商,終究只會造成勞資雙方無謂的對立,耗費龐大且不必要之社會成本。
華航資方近年持續惡意打壓工會活動,遭認定違法仍執意蠻幹,亦不願秉持誠意與工會協商,終至短時間內發生2次罷工,勞資關係惡劣迄今難以弭平,嚴重影響公司營運及聲譽。殷鑑不遠,長榮公司欲仿效華航公司之作為,意氣用事,實屬不智。
面對守法觀念低落的資方,勞工唯有堅定信念、確保團結,因為唯有透過成功的罷工行動,才有機會翻轉長榮公司長期高壓、不尊重員工的企業文化。有效的罷工行動,也才能真正影響並阻止長榮公司的違法舉措,並使其拿出善意,回應工會的協商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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