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小萍/沒有未來的主人翁:兒少安置減少,漂亮數字背後的問題

聯合新聞網 特約作者
台中三歲童受虐案引起社會關注,但至今仍有不少讓人擔心的真實故事,在兒少安置機構上...

據報載,去(108)年11月結束安置返家才兩個月的台中三歲王姓兒童,慘遭父親暴力虐打致死案,檢方事後將邱姓父親、王姓母親依家暴凌虐致死罪起訴,歷經數月審理,台中地院審結,分別判邱父15年、王母八年四個月徒刑。這樣的案子對第一線服務的安置機構而言並非特例,事實上有不少讓人擔心的真實故事,在兒少安置機構上演。

政府評估結案返家的兒少,會面臨什麼問題?

國小剛畢業的小傑(化名),原本安置在新北市某育幼院,雖原生家庭狀況尚未恢復,政府卻命其結案返家。小傑返家後與阿嬤同住,未改善的家庭環境讓小傑再次逃家,經警察尋獲後又被緊急安置,之後輾轉送到外縣市的少年安置機構。

如此被政府結束安置後再開案安置的個案不是少數。經歷兩到三次的輾轉安置,不禁讓人質疑,當初結案返家的評估根據是什麼?結束安置前,政府真的有協助並確認原生家庭已做好準備了嗎?

一般司法少年以安置兩年為期,得延長兩年為限。許多國中時被安置的少年,高中才讀到一半,就必須離開安置機構,無法在安置期間完成學業,他們必須面臨轉學、休學,或自行謀生就學的困境,離院後真正能夠完成高中學歷的人屈指可數。

過去,經政府評估決定結案的個案,若個案表示期待留院到畢業,而不願意返家或中止學業時,安置機構經常會與政府溝通,以自收的方式照顧孩子到成年,但如今這個選項已不存在了。

此外,由於每一個縣市政府兒少安置預算經費有上限,所以並非所有需要法定安置服務的個案都可以及時獲得照顧,他們甚至需要排隊等待政府的安排。過去有些家庭遇到政府不開案時,還可以自力救濟,請民間兒少安置機構幫忙,也就是所謂的「自收」,自收個案無法獲得政府任何補助,全部安置經費需由民間組織自籌。

但如今政府為了回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書,明定全國所有安置機構禁止自收兒童少年,從此,向政府求助無門的家庭,也無法從民間的救濟之門得到幫助。

《聯合國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強調,需為離開替代性照顧系統的兒童少年制定有效且適當的政策和方案,為其個人及家庭做好準備,並在兒少返家後,提供一定期間內必要的支持性服務。然而,我們所謂的「返家追蹤輔導」與「自立生活準備」確實做好了嗎?這些方案是足夠的嗎?

8月21日,台灣全國兒少安置機構聯盟與吳玉琴國會辦公室合辦「兒少安置機構委託安置性質疑議及執行業務困境」公聽會,實踐大學社工系教授彭淑華於會中指出,地方政府委託單位的主責社工,應參與跨網絡合作的團隊處遇(輔導計畫)決策,並且讓孩子在安置結束後,能順利銜接自立生活或家庭功能支持網絡。

彭淑華強調,孩子結束安置後返家,其實是家庭維繫工作的開始,所以不應是「追蹤輔導」的概念,而是開始啟動「家庭支持服務方案」,才能真正有效幫助孩子。

學者期待兒少安置個案結案須召開結案評估會議,參與者應包括個案、個案親屬、政府主責社工及安置機構代表,但實務上卻多半是政府主責社工單方自行評估決定結案的,民間安置機構往往收到通知才知道孩子要返家,甚至有些縣市未召開結案評估會議,就直接決定了孩子的未來。這些社工當中,有不少是中途才接手個案的政府社工,他們甚至還沒來得及認識這些孩子,就握有決定孩子未來的權力。

孩子結束安置後返家,其實是家庭維繫工作的開始,政府應啟動「家庭支持服務方案」,才...

公部門應扮演最後一道防線

從中央到地方政府,為了達到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書所訂定的工作成果目標「每年機構安置占整體安置比率下降至少3%」,除了具體減少兒少安置數量,也要縮短每一位兒少的安置時間。

依據衛福部保護司兒童少年保護統計資料,105年家暴通報數40,660人、開案數10,341人、保護安置5,425人,安置比例為52%;108年通報數73,973人、開案數11,113、保護安置977人,安置比例為8%。安置比例從52%降至8%,政府的確有達到目標,但仔細對比通報數與開案數的變化,這究竟是成全了高舉的兒童人權,還是罔顧了兒少基本生命維護與被照顧的需求?我們的社會安全網都接住這些需要幫助的孩子了嗎?

長期以來,兒少安置機構均面臨政府委託服務性質疑義、服務不敷成本及國家安置策略不明確等困境,因此於8月21日的公聽會中,與政府展開對話。但衛福部社家署主任秘書田基武,卻將兒少安置責任推為感念早期民間團體宗教的大愛精神,並以民間機構可以募款為由,認為政府以補助非委託方式是合理合法的說法,企圖卸責。

台灣大學社工系教授陳毓文於公聽會中指出,孩子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也是將來最重要的人力資本,因此國家照顧這些孩子,僅僅只是盡到維護基本道義的責任而已。公部門不能用「民間可募款照顧這些兒童」為由,將低價委託合理化,這是一種對兒少的歧視,她呼籲每個孩子都應該被平等對待。

此外,陳毓文認為安置費用應分級分層處理,特殊需求的孩子在照顧人力與安置費用上,不應與一般的孩子相同。期待透過修法,以及中央跟地方政府的合作,回歸到最基本的兒少權利與需求。

立委吳玉琴在公聽會做了八點結論,包括兒童安置既屬法定服務,地方政府與民間安置機構所簽訂的應明確定位為行政委託契約,並要求衛福部以中央指導的角色,於今年12月31日前邀集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和機構代表,共同研擬行政委託契約的範本,未來供各縣市參查。

而在代行監護權的爭議上,也要求衛福部在六個月內參考成人監護實務的實施現況,將代行監護權的授權範圍、同意事項、記錄事項和通報流程等,編製成操作手冊。

有鑑於當前安置費用無法反映機構整體服務成本,要求衛福部與司法院於民國111年制定全國基本的服務費用標準,並增列其他安置兒少生活就學所需的各項支出。針對安置兒少屢遭校方拒絕入學的問題,為維護兒少受教權,兒少應於學區內就學,且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於兒少安置前,確認有就學可順利轉銜的機制;教育部則需在一個月內成立單一窗口,接受安置機構的陳情與諮詢;同時,也需檢視學校專業輔導人力是否足夠。

此外,衛福部所成立的「兒少替代照顧工作小組」,應邀集安置機構實務界代表參與,定期參與檢討機構營運的問題;衛福部也應協調身障機構提供18歲以下身心障礙及特殊兒童的安置;安置兒少於18歲離院後的銜接應更細緻化,包括加強自立宿舍相關補助及特殊兒少相關的轉銜服務,若是回到家庭,則應啟動家庭支持系統,協助少年自立。

關於公聽會中一再被提及的「衛福部兒童之家」,吳玉琴也要求重新檢視其角色定位,並重申政府設立的公部門,應該是扮演安置機構的最後一道防線,而不只是收容易照顧的孩子。最後,吳玉琴也呼籲,現今社會少子化現象愈來愈嚴重,社會更不該漏接這些需要幫助的孩子,因此,國家應提出因應少子化的整體對策,更全面性、周延性地建構兒少政策,這需要的是跨部會合作,而不是全由安置機構承擔。

面對少子化現象,社會不該漏接需要幫助的孩子,國家也須提出因應對策。示意圖,非文中...

政府不應為拚「業績」,罔顧兒少權益

兒少安置聯盟呼籲,政府應正視孩子的權益,因為兒少安置是政府的法定服務,政府委託民間機構提供服務,兒少安置的主體不是民間機構,而是政府。

結論性意見書指出,我國政府缺乏家外安置政策,且對於家外安置體系的投資嚴重不足,衛福部107年「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結論亦說明,我國兒少預算勉強只達到OECD國家的60%,確實嚴重不足,希望行政機關、立法院及地方議會能夠重視這個問題。

孩子的枉死,彷彿滴水入海,激不起衛福部改革之舉。兒童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當一切經費流入其他社會需求,卻忽視兒少的照顧時,只會讓後續的長照負擔愈來愈重。在國家兒少權益轉型的歷程,弱勢兒童與少年的權益,以及他們所真正經歷的生活,應該被更審慎地評估及處遇。

民間、立法及監察機構,應該加強監督政府對於兒童人權的保障,政府不能卸除服務兒少安置的責任,更不能為因應CRC美化社福績效,而片面降低安置數字、輕視兒童生命、罔顧兒童人權。

台灣的兒少預算嚴重不足,民間、立法及監察機構應該加強監督政府,而政府亦不能卸除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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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室邀稿,補足更豐富的議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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