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陳偉仁/寫在鐵路刺警案之後:重返犯罪與法庭現場
(※ 文:陳明,唯心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本案辯護人;陳偉仁,唯心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本案辯護人。)
北上自強號列車停靠於嘉義車站,一名罵天罵地罵政治的男子,突然取出預藏紅柄嫁接刀,朝向接獲通報前來執行勤務的員警李承翰腹部猛刺。
嘉義往返台南開庭,自強號是常用交通工具,車上昏昏欲睡的燈光、突如其來的驚恐變故,彷彿身歷其境,歷歷在目。108年7月3日,眾人無不為英勇的員警祈福,但李承翰仍於翌日傷重不治,回天乏術。
再返案發現場
經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為鄭再由辯護。由於本件為矚目案件,幾乎必然起訴,因此偵查中辯護方向以蒐集鞏固證據為主。
依據媒體揭露,於案發當天,被告似乎即於台南市區四處徘迴游蕩,另依車上乘客所攝影片,亦可知被告有嚴重精神疾病症狀,因此向地檢署聲請函調就醫紀錄,以及清查其至警察局、派出所、市政府、議員服務處求助、至保險公司解約,以及至小北百貨買刀的監視器畫面和人員接觸等資訊。另依檢警查扣手機勘驗結果,其中亦提及「整人計畫」,顯示被告懷疑有人要謀害自己取得保險金。
即便有以上證據,檢察官仍以鄭再由自承警員要他下車是在堅守岡位,對自己行為認知應無障礙,認為被告行兇過程意識清楚。
嘉義地方法院一審審理傳喚鄭再由子女、親人和工作夥伴,釐清事發前精神狀況。其於民國90年起即於精神科就醫,主要症狀為多疑、敏感、易怒;99年呈現明確被害妄想、聽幻覺及出外遊蕩,當時亦懷疑周遭親近人士要陷害自己,於台南遊蕩後再搭火車至台北躲藏,經奇美醫院診斷為思覺失調症,但服藥至106年即未再回診。
108年間他的病況再次惡化,在6月間,於向來只有傳送早安貼圖和影片分享的同學群組稱:「有個感覺莫名其妙、已經思考了很久」,再於7月1日稱:「今天這個問題,我已經想了一個禮拜」、「昨天晚上,已經在臉書上發現非常危險的後果」、「早上已經有告知清潔婦全部的計畫」、「我要告訴你,這位編劇,這是一個沒有理由的整人計畫」、「你們兩個......這是一個精神恐嚇嗎,我已經弄到草木皆兵」。
鄭再由的工作夥伴則證稱7月1日本來要帶鄭再由去廟裡問事收驚,鄭再由所謂「要陷害自己」的其中一人是同業,但完全不認識另外一人,;其子女則稱父親在7月2日晚間質疑家裡的麵包飲料從何而來,並拿手機的不雅照質問這是不是他。
嘉義地方法院再傳喚接觸人員和車上乘客,釐清7月3日事發當日鄭再由的精神狀況。派出所員警轉述鄭稱有人跟蹤他、要拿保險金、兒女也是同夥;社會局人員則稱他待了整個早上都在講電話,卻說自己手機撥不通;保險公司人員則表示,當時雖向鄭說明保單已經快到期、退費錢也不多,但鄭仍然堅持解約,但保險受益人為其子女、而非所謂整人計畫主謀;議員服務處人員則稱很難理解既然保險已經解約,鄭先生為何仍然重複稱壞人夥同兒女要殺死他詐領保險金。
作證的自強號乘客表示在列車長查票後、員警上車前,鄭再由即在車廂中間走道對著空氣自言自語、大聲咆哮,除了有關政府、政黨、股票少數內容之外,其餘謾罵內容均難以理解。
為了貼近查明刺殺員警當下以及被捕後的精神狀況,法院勘驗乘客側錄和媒體採訪影片。於查票後、員警上車時,列車長即對員警稱被告「不知在罵什麼」、「有夠兇」;法院另播放乘客側錄影片,於員警請鄭再由下車時,其稱:
我恁懶叫啦!誰要下去?你現在給恁爸叫警察!沒政府,恁爸要跟你(不清楚),什麼冷靜點,恁爸把你烙下去!幹你娘機掰!你跟他們講一句,恁爸現乎死。蹲下,(不清楚),蹲下喔,幹你娘機掰啦!(此時刺向員警),要怎樣?沒政府的喔(此時再度刺向員警)。
以上發言內容,似乎並非針對員警而發,則當下有無幻聽情形、又是否需為其不可控的疾病幻想情節負責,日後成為爭執重點。另亦勘驗7月4日李承翰殉職後、移送時被告與媒體對答,表示這是詐領保險金謀殺計畫、計畫要整人,要向社會申請大家公審、並非票務問題,思緒表達仍相當紊亂。
一審無罪引發爭議
被告移送羈押後,就診紀錄記載:
病患於7月5日當時情緒激躁不安,自言自語,思考不合邏輯,答非所問,被害妄想,關係妄想,現實感不佳,缺乏病識感......持續接受門診治療,情緒改善,言談較為切題,但被害妄想仍存在,甚至談及妄想內容時,情緒會突然失控,仍明顯須接受完善精神醫療照護。
法院另將本案送交台中榮總嘉義分院鑑定,觀察與病史相符:
約於93年因支票跳票出現疑神疑鬼狀況,怕被跟蹤與監視,由家人陪同收驚並到成大醫院就醫,因症狀改善而未再回診;99年因出現幻視(看見家人靈魂)、到處亂跑、怕被下毒與行為混亂(自行關在籠子裡睡覺)之狀況,再度被家人送至奇美醫院精神科就診,診斷為思覺失調症,有規則回診拿藥,但服藥順從性不佳,直到106年至今均未再回診,但仍舊存在被害想法。
鄭再由雖於門診時否認有幻聽,但鑑定人沈正哲醫師敘及:「思考鬆散、邏輯性差,且多妄想內容(被害妄想、關係妄想及被跟蹤妄想)。關於犯案過程之描述,明顯受其妄想內容所影響」、「智力為邊緣型智力水準......理解力差」,推測犯案行為亦是受其精神症狀影響所致,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所稱「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109年4月30日,嘉義地方法院綜合上開證據,判決無罪,輿情譁然,總統蔡英文和行政院長支持檢方上訴。檢察官延續策略,除稱被告裝病、精神鑑定報告於速食店完成有不專業之虞,並指控被告具有反社會人格;另為推翻支撐一審判決最重要的兩項證據:刺警當下的勘驗內容以及鑑定報告,則分別提出重新勘驗以及聲請再次鑑定的主張。
檢方上訴,二審翻盤
經過三位法官以感官體驗、檢辯雙方同意的勘驗內容,通常難以藉由再次勘驗而顛覆原本認定的結果。然而,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較為罕見地應檢察官要求重新勘驗,並更改事發當下的譯文如下:
(其他乘客:下去啦!) 下去你懶叫啦!誰要下去?你現在給恁爸叫警察,沒政府恁爸給你......意思,恁爸跟你「戰」,恁爸給你喇下去,幹你娘機掰,你「減說」(台語發音)一句,恁爸「現乎你死」(台語發音)!一句話,你要叫我下去,你幹你哩啊你娘機掰(碰撞聲),吵什麼,要怎樣,沒政府了?不然怎樣?
其中將「你跟他們講一句」改為「你『減說』一句」、另將「恁爸現乎死」改為「恁爸現乎『你』死」,發言對象已從針對天意自言自語,轉變成為面前員警,與一審的勘驗結果相去甚遠。
二審法院再應檢察官聲請,送交成大醫院鑑定,亦提及就醫紀錄、在家中窗外看到過世家人,以及智力測驗偏低。然鑑定認為事件當天被告雖處於急性發作,但因於109年8月17日鑑定會談時表示他清楚所刺殺對象為執勤員警,亦知道員警工作是來叫他下車,且「既然沒有政府我也不當你是警察」,而持刀刺向員警,行為應受妄想型思覺失調症影響,致辨識和控制能力顯著降低,但尚未達不能辨識程度。
鑑定人陳柏熹醫師另敘及:筆錄雖記載「列車長要求我在嘉義一定要下去,我不知道意圖是什麼」、「我覺得那個警察是在為魔鬼執行任務」,但該等說法無法排除係因案發接受藥物治療後,精神及現實感改善所致。二審判決因此改判殺人罪,但因辨識能力和控制能力顯受疾病影響,依刑法第19條第2項減輕其刑,而處有期徒刑17年。
刑法第19條第1、2項之間,本無明確界線,需要綜合案件一切情形,判斷是屬於不能辨識或控制其行為,抑或僅因疾病影響而顯著降低,倘若認定標準趨向嚴格,無異要求病患對其疾病負責。本案當中,不論醫師意見或法院判決,一致認為思覺失調症嚴重影響行為,值得重新省思的問題在於:係以被告刺警當下認知對方是警察且正在執行職務,而認定有罪?或是認為其自疾病時起漸漸無法控制,包括見到家人鬼魂、幻想親人朋友乘客謀害,終至誤認列車長和員警亦為同夥,無可避免而鑄下殺警悲劇?
二審判決於此,已作出令人佩服的詳細論證,但可惜並未給出完美的答案。首先,勘驗車內人員制伏鄭再由影片,要將手上的刀放下時,其表示「煏空了(曝光了)」、「莫(mài)演的啦」「都曝光了」,可見妄想對象有所擴張,仍將乘客和站務人員當作同夥;再者,二審判決亦認為其原先並未將警察列入其妄想對象,但「及至本件行為時」,擴張其妄想對象,已經妄想列車長和警察均為同夥;最後,判決採納成大醫院鑑定,然而該鑑定雖以接受治療為由排除鄭再由「警察是在為魔鬼執行任務」的說法,但卻反而採信事發治療一年後說詞,認為其清楚刺殺對象為執勤員警。
至於最高法院三審判決,更是越俎代庖,為了支持勘驗譯文將「你跟他們講一句」改為「你『減說』一句」、另將「恁爸現乎死」改為「恁爸現乎『你』死」之正當性,竟棄榮總鑑定報告業已提及「99年出現幻視(看見家人靈魂)」等節不論,以病患自身否認幻聽,以及沈正哲醫師作證用語均僅稱「可能」有幻覺為由,認為刺警當下並無幻聽、幻覺。精神醫學和法界溝通大門,於焉終結。
結語
回顧案件過程,除了總統和行政院長公開表態支持上訴的荒腔走板,檢方不顧鄭再由完整精神病史,多次指摘被告裝病、具有反社會性人格,質疑鑑定報告作成經過,亦使爭點模糊、討論失焦。
我們希望現代醫學進步,能讓病患回歸現實,卻又心痛待其大夢初醒之日,發覺已經身陷囹圄,十餘年後才能返家。原來最把精神病患說話當真的,其實是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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