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冠廷/酒品產銷的雙重衝擊:疫情與過時的販售管制

聯合新聞網 特約作者
受新冠疫情影響,台灣酒吧、餐酒館、酒品教學相關服務業者,卻因菸酒管理相關法令之限...

台灣自5月中旬進入三級警戒以來,人民生活及各行業均受嚴重影響,餐飲服務業在內用禁令下首當其衝,業績大幅萎縮,其中又以酒吧、餐酒館與酒類販售相關服務業者面臨之挑戰最為嚴峻。

筆者因平時興趣,身邊許多酒類產業的朋友,大家在這一波疫情努力求生之餘,還要應付主管機關的稽查開罰,向筆者尋求法律協助之餘,莫不大吐苦水。一般餐飲業者面對疫情,尚且能藉由與外送平台合作,或透過網路訂購行銷尋求生機,然酒吧、餐酒館、乃至酒品教學相關服務業者,卻因菸酒管理相關法令之限制,難以施展拳腳,幾乎只能坐以待斃。

不合時宜的法條

依《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該法律規範之目的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避免未成年人藉由無法識別年齡之非實體交易購入酒品,其立意固然良善,然在網路與交易已密不可分的現在,上述規範恐已不合時宜。

據以上法律所述,任何非實體的酒類交易,均會被主管機關認定違法,業者無法利用外送平台銷售酒品,更無法在網路提供訂購資訊或進行線上交易。業者雖曾嘗試以建立會員制,或要求訂購者上傳個資等篩選年齡機制之方式突圍,然仍不為主管機關接受。

甚至有業者都已經要求送貨人員查驗訂購人或收貨人之證件,主管機關竟仍以「面交僅是網路訂購酒品後的履約行為,不影響認定成立在先的違法訂購行為」為由,對業者開罰。白話來說,就是縱然最後酒品是送交給成年人,但被認定違法的是前面的酒品訂購行為,只要訂購的時候無法確認訂購者年齡,就是違法。

如此認定令人感到吃驚,法律要保護的應該是「不要讓未成年人喝到酒」,而非「不要讓他們訂購酒」,難道未成年人不用實際上喝到酒,光是在網路上訂購酒品就會影響到他們健康?酒品既然已在送貨時確認由成年人取得(實體交易也只能確認到這個程度),實無處罰業者之必要。

現行法如此嚴格的操作下,原已大幅限縮酒品業者的交易機會,而在疫情嚴峻民眾足不出戶的現在,更是雪上加霜。酒吧、酒窖業者在線上出售酒品給他們早已知悉年齡的熟客、常客可能都是違法,遑論其他交易活動?

現行《菸酒管理法》所設下的限制,立意固然良善,然在網路與交易已密不可分的現在,恐...

案例分析:線上品酒課程

上述規定在遇到線上品酒課程時,適用結果更顯荒謬。一般品酒課程之進行,講師均會設定主題,並準備幾款相應之酒品供學員分享品嚐,以收互動學習之效。於疫情期間,品酒課程被迫改以線上視訊方式進行,因課程收費內容包含酒品,又被認為觸犯前述規定。

然而,線上品酒課程之酒品並非交由學員自行飲用,而是講師與學員在同一時間上線視訊,一同品飲。以上過程不僅能確認酒品購買者之年齡,更能確認實際飲用者之身分,其對未成年人之保護甚至大於實體零售交易,因實體販售並不能確認酒品買了之後是誰喝,而業者卻仍須受罰,明顯不合理。

更誇張的是,因線上品酒課程於正式開始前,須將當日課程之酒品先行分裝寄送至各學員之處所,俾利課程進行。然上述分裝酒品之行為,依現行《菸酒管理法》之規定,卻可能被認定屬產製私酒之行為(因產製包含製造分裝),最高將面臨一百萬元罰鍰。於實體品酒課程中,將酒品分別倒入學員杯中毫無問題,現在僅因運送之需求須先行分裝入小瓶,業者就要遭到重罰,這樣的法律如何讓人民信服?

與上述產製私酒規定相關的,是財政部日前為因應疫情,對調酒業者有條件開放外帶的函釋,其放寬方向值得肯定。調酒因涉及不同酒品的重新調製,一直以來都有產製私酒的疑義,財政部於民國92年108年數次就此做出函釋,確立於店內現場「即調即飲」,就不算產製私酒的認定原則。

此次疫情期間財政部進一步放寬,認符合三點條件:

  1. 應以杯裝為限,且無商品化包裝
  2. 前揭杯裝容器應符合食品衛生安全相關規範,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3. 應於該杯裝容器上標示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提醒購買者,該產品為酒品、未滿18歲禁止飲酒等事項,以避免兒童及少年誤飲,即可有條件開放調酒外帶

然財政部於函釋末段仍重申酒品不得以社群、網站連結等線上方式訂購之立場,仍略顯遺憾。而上述調酒業的外帶放寬標準,於判斷線上品酒課「分裝酒品寄送學員」行為之適法性時,得否一併參考或類推適用,主管機關之態度仍有待進一步觀察。

針對以上不合時宜之法律,在疫情爆發前實務早已爭議多時,並有修法之議,此次疫情更凸顯修法之急迫與必要。在現今連銀行開戶、信用卡申辦都可以線上完成的網路時代,確認酒品線上交易者之身分、年齡絕非難事,法律不應僵化地將電子商務形式完全摒除於外。

應保留業者以建立會員制或其他線上查核機制確認購買者年齡之彈性,尤其管制重點應在於酒品取得者年齡之確認,外送員查驗年齡之方式未來實無繼續禁止之理。呼籲主管機關儘速推動修法,切勿讓過時法律繼續阻礙人民的正常交易與生活。

筆者主張管制重點應在於酒品取得者年齡之確認,呼籲主管機關儘速推動修法,切勿讓過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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