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人民違法爬黑山的偽善法條,忘卻初衷的民意代表
張博崴山難國賠事件後,引起國人注意登山安全問題,而執政者也趁此民氣可用,由台中市政府開了第一槍,後續南投、花蓮等地方政府均陸續跟進,登山管理條例陸續被提案、三讀,最新通過議會三讀的是南投縣,只要等送中央核定後即可施行。
然而為什麼被民代、官員認為保障登山安全的管理條例,卻讓山友們臉色一個比一個難看?是什麼樣的法條,會讓近乎所有的「被管理對象」都不屑一顧、破口大罵?更嚴重的是,這些「看起來有做事的官員」們訂下的管理條例,卻可能讓台灣登山運動進入黑暗時代,山難將更加頻傳且無法預期,同時也更將成為國家救難資源與納稅錢的超級未爆彈。
而且,這些擬定管理條例的民代還認為這是「符合民意」,完全不接受專業登山者的建議、閉門造車。看起來是「美意」的法規,打從一開始,就不是為山友而定,而是為高官、政府機關量身打造,目的不是「防止山難發生」,而是「撇清責任」與「滿足民意需求」。
山友是什麼?抱歉,對他們來說,山友就只是一群「麻煩」而已。降低入山的人數,就能省下更多的麻煩。因此,台中市訂定的自治條例,充滿了對山友的不友善、不平等甚至違憲的條款,南投縣看到更是直接複製貼上三讀通過;時代力量也是如此,幾乎複製貼上到了立法院蓄勢待發。
而這些民代、官員所擬定通過的登山管理條例為什麼是裹著糖衣的毒藥?就讓我以一位登過過半百岳登山者的身份,為大家解讀「登山活動管理條例」為什麼從專業角度審視會是「山難促進暨機關免責條例」。
不從根本解決問題,只重限制與罰則
通篇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不提治本方案,只想以現有體制繼續壓榨鄰近山區的消防隊員,從事非其專業的山難救災職務、不想改善目前山難救援體制的混亂,提升搜救品質與效率,新的管理條例只對山友設下大量不合理限制,與違反就要如何修理你的罰則。
而這些限制,使登山貴族化與地下化,大幅提高山難發生的機率。保險動輒五百一千,商業團動輒四千八千,有錢才能爬,那是貴族化;限制過多且極度不合理的規範使登山者無視它,那是地下化。這樣的立法邏輯無法真正的做好登山管理,只是把登山管理的議題蓋起來,眼不見為淨;條例本身更成為問題的根源,製造更多的山難讓第一線疲於奔命,唯一的「好處」是出事時方便給上層拿來搪塞社會而已。
立法邏輯完全與現實脫節,無法應用在真正的登山活動之中
從此對山友極不友善的管理條例看來,其中有三個最嚴重的邏輯錯誤——「人多就安全」、「有領隊就安全」與「領隊有證照就安全」——其間透露出的立法思維令人懷疑立法者是否有登山的實地經驗,若無也未請教專業登山者,則更是無視登山專業的高傲心態。
管理條例所呈現出的三個登山迷思,在此以專業角度一一破除。
- 「人多就安全」?
試問,一個作足準備的登山家獨攀,與十個第一次爬山的新手結伴上山,哪個比較危險?一般人一定會選十個;但就算是只爬過一兩座山的初心者,也能非常明確的指出,一個充足準備的登山老手,絕對安全太多。因為全團新手,非常有可能因經驗問題導致新手領隊帶著全隊一起山難的局面,歷史上著名的奇萊清大山難(七人隊伍,兩人生還),就是這樣的案例。
人多就安全?新聞上傳出山難的不幸事件,通常都是商業團大隊伍,若把尺度看向全世界,有經驗的登山家絕對都擁有獨攀能力,加拿大登山學校甚至還有獨攀訓練課程。無法獨攀的登山者,絕對無法成為一個獨當一面的領隊。隊伍人數跟登山安全一點點關係也沒有,對台灣還在擁抱「結伴而行可提高安全」這種落後的想法,令人感到憂心。
- 「有領隊就安全」?
今年清明連假著名的北二段大台中登山隊靜宜教授墜崖事件(八人隊伍,兩人罹難),就是最好的例子。那次的領隊是個盡責的好領隊,事發前已先英勇架繩確保隊伍,但還是發生憾事,事發後馬上垂降到遺體旁等待,等到最後才跟著遺體一起下山,令人動容。這樣一個厲害的領隊,就能防止山難發生嗎?很明顯,答案是否定的。領隊可以降低山難的風險沒錯,但因為在山上行走時,「不是每個人都用繩子跟領隊綁在一起」,所以只要間隔超過二十公尺,所有隊員都只能自己照顧自己。
只有隊員自己正確的知識和技巧,能防止山難發生;這是除了教育以外,沒有任何方法可以達成的。這跟領隊是誰,一點關係也沒有。而且,好的領隊帶你上食堂(慶功宴)、壞的領隊帶你上天堂(you know)。
然而,此管理條例竟然逃避現實到,以為在台灣登山跟爬聖母峰一樣,是全隊用繩子跟領隊綁在一起,而且以該條例最推崇的「人數超多又有領隊帶」的商業團為例,在劣質商業團中,整個隊伍距離拖超過兩百公尺根本是「常態」,中後段隊員沒跟上,領隊就顧不到,也難保中間不會走丟。促進登山安全從來都是隊員自己的責任,限制一定要有領隊帶領,完全沒有意義。
領隊就跟左手一樣,只是輔助,讓你投得穩投得準,但真正出力的右手,還是登山者自己啊!領隊不是保姆,請把領隊當成你的登山諮詢顧問。
- 「領隊有證照就安全」?
才怪,在高山上有突發狀況只有三個選擇:(1)還能走就直接撤退下山;(2)不能走就叫直昇機送下山;(3)直接躺平的用袋子裝下山。
一般證照如EMT1在醫療資源缺乏的高山完全不夠用,在台灣最頂級的證照「美國野外急救員WFR」(Wilderness First Responder 72hrs)國際通用,9天課程要價28500還不保證考得到,有效期限三年,EMT1在他面前就好像綠毛蟲對快龍一樣,這樣的證照也不保證能防止「墜崖」風險,此類條例為何限制隊伍領隊一定要有救護類證照才能帶隊入山?還是限制要有一張在山上幾乎無用的證照?憑一張EMT1就上山,但山上什麼都沒有,完全無法滿足緊急救難的條件,有證照出事一樣一樣只能兩手一攤叫直昇機來「浪費救難資源」。
有證照也是叫直昇機,沒證照也是叫直昇機,基本救命術也無法把死人變活人,對入山加以此無用的限制,只有「找麻煩」的功能而已。
不必要的限制是變相鼓勵爬黑山與圖利商業團(一般人根本不可能有那樣的證照,也沒絕對必要)。領隊必須要知道怎麼處理緊急狀況沒錯,但這絕對不能成為一種入山限制。
若領隊必須要有證照規範,應當是以登山作為營利目的的登山商業團為對象,尤其是那些山難真正最大宗來源的劣質商業團。推動商業團領隊必須要有WFR證照資格,跟國際標準接軌,才能帶隊,更能促進登山安全保障人民權益。說這樣會打壓業者生存,你可知道目前優質商業團的領隊都有WFR證照嗎?那可是「基本」,想找優質商業團安全爬山?先看看領隊有沒有WFR證照就對了。
諷刺的是,最好的領隊,是在危險發生前能預知並帶領全隊迴避的領隊,永遠無法用「證照」量化的能力,叫做「經驗」。結果民代們完全忽視經驗的重要,只怠惰用證照來量化領隊能力「我有做到資格管理喔!」就打發掉一個條例,漏洞百出令人搖頭。
以上三點,將立法者「完全不懂登山」、「不食人間煙火」、「只想逃避責任將責任全部推給領隊」的惡劣心態,展露無遺。畢竟罰則裡面,針對領隊罰得特別多,是誰出來當領隊出誰倒楣,變相鼓勵登山者參加參加商業團的意思。
為什麼「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會成為「山難促進暨機關免責條例」?
法規定了非常多不合理、不必要、也辦不到的限制,隨便舉一個「領隊需有基本救命術證書或初級救護技術員證照」,就有多少人辦不到?以為人人有功練、人人EMT?再一個「強制辦理登山綜合險」,為什麼沒有「我不想辦保險,出事直昇機錢我自己出」的選項?完全沒有考慮到「我花了保險錢,只要不是颱風來,我一定要完成行程、賭賭看天氣會不會變好、斷崖過不過得去,否則就是浪費錢、虧大了!」的心態會導致多大的災難發生。就算有這樣的證照和保險,沒有避險知識也無法防止山難發生,反而會誘發登山者「不想吃虧」的心裡,結果將登山者推向山難的風險之中,這樣的立法毫無必要且全然倒行逆施。。
更妙的是,因為這條例的諸多不合理限制,一旦上路實行,登山者幾乎無法符合其中的規定,等於一出發就違法。萬一出事,主管機關在事後達成「完全撇責」的目的,說「誰叫你要違法,怪我囉?」然後山難事件有增無減,可謂惡法。。
請思考一個問題,是凡事都被爸媽管死,什麼事情都不准嘗試的孩子能成大器,還是在戶外跑跳、父母鼓勵嘗試一切的孩子會成功?
限制只會將風險完全隔絕,而非面對處理、學習解決風險;開放,才能促進登山安全,越來越進步,若誤把限制作為管理的手段,不過是戒嚴思想復辟,而推動轉型正義的時代力量竟認同此管理條例,以限制自由的方式阻礙人民進山的權利與登山運動的進步,讓人感到非常失望。
強制保險,現實脫節,漠視憲法
上面提過的強制保險,目前只受理「五人以上」的團體,金管會尚未開放五人以下投保,因此不管你經驗再多實力再強,再簡單的路線也因為人數不足只能爬黑山;而不管你有多新手,人多勢眾,再難的路線也歡迎光臨。多麽荒謬的「管理」辦法?也難怪,民代們根本不懂一般人要請假有多難喬,連夫妻兩人能湊到同一時間一同出遊就要偷笑了,五個人要喬同一個時間,夢裡相見比較快。還是其實是鼓勵到網路上揪不認識的人?這又凸顯了立法者的無知:登山隊伍的默契是需要培養的,跟所有運動一樣。打個比方,你期望路邊找來的小拉達和波波,可以打倒你阿嬤練了一個月的CP2500乘龍快龍大軍?洗洗睡吧。
最嚴重的是,人數限制會導致人頭申請氾濫,讓想爬的人沒得爬,造成登山資源真正的浪費。我隊伍只有3個人要上山,借兩個人頭來申請,到了登山口我跟你說那兩個人車禍住院我們只好三個人來爬,你敢不敢擋我?
進一步而言,保險是好事,但「強制保險」毫無意義且更危險。正因為我保了險,就會更想冒險,賭賭看天氣會不會好轉、賭賭看地形過不過得去。正因為我花了錢,我不用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保險公司要對我負責,反正山上發生什麼事都可以說成是意外,直昇機跟計程車一樣好好搭。
以馬博橫斷為例,醫療運送30萬、意外死殘300萬,標準行程7天保費就要破600元,在天氣還沒真正糟透、斷崖還沒嘗試過不過得去之前,誰會想要買12片雞排去餵狗?
很多人覺得台灣太多自私不自愛的人才導致山難頻傳,民代們以為各種限制能阻止這些自私不自愛的人上山,但其實強制保登山險才是讓這些人更加浪費搜救資源的免死金牌!
難道立法的高官們樂見這樣的風氣漸漸在山區風行嗎?為什麼不給民眾「你上山不保險,進退請自己負責,出了事直升機帳單直接寄到你家」這種選項?我就是不想花這種可能讓我冒險不下山的錢,「林北有錢付直升機帳單,就是不爽給保險公司賺」,不可以嗎?「林祖罵沒錢,但我有好技術經驗,我就是不想給保險公司賺」,不行嗎?以汽車強制險的思維來強制登山保險,是不智之舉也是真正浪費搜救資源的做法。沒看到健保現在的慘況嗎?很多身體沒病的也要去醫院領幾顆藥吃,只因為「我繳了保費」。
而且登山險裡面,醫療運送最多只賠50萬,光直昇機錢就差不多用完了,搜救隊員都是吃空氣長大的喔?別笑人了,這種保險根本「用不到」,若說圖利保險業者也有合理的質疑空間。
真正會造成搜救資源浪費的,就是這個自治條例本身的邏輯。
再者,憲法第10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原來今天只要登山,就是緊急危難並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將登山者一律視為擾亂社會的元兇,不僅無助於促進登山安全,更是阻礙登山運動與戶外活動的進步,讓真正的登山家有志難伸、躲躲藏藏,整體登山氛圍也隨之沒落或地下化,這對於提開始倡親近自然與運動風氣的台灣來說,無疑是頒布戒嚴令。
法案限制完全圖利商業團,吃相難看
要領隊、領隊要證照、要保險,這些都是「強制規定」而不是「選擇」,這不是圖利商業團與保險公司,什麼是圖利?我們到底是民主國家,還是極權國家?自組團幾乎不可能達成條文規定的內容,為什麼憲法保障的人民自由可以任意被限制?為什麼法律不是提供更好的環境,而是逼人民花錢了事?現在是口袋有錢才有資格爬山?這樣偷懶而草率的條文,真的有資格稱之為「法律」嗎?法律有給予人民選擇權的義務,人民應當為自己的行為負起責任;選擇選擇,選了就要對自己負責,這才是登山管理的真諦、民主的可貴。
難以執行的法條,「不為誰而立的法」
林俊傑有「不為誰而作的歌」,台中南投有「不為誰而立的法」,時代力量更準備有樣學樣。不合時宜、不合理更不合邏輯的規定,不可能會有山友願意遵守的心甘情願,到了山裡,就只是「不為誰而立的法」而已。
為什麼?違法不要緊?
山上有攝影機嗎?山上要怎麼蒐證?山這麼大,一個路口管制了,難道沒有第二個?大不了我在管制哨前500公尺自己開一條新路上去,或是半夜1點通過,誰會知道?24小時值班站崗?是吃飽太閒還是人力太多?還是說,台中南投和國家公園下一步打算架通電鐵絲網、設隘勇線防止山友入山?我是回到日治時代還是怎麼樣?
上了山,礙於執行因素,法律的效力因而被抵銷了,這乃因現實環境而致,山上和都會是相反的,法律制定與執行也很特殊,全因無法蒐證,鞭長莫及。
在山裡,一切只有靠人民自律。試想,一個巡山員遇到一個隊伍,以他3、40k的月薪,又沒有配槍,誰想要硬幹蒐證?人家人多,我被幹掉怎麼辦?相機被搶我要找誰陪?森警隊平常是不上山在山下待命的,巡山員回報後要好幾個小時才會上來,人都不知道跑哪了,路上山友也因為管理條例的不友善而不肯幫忙,這法律是要怎麼執行?
但是,當所有的山友都認同管理條例時,不合規定的隊伍,將無所遁形,逃也逃不掉。原因是,巡山員有限,山友無限,走到哪都有眼睛監視著每個人在山上的一舉一動,自主管理,才是最省錢、最有效的管理方式!而封山,只是「戒嚴時代的力量」,是最不智的過時舉動。如阿里山區因為長年封山,在缺乏山友的監督與回報下,早已成為山老鼠天堂、夜夜鏈鋸震天嗄響卻無人知,巡山員是心有餘而力不足。
從頭到尾,本條例僅是徒具形式,並污名化所有的登山者,強逼眾多的山友們「違法」,用以在山難發生時處罰人民、並使官員得以撇清責任、處罰人民而已,自始至終都沒有想要「管理」登山的意思。
要促進台灣登山風氣、增進登山安全、推廣登山運動,唯有從根本上改善登山環境,讓人民自己動起來管理自己,才有可能達成。
因為,山實在是太大了。
「登山管理」怎麼管?
最根本的方向有四:
- 成立登山專責單位與搜救體制:
一直以來,台灣的登山運動都缺乏一個真正的專責單位推廣登山教育;山域搜救的特殊性也一再顯示需要專責機構統一指揮調度、訓練培養。在沒有一個能代表搜救的專責單位出現之前,我們的救難系統就依然只能繼續操爆非本業的消防員、依賴民間志工隊而已。在山地面積達到70%,本應為登山大國的台灣來看,實在令人唏噓。
- 健全的登山教育:
「登山」從來不被視為一個體育項目,教育中也從來沒有提到過如何「正確的登山」。若能在基礎教育的體育課程中,增加登山的專業知識教導,那必然能提升整體國民素質、為體育課注入全新的元素,更從根本上一勞永逸的將登山安全提升到另一個境界。另外像是登山知識的資訊平台、更準確的登山氣象預報等等都是可以嘗試的方向。
- 培養專業搜救人才、搜救費用自費化:
社會大眾最在意的「浪費搜救資源」可以在這此獲得解決。根據憲法,政府有必要保障人民的生存權,但應該分成兩部分來看,不該無限上綱。一是成立專職搜救隊、培養搜救人才,以備不時之需;二是在山難發生時,被救者應自費。
自己上山,自己負責(保險支付,不保險就自費),而付費標準由政府定之,如此一來才不會造成公共財的濫用,也確保搜救人員出勤時的權益保障。而因為專職搜救隊絕對不可能只靠搜救所得過活,故平時的訓練與開銷,由政府支出,維持其正常運作與訓練精進,再由搜救時向申請者收取的費用回補平日開銷。一方面創造就業機會,一方面也讓搜救這一門專業能獲得應有的尊重,整合救難資源,不再只是各行各業的臨時兼職,是個解決登山安全的治本之道,甚至能在它國需要支援時向外伸出援手,達到外交功能。
- 全面開放、落實登記:
現行的登山「管理」之道是——我封山不管,沒出事就假裝山裡沒有人,假的,登山客業障重,出了事就上媒體抹黑登山者爬黑山。請問是誰違憲在先?是誰不管理偷懶在先呢?唯有全面開放已成定局的傳統路線(如百岳),促進登山的風氣,並且落實入山的申請與行程審查,才能讓管理單位過濾搞不清楚狀況的新手、確實掌握有哪些人在山裡、目前在什麼位置,如果發生意外該往什麼方向尋找,落實全面的山域管理、提升搜救效率。
至於雪霸國土警衛管理處,武陵農場雪山大水池登山口那種,把山友綁在電視機前面睡覺的做法,就可以免了,根本莒光園地。
「為什麼你要爬山?」
「因為山,就在那裡。」
「這是屬於每一個人的天賦自由。」
一個人的力量,很小。
但我知道,每一位熱愛山林的朋友,都擁有著無比強大的力量。
惡法,非法。
山,永遠屬於每一個人!就讓我們一起鍵盤革命吧!
為了對抗不公不義,更為了你的納稅錢不被亂花,請支持連署:「反對國家公園登山活動安全管理條例草案、臺中市、南投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的不合理登山管制與罰則」
9月14日更新:
自本文上線後,時代力量與本人聯繫,表達願召開公聽會,廣納各界專業意見,並暫緩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之議案。
感謝時代力量願意重視山友意見,也希望未來的公聽會可以匯聚共識,化輿論為實質力量,有效做好登山管理,保障國人寶貴的生命與使消防人力回歸專業,同時兼顧登山運動的自由。
時代力量的回應,給那些被不合理制度壓迫、卻對自己的訴求感到絕望的人們,點燃了一盞明燈。希望此議題能成為扭轉政治文化的轉捩點,讓專業意見進入政治決策,讓決策更接近實務所需,這才是政治因人民而存在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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