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用所以錯用進而濫用——張博崴山難國賠案凸顯了什麼?

聯合新聞網 雪羊
山搜隊,即將登機。 圖/雪羊自攝

(※ 本文由雪羊、許伯崧共同撰寫)

媒體報導,2011年大學生張博崴攀登白姑大山失蹤,南投縣消防局搜救51天未有斬獲,卻由一名山友沿同樣搜救路線,以一小時的時間便發現張博崴所留下的蹤跡,待循線發現張生時,他已成一具冰冷的遺體。事後,張博崴的家屬提出請求國家賠償,而台北地方法院也於29日宣判,南投縣消防局需賠償張博崴的父母267萬。

新聞一上架,輿論瞬間沸騰激昂。為什麼在網民眼中的「刁民」可以「理所當然」的在國賠訴訟中勝訴?以下我將簡單說明該山難國賠訴訟案的緣由,以及張博崴的父母所爭取的目標到底為何。請各位讀者先別只看新聞標題便對整起事件下定論,把它當作一場腦力激盪的搖滾趴吧!

恐龍法官再現?

看到判決結果,許多網民氣憤難消,心裡浮現的大概會是「憑什麼」三個字,並對法官的判決要嘛覺得這傢伙一定是恐龍,要嘛是覺得司法不公,於是下一次的司法信任度調查又開始下探,搞得司法機關為挽救信任度想破頭頻頻出招。

當然,不管網民服不服氣,我們先試著放下成見,同時,我們也可以自問,如果法官膽敢跟民意對槓,判張家國賠勝訴,那背後是否代表具有一定的理據?既然如此,是否表示「國家」在此次山難案中,的確存有弊病與瑕疵,並且須為此擔負起責任?

先把鏡頭切換到六年前,在張博崴確定罹難後,張家把「所有」與「山」有關的單位都告了一輪(例如林務局也曾被告,原因為沒有維護步道,但是白姑大山沒有步道),因相關單位皆無明顯疏失,因此絕大多數皆遭駁回,最後僅有消防局的訴訟案成立。

看起來這種「地圖炮」的告法恐有濫訴之虞,見一個告一個,不僅對訴訟策略漫無章法,也對權責單位的業務內容了解有限。但,為什麼偏偏是消防局的訴訟案得以成立並一審判決張家勝訴?如果說是亂槍打鳥碰運氣,恐怕也難以服人,而是背後的結構性問題,終究鑄成今日的局。

有聲音質疑,消防隊勞苦功高,進山區沒日沒夜的搜救,因為沒找到還要被告,不僅打擊士氣,更是一種對消防隊的羞辱。

究其實,消防隊在張博威崴事件中確實存有「指揮不利」、「搜索生疏」的瑕疵,因此才會在一審敗訴。當然,消防隊本身也十分同意,當年的他們的確難稱山搜的專業,別說找人了,許多隊員恐怕對山的基本認識與了解皆有所不足。既然如此,把一個非專業的人力資源丟到一個需高度專業,且與時間搶人的山搜任務中,能發揮的效率如何?我想這個問題的答案並不困難。

然而,儘管判決結果是南投縣消防局負有賠償義務,也說明了消防需為疏失負起責任,但我們必須理解的是,判決所怪責的對象並非消防與搜救人員,而是對整個法律與國家體制所進行的糾正。怎麼說呢?

支援山搜的消防、特搜與空勤。 圖/雪羊自攝

消防的法定職責本來就沒有山難搜救

首先,消防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地指出:

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特制定本法。

簡單來說,消防隊「本來」是救火救災的,不是用來執行「搜索」任務的,就算是以「緊急救護」來囊括,牽涉到「尋人」真的太牽強,所以山難搜救本非消防的法定業務範圍。

然而消防法第16條則指出:

各級消防機關應設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統籌、調度、管制及聯繫救災、救護相關事宜。

乍看下,這條法源依據是最接近山難搜救的,因此現行制度是以此為基礎,再依循災害防救法中的規定,調用空勤總隊的直昇機支援。但是,消防的法定業務是「救火、災害和救護」,並不包含山難搜救,要消防吃下所有與救人有關的業務,而不管實際面他們有無辦法勝任,是強人所難。

放回當年的情境,當時消防隊對山的所知有限,也難稱專業,但無論是自願或非自願地進入山區執行搜救任務,如果缺乏基本的搜救專業知識,又遑論從何而來的「指揮」。結果不僅導致搜救效率不彰,更承擔了巨大的身心理陰影,最後演變為「救人的累死,沒救到人又被告死」的困境。

有問題的不是人,也不是消防,而是我們的制度與常規,逕自地要消防吞下山搜任務。所以,如我們所知,消防局耗費51天,投入大批人力,結果搜救毫無進展。如果這不是浪費,什麼才是浪費?

這不是消防不認真找人,而是他專業不在此,是不會,而且沒必要會。

山難國賠案,凸顯國家體制的系統性錯誤

今日這起山難國賠案首例,劍指的對象是國家體制的系統性錯誤,賠償只是判決書裡的結果,體制的改變才是重點。我們該了解的是,國家必須了解自己的錯誤,從結構上去扭轉與導正,而不是一錯再錯,讓消防員除打火(甚至捕蜂捉蛇)以外,還需背負山搜的專業任務。

今天或許你不同意張家的國賠訴求,但這並非輕縱國家體制扭曲的理由,當眾人譴責張家「刁民」的同時,請別忽略了基層消防員正因這樣的不正義體制而持續被壓迫著。這恐怕是比捕蜂捉蛇更艱難的處境——一旦有山難發生,全隊便得停休出任務,加上把原本就缺乏山林經驗的消防員丟進山裡,更顯無助。

而張家以國賠為手段督促消防所造成的現況是,部分地方政府在面對山搜案件時,經常採取「看起來很積極,實際上很浪費」的戰術,尤其是以績效指標來量化山難搜救內容——無限趟次直升機、人海戰術、蜘蛛網般GPS軌跡——讓搜救過程看起來很專業,沒有被告瑕疵,但實際上是極致浪費。

在現下,我們可以做的絕對是支持「成立專職山域搜救隊」,同時建立透明的收費規則,這才是正本清源、終止資源浪費的正途。另外,為防止山搜資源的濫用,建議政府應建立「急難救助資源濫用審查標準與審查委員會」,負責就有濫用之虞的案例進行實質審查,杜絕資源濫用,進行事後追討與懲罰,讓真正需要急難救助資源的人受到體制的保障,不自愛的少數人能得到制裁。

而對於山搜而言,何謂濫用?我認為常見的有「越級打怪、沒做功課、裝備不足、未帶圖針或GPS、未帶通信器材、小傷以為要命、氣候不佳硬上」等等,在此認定底下,如果出事,抱歉,使用者須全額自行付費,甚至追加罰鍰。看回本案的張生,在這個標準下他符合了幾項,我想了解該起事件的山友個個心知肚明。

或許有人會說,現在各縣市政府不是都有訂定什麼登山管理條例了嗎?要搜救就叫當事人付費呀。然而,現行地方登山管理條例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腳的,而是否真的有足夠的法律授權向使用者收取費用,這場仗都還有得打。

山搜任務進行間。 圖/雪羊自攝

我眼中的張媽

其實,作為一名熱愛登山運動的登山人,我並不認同張博崴母親的作為,或許她的理念良善,但所採取的作為卻又毫無條理——如前面所說的,幾乎告完一輪與山有關的單位——在此結果下,目前政府所展現出來的態度便是怕被告,所以對登山運動個管制越趨嚴格,甚至到了壓迫的程度。

儘管張媽媽聲稱她要用餘生進行面山教育,但實際上卻聽不進任何登山人的建議,的確,張媽媽讀了非常多的資料,但這並不代表自己即是專業,知識需要消化與內化,並透過實踐,省察知識的極限與不足之處,這樣的面山教育才是真正有助於社會對登山的了解,也才是真正化悲憤為力量。否則,就只是單純呈現雜亂無章的資料,讓自己「看起來很專業」罷了。

這次的山難國賠案首創先例,雖然南投縣消防局成為賠償機關,但整起事件也凸顯了國家體制的系統性錯誤。

山難搜救不該是消防隊的責任,建立專職的山難搜救隊,收費標準透明與明文化,同時成立濫用審查委員會,讓消防回歸消防本務,讓山難歸山難搜救隊。如此,也才有望不會有下一起的山難國賠案,網民不再敵視登山運動,也才能讓山友擺脫污名,讓這個親山面海的國家真正有親山面海的戶外運動,並朝健康的方向發展茁壯。

白姑大山。 圖/雪羊自攝

雪羊

臺灣大學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畢業。從22歲那年登上了玉山開始,深受山林感...

消防員 山域管理 雪羊 許伯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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