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找拍肩警:香港佔中「七警毆打案」判決對臺灣的啟示
據外媒報導,七名涉嫌於2014年「佔領中環」期間,毆打示威人士曾健超的香港警員,於本週五(2017年2月17日)遭香港區域法院判刑。區域法院法官於判刑時表示,由於控罪嚴重,不能判緩刑,七名警員全部被判入獄兩年。
香港媒體認為,法官以兩年六個月作量刑起點,考量被告七名員警長時間服務社會,且為初犯,「佔中」期間執勤又承受巨大壓力,七名員警勢必將被警隊解僱並失去退休金等因素,因此減刑六個月至兩年。
關於上述判決的「七警毆打案」,相關案情如下:2014年10月15日凌晨,香港警方試圖驅散在金鐘龍道和行政長官辦公室外的示威者,拘捕了多名「佔中」示威人士,其中曾健超被指當日凌晨在高處向11名警方人員潑淋有味液體,並反抗四名警員的拘捕。然而,事發當時有電視台拍到7名警察涉嫌將被拘捕的曾健超移到一處暗角,對他拳打腳踢,片段曝光後,輿論嘩然。2016年5月,曾健超本人因被控襲警罪名成立,判監五星期。
上述判決消息曝光後,各方反應不一,讚揚香港法院維護人權者有之,譴責香港法院縱容犯罪者亦有之,網路上鄉民的論戰更是方興未艾,爭論不休;但就筆者看來,香港法院在「七警毆打案」的判決中體現了一個重要的價值:「執法者也要守法」。如果執法者不守法,還是會受到法律制裁。
無獨有偶,日前(2017年2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就魏揚等8人於2014年6月26日在烏來阻擋中國國臺辦主任張志軍行車動線的行為,撤銷原第一審有罪(但免刑)之判決,改判8人無罪。上述「烏來擋車案」義務律師團,於高院無罪判決當日發表的聲明中認為:「臺灣高等法能秉持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集會自由之意旨,做出無罪之宣示,展現司法機關身為人民權利守護者之風範,不僅使人民對司法更增信賴,本案的判決也促進民主法治進一步之健全發展。」
不過,支持一審有罪判決的人,相信仍存有一絲對於集會結社手段選擇性的憂慮,且認為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不能無限上綱。筆者身為上述義務律師團的一員,除贊同律師團聲明之外,認為臺灣高院在「烏來擋車案」的判決體現的重要價值是:
人民選擇以和平非暴力的方式表達言論時,該言論應受到法律保障。
將上述港臺兩地判決綜合觀察,或許我們可以得到一個陳抗法制的基本觀念:在陳抗場合中,執法者與人民均受人權保障,也同樣受到法律的拘束與制裁。因此,採取合法陳抗方式表達言論的人民,經法院審理後改判無罪;採取非法方式執行公務的警員,經法院審理後判決有罪(同理,縱使遭警員不法對待的人民亦會因襲警而被判有罪)。
走筆至此,不禁令人感嘆,2014年3月24日凌晨,在行政院強制驅離靜坐民眾的員警(依當時行政院長江宜樺的說明,警方是用「拍肩」、「抬離」的方式),至今仍在「協尋」中,甚至有人開玩笑的說,真不知臺灣的「拍肩者」是不是下落不明、生死未卜呢?
臺灣自詡為全球華人世界中法治觀念先進的社會,然而相較於上述香港法院的判決所體現的法治精神而言,臺灣社會似乎仍有尚待努力之處。
更諷刺的是, 上述「324事件」第一位提出國家賠償訴訟的受傷者林明慧老師,早已於2015年8月4日獲得法院判決勝訴,臺北市政府需賠償30萬精神慰撫金給林老師,且因臺北市政府放棄上訴而確定,這也是目前媒體所披露的相關國賠訴訟中,唯一由人民勝訴的案件。
若順著筆者所言陳抗法制基本觀念來分析,似乎可以順理成章的推論:執法者若在執行公務時侵害人權、違反法律規定,仍然需要負法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然,筆者在此想要凸顯的是:為何在還沒找到「拍肩者」的情況之下,可以認定行政機關的國賠責任?進一步思考,如果法院已經可以認定國賠責任,行政機關是否應該追究,到底是哪一位「拍肩者」須負法律上的最終損害賠償責任,而不是由行政機關編列預算,花人民的納稅錢賠償被害者了事,以為這樣就算處理完畢,從此天下太平。
別忘了,被害者也是納稅人的一員,如果真用這種方式處理,形同被害者繳稅以後再把自己繳的稅金拿回來而已,真正應該負責的「拍肩者」到底在哪裡?臺灣社會還要縱容這種「只有被害者,沒有加害者」的情形多久?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香港「七警毆打案」的判決,相信對於臺灣社會而言,絕對有值得借鏡及參考之處。且讓我們共同關心此案的後續發展,並期待即將到來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能夠讓臺灣社會對於相關議題凝聚共識,使臺灣邁向更健全的法治環境,臺灣人民也能更強化對司法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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