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資法照不到的政治暗影:淡水崎仔頂施家古厝的「法定悲哀」
台灣的環境特殊,有歷史價值的建築經常遭受破壞,這也導致1982年有《文化資產保護法》以來,每每遇到開發強拆,文化界就得搬出文資法來爭取「文化資產」的法定身分,作為保護的最後手段。
常民或許以為老房子有了「古蹟」的文化資產身份就等於得到免死金牌,從此高枕無憂,其實不然;即便老房子有文化資產身份,一旦遇到地方政治勢力,或是怠惰、蠻橫的官員,依舊是悲慘連連。
以政治介入文資修復為例,在新北市淡水最為人所知的案子就是「崎仔頂施家古厝」,該案的古蹟修復工程因議員蔡錦賢干涉停工至今已經快五年,僅有簡陋鐵皮維護,右廂房更完全掀頂,曝露在沒有保護的環境下,如今門樓部分倒塌,木料缺乏維護毀損,數年下來任憑文資價值減損,也導致未來的修復預算勢必將因人禍而暴增。
道路無法拓寬,都古蹟的錯?
回顧法定古蹟崎仔頂施家古厝的坎坷史,一開始源自新北市政府任其敗壞,而地方議員則認為崎仔頂施家古厝妨礙開路。所稱的「妨礙開路」指的是50年前,也就是1968年淡水鎮都市計畫六號道路的開設計畫1,這條計畫道路只有短短388公尺,計畫用地直到1989年才徵收補償完成,當時的計畫是擬將現有清朝至今的重建街拓寬為10公尺,不過由於該計畫已逾核准設定的廿年期限,工程尚未施作,土地未被使用。
六號計畫道路未被施作的原因,地方政治勢力將原因歸咎於崎仔頂出現了幾棟清朝與日治時期遺留至今,具有法定文資身分的古厝——也就是施家古厝及重建街14號、16號——地方議員認為法定文化資產阻撓了開路,要求搬遷。
但是熟悉台灣文資發展的人應該知道,早期在威權時代,即使有文化資產保護法,公民也無法提報文化資產。能否成為文化資產是官方認定,具有法定保護的關鍵權完全在政府,當時只有象徵中華民國正統的官方建築、具藝術價值助教化的廟宇及集權貴於一家族且強調唐山過台灣開發史的建築有機會成為古蹟。將屬於常民百姓生活史的建築、地方歷史重要記憶列入法定文化資產約略要等到921地震後, 2000年版本文資修法之後,才允許有公民申請或是提報文資。
崎仔頂雖然歷史悠久,重建街更號稱淡水第一條商業街道,即便如此重要,直到2005年,施家古厝才因民間團體的努力,經提報審議後成為法定古蹟。
以時間軸來看,淡水鎮都市六號道路拓寬計畫源於1968,而崎仔頂施家古厝是在2005年始被指定為古蹟。從1968到2005年,地方政府足足有37年的時間可以實施該道路拓寬計畫,就算以1989年土地徵收完成算起,也尚有16年的時間足以實施。但無論是這37年或16年間,這條歷史比中華民國在台灣還悠久的老街,是沒有任何法定文資的古蹟的,現在因無法實施該計畫,再來牽脫崎仔頂、重建街周遭因為有指定古蹟讓都市計劃受阻,那之前長則37年,短則16年的時間,不知地方政府在忙些什麼?
我認為六號道路無法進行,原因是早期的都市計畫很多都是紙上作業,並未到現場了解實際狀況,六號計畫道路的路線坡度太陡,對於行人及行車的安全普遍不佳,不利於道路開闢才遲遲沒有動工。這樣的論點新北市工務局也承認,更重要是因為地形關係,光是鋼構就需用約八千萬,推測新北市政府也沒意願跟財力做。
可是這個50年前的都市計畫沒被拿出來檢討,地方議員仍以消防安全、妨礙生計……等理由堅持開發開路,難道解決消防等安全的方式只有把馬路擴寬嗎?馬路一寬生計就會變好嗎?而且六號計畫道路預定的出入口緊連人聲鼎沸的菜市場,人潮摩肩接踵,這樣道路開設真能解決所謂大型消防車快速進出的問題?怎麼沒思考消防等防災設施應該如何施作,或是參考其他國家如何做到防災?
由於六號道路逾20年沒動工,淡水重建街徵地最後依法還民, 2015年新北市政府決議民眾只要繳回補償金,土地就會發還回原地主,至今有12名地主已經申請獲准;換句話說,六號道路計畫已經正式胎死腹中,是不可能執行的。荒謬的是,據媒體於2016年的報導,新北市議員蔡錦賢仍強烈要求原定計畫道路必須開到底。
蔡錦賢議員質疑施家古厝是「破爛房子叫甚麼古蹟」,而呂子昌議員也要求施家古厝必須遷移,他們結合其他議員在2013年底審查2014年總預算時,做出了兩項決議,包括「市定古蹟淡水崎仔頂施家古厝需拆除或遷移,並依都市計畫開闢完成,始可動支淡水區古蹟修復經費。」並且將新北市世界遺產潛力點推動計畫86萬元全數刪除。
新北市政府及其文化局本該去化解淡水施家古厝的僵局,而新北市議員蔡錦賢在2016年也表示願意讓步,只要市府也願意修改六號道路開闢計畫,他願意協助解凍修復預算,讓淡水古蹟能依序整建,創造雙贏局面。無奈文化部會勘當日,新北市文化局局長未到場,這也成為後續議會認為文化局不尊重,造成沒解凍的藉口之一。
直到2018年7月,這古蹟經歷好幾次颱風,材料任憑減損,古蹟凋敝,依舊等不到修復。
施家古厝背後的歷史人物
施家古厝真的如這些議員所說的沒有文化價值嗎?又是什麼因素導致施家古厝這個公有法定文化資產變成了議員口中破爛房子?
翻閱新北市官方的新北市文化資產數位學習網是這樣描述崎仔頂施家古厝的:
創建於前清時期,確切年代已不可考,是淡水市區唯一保留下來的百年傳統閩式三合院建築大宅。原名「榮記大厝」,係鄭榮記商號所建。後來由日治時期的木材業鉅子施坤山買下、整修,因此與早年淡水的木材業發展史具有密切關係。
古厝為蓋磚造之院落大宅,無論廊牆的磚牆與磚雕,或者牆上的窗櫺等等,作工考究,頗具藝術價值,並有一般建築罕見的大型氣窗。大門前的檐柱以特製的弧形紅磚砌成圓柱,造型優美別緻,也反映淡水往昔繁榮興盛,極具歷史價值。
由此可見,崎仔頂施家古厝的文資價值是新北市文化局依照文資審議所認定的。雖然崎仔頂施家古厝正確興築時間不詳,但由工法、材料等判斷可以確定是清朝建築,19世紀所建,後續陸續有增建或整修。第一代主人以「鄭榮記」為商號,歷史資料不多,但是位於淡水附近的關渡宮有一個道光肆年十月(1824年)的古碑,名為「天后宮重建捐題碑記」,上面提到了「鄭榮記」曾經是捐獻者。另外同治元年,重建公司橋碑記也出現「鄭榮記」捐款8大元。以此推測「鄭榮記」最晚在1824年就出現在淡水了,古厝的興建時間可能在那時段前後。而崎仔頂施家古厝正式轉為施家產業是在1915年左右,施坤山購買了此大厝。
施坤山的產業包括取得日本石油、寶田石油代理商權,後又接手「植松木材屋」,在他的經營下施家的企業日益興盛。該企業在淡水用有碼頭、製材廠、事務所、擁有私設的棧橋,其財力雄厚,並將淡水火車站的鐵軌延伸至製材工廠,而且他擁有現代化輪船「大觀丸」和「達發丸」;戎克船「合順發號」、「新達發號」;也曾租用3千噸的貨船「杭州丸」,專門往返淡水與九州之間,其主要經營的就是木材買賣。企業巔峰時期,淡水有四分之一人口靠此維生,陳澄波1936年的的繪畫《滿載而歸》就是描繪施家的輪船與木材產業。
施合發商行也不是只有在淡水一地的產業,這商行與台灣各地、甚至是日本都有關係,這些地方通常設有支店或是辦事處,是全臺灣屈指可數的大規模商行。
就建築藝術來看,正身有紅磚圓柱,牆面有厚實的水車垛、兩邊對看垛有卍字不斷裝飾、柿子造型鏤空窗,後院樓梯採用綠釉欄杆柱都可以說是獨具匠心的藝術之作。
在風水關係上,施家古厝是馬蹄穴之所在,仍保留完整清代傳統合院的形式規制,其位置前有龍山寺,後有清水巖祖師廟,只要站在施家古厝眺望前後,便能夠體察早期滬尾街聚落發展的空間關係。換言之,施家古厝在淡水發展歷史上的價值與意義不言而喻。
而由清水巖祖師廟所遺留的石燈籠、三川殿裝飾分析,施家就是祖師廟昭和年間修建的重要捐獻者,不解怎麼會有人,打著祖師廟名義要施家古厝搬家這種事發生?
另外淡水施家以樂善好施聞名,除了捐贈木材給姪子施乾興建救濟收容所「愛愛寮」之外,也多次捐出米糧震災,《臺灣日日新報》也有相關報導,怎麼如今落得淡水議員跟部分居民主張要拆施家古厝呢?
無論如何,施家古厝就是新北市的市定古蹟,依照《憲法》第166條,保護古蹟是國家的責任,議員把古蹟預算凍結難道沒有違憲之虞嗎?
地方不作為,中央也跟著擺爛?
施家古厝在公民以古蹟價值減損的名義,依照文資法規定提告,文化部曾短暫處理,根據2014年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文化部表示:
就本案古蹟保存不當之情形,本部將請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再積極與市議會溝通,就文化資產保存對地方發展實質助益的立場予以游說,並期望儘速啟動修復工程。惟若無法賡續修復該古蹟,基於保存文化資產的立場,本部將檢討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1條的規定2,代行該古蹟的修復工程。
可是文化部表示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的規定,代行該古蹟的修復工程的宣示也四年過去了,施家古厝依舊無法重啟工程修復。
而我要問問新北市長,施家古厝是產權公有的文資,管理人與主管機管都是新北市政府,無能的文化局長林寬裕既無能力解決問題,任憑毀損,市長是不是要撤換局長呢?依據文資法106條有這類疏失(產權屬公有者):「主管機關並應公布該管理機關名稱及將相關人員移請權責機關懲處或懲戒」;既然如此,就請市長展示決心,依法處理吧!
同時我也要懇請文化部鄭部長,既然修復經費都願意給,也給予新北市政府行政指導了,新北市政府仍然持續怠惰,且無能力溝通,文化部文資局何時要展現守護文資的決心,依照文資法110條代為修復施家古厝?還是持續以公文大賽帶過呢?
- 2010年之前,淡水屬於台北縣淡水鎮,2010年後台北縣改稱新北市,淡水鎮亦改為淡水區。
- 過去的文資法101條就是現在2016年版本的110條,其條文內容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危害文化資產保存時,得由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屆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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