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新聞的真與假:癱瘓台灣民主的,不只中國因素
九月中燕子颱風侵襲日本,海上機場大阪空港連接陸橋遭運輸船撞上,斷絕陸路聯外道路,因援救台灣受困機場旅客而遭質疑「救援不力」的前大阪辦事處處長蘇啓誠,幾日後留下遺書表示「不堪外界嚴苛批評,感到痛苦」,輕生身亡。
消息傳回國內,輿論瞬間引爆,多數意見認為此為「假新聞殺人」的不堪案例。有名嘴為自己的發言不實致歉、有網友製作如何判斷假新聞的懶人包、執政當局也箭指假新聞,認其難辭其咎。NCC更於日前(17日)經媒體報導指出,「擬針對廣電媒體未查證轉載爭議訊息,導致損害公共利益或妨害公共秩序等,將依衛星廣播電視法開罰。」
到底假新聞是什麼?如何定義?如何對假新聞做出適當管理?又由誰來認定、開罰?新聞/言論自由與假新聞的界線如何拿捏?假新聞僅是「中國因素」嗎?媒體組織的產製邏輯與產業文化又面臨哪些問題?
什麼是假新聞?不合己意的就是假新聞?
先是去年(2017),時任行政院政務委員唐鳳拋出欲與臉書等社群媒體合作打擊假新聞的消息,接著又有民進黨立委提案修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將散佈假新聞者拘役三天,一時之間,從歐美進口來台的「後真相/後真實」(post truth)與「假新聞」(fake news)舶來用詞,成了台灣的「社會共識」,甚或相互各執假新聞一詞,以誅心之論認為不同陣營者分享、散佈的必定是假新聞。
首先,「假新聞」不是太新潮的現象,上古時代二十世紀初的「黃色新聞」(yellow news)便為其中一種。而近代的假新聞範例,如「腳尾飯事件」或為具體及鮮明事例。此外,前陣子一名俄羅斯記者為防遭暗殺,因此先設計了一場假暗殺的新聞,同樣引起國際軒然大波。
這些可簡單歸類為「自導自演」的新聞類別,在判斷是否為「真的假新聞」上較有明確判斷標準。然而,在這所謂假新聞的「黃金時代」,透過社群網站的推波助瀾,假新聞得以高滲透力,更快速、更即效且更全面的方式散佈出去,一旦用戶毫不保留地接受這些訊息,甚而不假思索的轉貼分享,這樣的全面擴散,也將帶來全面失控的夢魘。
以學界公說來看,假新聞指的是透過安排、組織、設計一虛構、捏造的訊息,使接收端相信其來源來真,進而為訊息發送端帶來實惠,如點閱、廣告收入、名聲,甚至是有效打擊對手等。常見形式有內容農場依據熱門關鍵字組織編排產出的文章,以追求點擊的最大化,但內容真確與否,往往不是經營者優先關切的事。
此外,在選戰中屢見的「負面競選」也常見以假消息攻擊對手,進而抹殺其人格,期使選民對對手的評價下降,爭取自家陣營勝出的可能。如美國總統大選其間不斷流竄的假新聞,據估計被轉貼達四千萬次以上,被視為影響選情的關鍵之一。
然而,觀察台灣意見市場略可發現,不少網友在針砭一則新聞報導是否為假新聞時,難以避免的以自身意識形態與價值觀作為判斷規準,並指摘散佈假新聞的大多來自不同陣營。換句話說,便是各自撿拾「假新聞」詞彙,用以攻擊對手才是假新聞的始作俑者,負面效應則是幾乎癱瘓對於假新聞的公共討論;以假新聞的形容詞癱瘓掉假新聞的名詞,這樣的焦土戰術屢見不鮮。
誠然,假新聞一詞使用「假」此一帶有強烈負面評價的修辭,然而假新聞以其型態的多樣性來說,也有著因片面事實而來的錯誤訊息(misinformation),以及虛假訊息(disinformation)兩類;換句話說,即是資訊本身是否「有所本」,而其本,是虛偽不實的基礎,又或是可供檢驗的事實?
因此,不是假新聞就一定是虛假或捏造的訊息,也可能是查證不完整、對資訊(非惡意)的錯誤理解及詮釋、因作業疏失而產生的誤植與錯漏(如搶快導致誤報),或是因事實基礎雖足以使其確信但結果不然。這些偏向新聞作業「技術性」層面的瑕疵,稱之為假新聞亦有可原,但相對以惡意所虛構、捏造的「假新聞」,兩者於動機與目的上有其根本的不同。
誰才是假新聞?
然而,眼前的問題恐怕在於尚未釐清「錯誤訊息」與「虛假訊息」之前,各政治陣營、價值立場的網民、政府機關便恣意撿拾「假新聞」字塊朝對手扔去。又如日前,行政院秘書長卓榮泰列席民進黨中常會時報告指出「台灣平均每月有近180則假新聞」,過沒多久,行政院緊急發佈新聞稿指出「算錯了」,此突兀的政治展演也遭質疑這是否也為假新聞?
仔細檢視行政院於「即時新聞澄清」欄位所列出的內容,事實上也凸顯出以「假新聞」一詞來指稱錯誤訊息/虛假訊息有所不足,錯誤與虛假訊息也不僅是新聞機構專屬,透過社群媒體(批踢踢、臉書、Dcard、Line)發佈錯誤與虛假訊息的「個人」也可以是始作俑者——發佈不實訊息的不一定是單一機構、平台與特定職業工作者,「個人」也是這虛假產業的共犯們。因此,本文更傾向於以「爭議訊息」作為理解相關議題的基礎。
當然,以個人理解來說,假新聞的「假」一字,由於涵蓋多元的「假」的型態,即便僅是一時疏忽、出於無心、不夠謹慎或是「出自善意」誤信/誤傳了錯誤的訊息,而後卻遭受假新聞的嚴厲控訴,任誰都會感到不快。本人建議,或許在指摘他人製造假新聞的同時,可以就錯誤的事實面先予以釐清,避免落入相互控訴、賤斥的泥巴戰,而落入事實為何、真相是什麼卻已無人在意的困局。
假新聞怎麼管?誰來管?
假新聞該不該管、怎麼管,始終是自由民主國家必得面對的難題。在民主國家,個人言論自由受到法律認可與保障,當然,也不乏「打著民主反民主」、「喊著自由反自由」等在自由民主保護傘下從事反民主、反自由工程的人士。更嚴峻的是,許多國家也有因假新聞殺人的案例,如印度因假新聞氾濫引發多起私刑事件,這些都是資訊社會所揭示的危機風險。
另一方面,管理假新聞也牽涉了由誰來做的問題。由執政當局來管理有其箝制言論自由、打壓政敵、維繫執政正當性的疑慮;而若由第三方機構——如台灣事實查核中心——從事事實查核工作,就錯誤資訊加以查核、澄清會是較為理想的方式,但也涉及幾個問題:一是事實查核總是落入「被動」的一方,在行動展開面處於消極位置。後發能否制人是一個問題,另個問題則是成本巨大,而澄清管道又夾雜演算法隱憂,澄清的效果恐怕不若謊言蔓延的速度與廣度。
其次,則是進行事實查核的是「人」,是「人」就無可避免的會受到生命經驗、意識形態、價值觀以及從台灣社會繼承而來的「文化遺緒」所影響。若發動事實查核的主體受到以上因素干擾,那麼事實查核作業如何發動?又錯誤/虛假與否的分歧出現在觀點上的見解不同,例如八仙事件並非粉塵「爆炸」,這樣的事實面並未被執行查核者知悉,那麼又該如何發動查核、如何釐清事實?
當然,以上看法並非全盤推倒第三方查核機構的努力,而是從訊息的傳播歷程、接收端的接收反應及訊息再製等流程看來,末端的「應變」程序在層出不窮的假新聞事件中顯得力有未逮,該思考如何從源頭管理做出「減災」規劃(相信我們都同意假新聞是場災難);那麼,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管與對違規事項進行裁罰,當然是一種可供使用的法律工具。
以廣電媒體為例,我國訂有《衛星廣播電視法》,該法第27條3項4款「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同法第53條1項2款也訂有罰則,經審議後認有違反事實的話,可裁罰最高達兩百萬元。順帶一提,有媒體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為積極應對假新聞氾濫,因此擬修法提高罰則到兩百萬,稱之為「假新聞條款」,其實這也是媒體的錯誤理解。早在2016年時,衛星廣播電視法已訂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可開罰兩百萬上限的條文;在報導假新聞的新聞中,卻又再度錯誤理解法令,也是一種黑色幽默吧。
同樣令人不解的是,有傳播領域學者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爭議訊息不該由NCC認定,此舉將傷害台灣的新聞與言論自由。而另位傳播學者也不置可否地認為,若民眾認為報導不實、權益受到傷害,可以自行以訴訟尋求救濟,「不需祭出衛星廣播電視法的罰則。」
然而,實然面來說,一則民眾是否真能覺察到法律上所認定的損害,還是「沒感覺」;二則閱聽人發起訴訟往往緩不濟急,若今天行政主管機關有法律工具卻不使用,豈不是有行政怠惰之虞?而又若是閱聽眾主動向NCC告發爭議訊息呢?是否還認為不必祭出法規予以裁罰?
那麼,若我們將「置入性新聞」代入同樣的觀點中,是否也同意就算置入性新聞傷害閱聽眾權益,也不必祭出法規開罰,讓民眾自己打訴訟尋求救濟即可?
學界確實也提到「違反事實查證原則」的認定有灰色地帶,如以目前媒體顯現的「滾動式」報導模式,不斷以「更新」、「最新」修正前述報導,那麼這樣滾動式的修正,是否有不違反事實查證之可能?
而這些認定上的模糊地帶,筆者於NCC歷年來的核處公開資料中未有斬獲,此意味著NCC過往並未對爭議訊息展開積極行政作為(如有還請告知更正),究竟認定「違反事實查證,至損害公共利益」的標準為何,能否有等同認定置入性新聞的判定原則(秒數、前後公開揭露廣告主、節目與廣告分開),這個認定難題若沒有終局判準,爭議只是不斷延續。
中國因素與績效指標
目前台灣面對「假新聞」多責以「中國因素」的看法。實然,從過去官方的紀錄中,境外有組織、有系統、有目的性的輿論戰不論在過去、現在與未來都會是艱難的考驗,政府也需以國家安全的層級審慎面對。然而,假新聞的生產與流傳也不僅得以歸咎於中國因素而已,媒體產業的職場文化、績效指標制度、人力流動頻繁與整體的勞動價值未被彰顯,也多與假新聞的生與死息息相關。
如以職場文化而言,若職場普遍瀰漫著傳統保守的新聞產製思維,同時以輩份、資歷作為壓抑多元聲音的指導方針的話,那麼過去無意所犯的錯,可能因此失去導正的機會。
其次,以績效指標制度來談,在管理面不乏以「點擊數」、「分享數」或是「產出新聞則數」作為績效考核方針,而這些關於流量成績的數據表現,小則精細至個人的每日流量,大則為團隊以週為單位,在追逐點閱、分享與報導則數的考量下,需要時間進行查核的作業原則自然成為一種奢侈——假設一名從業員一天需扛數萬點閱,或是一天需要發到八到十篇不等稿量的話,請問他還有多少餘裕於選題、撰寫與查核?多是爆料公社、批踢踢、Dcard、行車記錄器不是?而這些新聞還有多少公共性與新聞價值?在緊湊的單位時間內,連思考此問題都顯得「不接地氣」。
簡言之,在以量化數據為評量考核基礎下,說是台灣媒體與對岸沆瀣一氣、聯手合謀實現統戰大業嗎?其實倒也不一定,媒體從業員為了追逐達標,囫圇吞棗、舊聞重發或是「網友說」都可以當作消息來源發佈新聞,在中國因素成為討論焦點前,台灣就沒有爭議訊息了嗎?如果媒體產製流程與考核機制如此,恐怕也不需中國有計畫性的滲透了。
這並非為媒體脫罪,但因應爭議訊息引發的社會衝突及矛盾,是政府、業者與人民三方需共同擔負的責任。政府方,除主管機關需研擬更明確的「事實查證」判准,也需行使法規所課以的責任,擔起主管機關的權責;業者方面,除了在教育訓練上持續宣導,關於績效指標的考核,也需綜合考量產業趨勢與閱聽眾人口基數,並且將如臉書等社群媒體的規則異動納入評估,隨時進行績效考核的滾動修正,才能制訂出符合新聞倫理與督促員工的理想方案。
而作為民主社會最小公共主體的公民,面對流竄的爭議訊息,需培養自己對於資訊的判斷力與鑑賞力,進而辨識消息來源是否具公信力。但也許這些都不重要,說到底,你只需要知道自己所相信的,是因為它本質上值得信賴,還是因為它服務與滿足了自己的「情緒需求」?畢竟複雜的議題永遠沒有簡單的解法,但若我們總是輕易選擇簡易的立場面對複雜的難題,一切便在這裡動彈不得,持續消耗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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